合同范本之电子秤购销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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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电子秤购销合同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其印章确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资源开采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代表证明、委托签约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规定。

如违约,责任乙方自负。

2、乙方必须保证供货及时,满足甲方施工生产需要。

如乙方供货不及时,延误甲方生产用料,乙方承担甲方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贿赂甲方工作人员,一经甲方发现则

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及特殊天气原因而不能及时送货之情况除外)

3、本合同期内单价不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

4、乙方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出场单据,作为甲乙双方对账依据。

如发现提供虚假单据,乙方按

虚假材料单据金额5倍承担违约金。

5、乙方所提供生石灰经检验不符合甲方要求质量标准的,乙方负责免费调换并承担5000元/

天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裁决。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字盖章起生效,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传真: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篇二:

第三章经营许可】

第三章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

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

小时以上;

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

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

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

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相应要求;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

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

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八)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九)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

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十)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情况说明;

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二)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

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七)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

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项目:

(一)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

“__”上标注经营类型:

a为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

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c为杂交稻、杂交玉米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e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

(二)经营作物范围,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填写蔬菜、花卉、麻类等作物类别;

(三)种子经营方式,填写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四)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大不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由核发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篇三:

万华钢材采购合同】

钢材采购合同

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金牛区晶金建材经营部签订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需方:

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供方:

金牛区晶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材质、品牌、产地、数量、单价、合同金额:

1.1产品名称:

钢材(或钢筋):

所有产品均为国家免检产品。

1.2规格、材质:

(详见附件二)。

1.3品牌及产地:

所有钢材选用钢厂如下:

攀成钢: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攀成钢);

昆钢: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德胜:

四川德胜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龙钢:

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水钢: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略钢: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威钢:

四川省川威集团(威钢)有限公司。

1.4计价方式:

1.4.1综合单价(以下简称基准价)计价详见附件一:

《钢材报价清单表》;

1.4.2本合同采用可调综合单价合同,所谓可调综合单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盘圆和螺纹钢以乙方实际送货当日“成都钢铁网()”相应厂家相应规格挂牌价为准,若当日某一品种或规格没有挂牌价,则以当日“攀成钢”挂牌价为准;

冷轧带肋钢筋综合单价以前述定价原则冷轧带肋钢筋相应直径高一规格盘圆价格为基准价加包含加工费等构成。

若供货单位未按需求计划中要求时间送达,则双方同意按计划需求日和实际收货日中较低价格执行。

如盘圆6无挂牌价,则按盘圆6.5挂牌价定价。

1.4.3合同单价是综合单价包干,即包材料出厂价、包出库费用、包上车费用、包运输到绵阳市梓潼县【万基国际广场】工地的运费、包经销商管理费用及利润、包税金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价格差别、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材料的任何费用,即乙方为履行供货业务自身产生的管理费、保修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社保统筹基金、保险、利润、国家和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

费)税金、必须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本地存仓费、运输、

因材料迟到工地的窝工费、打印费、复印费、通讯费、交通费、差

旅费、鉴定费、公证费、质检费、竣工验收费、清洁费等等费用,

综合单价已将乙方为履行供应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的费用综合考虑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

不包括钢材到工地后的下车费用,不包括过磅费用,过磅费用由甲方承担。

1.5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万元整(大写:

),暂定数量为吨,本合同金额及数

量均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以双方以实际供应合格钢材品牌、规格、数量按本合同约定计价原则按实进行结算为准。

第二条交货时间及地点

2.1交货时间:

计划第一批供货时间为2014年月日,具体的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将订单内货物供货到工地。

乙方在接到订单后应在供货前一天向甲方提交钢材品牌,经甲方确认后开始供货。

2.2交货地点:

乙方将钢材运至绵阳梓潼县【万基国际广场】项目工程现场指定地点,由甲方卸车,卸车费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质量标准及验收

3.1乙方所供钢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即螺纹钢

gb1499.2-2007标准、圆钢gb1499.1-2008标准、线材gbt701-

2008标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标准、冷轧带肋钢筋

gb13788-2008标准,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最新标准则以最新标准执行。

每批产品都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抄件);

3.2产品运至工地之时起二小时内甲方、监理、总包单位应共同验货,发现有明显锈蚀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拒收,并勒令退场,甲方或项目工程进度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4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7内日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未提出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乙方在收到书面异议后,7天内予以处理,否则,视为按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6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验收标准,乙方在每批货物提交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监理方、总承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在交货地点进行验收。

采购到货单必须有甲乙双方、项目部及相关或指定人员的共同签字方为有效(合同附件三);

3.7验收时乙方应提交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如无质量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拒收。

第四条对供货质量、时间提出异议的期限

4.1无论检测报告是否已经出具,甲方可随时提出异议。

第五条乙方对所供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5.1乙方依法对所供产品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付款方式6.1采用当月货款,次月支付的方式;

即一个月(每月截止日为25日)内所供钢筋,货到现场甲方收到供应单位付款申请后,甲方并于下月30日之前支付结算钢材材料货款的90%(扣除乙方违约金(若有发生))。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甲方才办理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6.2履约保证金:

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货物全部供完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逾期返还的,在应按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向乙方支付其利息;

6.3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钢材基准价基础上,以甲方在下述的付款时间段对钢材的单价予以浮动,并作为其应付钢材货款的结算单价:

如因甲方资金紧张,允许甲方在约定最后结算日的次日起不超过30个日历天作为付款缓冲期,按合同约定基准价无息支付货款;

如在约定最后结算日的次日起不超过60个日历天付款,则按基准价自约定最后结算日后30日的次日起每日上浮元/吨作为其实际付款之日应付钢材货款的结算单价;

如在约定最后结算日的次日不超过90个日历天付款,则按基准价自约定最后结算日后30日的次日起每日上浮元/吨作为其实际付款之日应付钢材货款的结算单价;

6.4如果需方未付供方货款部分的钢材数量累计达1500吨之日,应向供方付清该批钢材的货款及运费等所有款项。

如需方未按本条约定支付货款,则供方可停止供货。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供货延期违约: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按时供货,否则,应按其逾期供货天数乘以逾期供货对应的货物数量(吨)乘以6元/吨,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7.2甲方最迟应在乙方每批钢材约定的结算日的次日起90天内向乙方付清该批钢材的货款,如逾期付款则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鉴定及审计等费用。

7.4质量违约:

乙方所供钢筋复试(检测)不合格或质量保证书、铭牌等与实物不符,甲方将所有该批号的钢筋无条件退货,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该批货款20%的违约金,为不影响施工,

乙方同时将该规格的钢筋送到工地供甲方使用,因此影响工期的按

7.1条执行。

7.5如乙方未按期、按质供货,甲方认为会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自甲

方发出通知后24小时期满时终止。

第八条其他事项

8.1现场项目负责人:

先生;

8.2乙方负责人:

,乙方经办人:

8.3权威部门检测合格仅作为甲方同意使用该批检测钢材并支付货款的依据,如在其后的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存在问题,乙方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4乙方交货时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主动配合钢材质量验收,由于乙方原因出现的任何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5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钢材核价单的要求供货。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供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

8.6钢材货款按甲方实际收货且经检测验收合格的钢材数量进行结算;

8.7原则上,在每批钢材进场前,甲方可对钢材的炉批号数量提出限制,如进场的实际炉批号超出限定,则所超出部分的检测费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特别约定事项

9.1凡系属本合同标的物的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材质、品牌、产地、数量、品质、安装质量等有关问题,以及本合同中甲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权力,甲方、实际使用人均可单独或共同直接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并有权直接向乙方提起诉讼。

就实际使用人作为前述权利主体,乙方对此完全予以认可。

如实际使用人单独行使前述权利的,无需甲方另行向乙方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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