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培训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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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培训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

银行反洗钱培训_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行金融业务安全运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我行从事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各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我行规章制度等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及时、审慎地识别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并按照规定的报送程序和方式报告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是反洗钱法所赋予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反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正常社会金融秩序,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参与国际竞争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XX银行全辖所有机构.第二章 反洗钱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反洗钱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合规部、保卫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信息技术部和会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合规部门,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反洗钱工作的协调部门,成员由各部门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和合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和反洗钱工作部署,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反洗钱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根据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和制定我行反洗钱工作的计划、措施;(三)审议并通过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四)总结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疑难和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对策(五)对辖内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六)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 反洗钱工作小组职责

(1)按领导小组要求,组织执行国家和我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

(2)协调落实本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决议,负责制定方案并监督执行;(三)协助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可疑账户和交易分析审核,对确有洗钱嫌疑的可疑账户和交易按规定及时向国家相关机关报告,协助组织调查;(四)拟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协调辖内各营业机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调研和工作检查,总结和评估反洗钱工作状况;(六)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对培训计划的实施及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七)负责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反洗钱联络工作;(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保卫部:

对反洗钱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构和总行保卫部报告,参加反洗钱日常工作的组织和检查。

合规部:

负责全行反洗钱数据分析、报送工作,本部门反洗钱数据的跟踪监测、信息反馈,确保反洗钱数据、报表和信息的及时、准确报送。

组织反洗钱的业务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反洗钱的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外汇收支管理、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受理各营业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关于资金的大额和异常交易报告,审查并核实交易的合法性,对于有洗钱嫌疑的交易经请示行长后,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同时向总行合规部报告,经总行合规部审核后向人民银行反洗钱办公室报告。

公司业务部:

了解公司客户,对于公司业务中的异常交易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报告,接受反洗钱工作小组关于公司客户情况的咨询并协同调查。

零售业务部:

了解零售业务客户,对于零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报告,接受反洗钱工作小组关于零售业务客户情况的咨询并协同调查。

国际业务部:

按照外管局的要求对外汇业务大额和可疑交易制定具体规定;了解国际业务客户,对于国际业务中的异常交易向分行反洗钱工作小组报告,接受分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关于国际业务客户情况的咨询并协同调查。

信息技术部:

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在综合业务核算系统中能采集大额支付交易的信息。

会计部:

对反洗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分行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向总行和相关反洗钱管理机构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总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报告。

反洗钱专管员因休假等原因离岗时,网点负责人要委托指定专人履行其承担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分行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指定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各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章反洗钱工作制度一、客户身份识别第十一条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旨在判断客户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及其帐户内的资金流动是否与客户的身份和业务性质相符,其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存在可疑之处,从而保护我行本身不被犯罪分子利用,维护我行声誉。

第十二条 各分行应当根据“了解客户”的原则,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各营业网点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四)各营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五)各营业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营业网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六)各营业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对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七)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我行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若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我行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第十三条 建立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制度旨在:

一是作为我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察、起诉、审判提供必要证据。

第十四条 我行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五条 我行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包括:

(一)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二)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我行应当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我行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我行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我行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八条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条 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旨在通过资金监测及时发现和甄别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线索,为执法机关启动调查和侦察程序,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以及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提供证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我行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总行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客户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或发卡的分支机构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我行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三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我行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要求补正的,我行在接到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四条 我行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我行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二十七条 我行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我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条 我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具体的报告要素及报告格式、填报要求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掌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交易实际受益人的基础上,根据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营业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营业机构应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对高风险等级客户,要进行持续监控,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更新客户身份信息资料,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五、反洗钱协查和保密规定第三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必须依法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关于反洗钱的查询、查复和现场调查工作,协助、配合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的侦查以及查询、冻结银行存款事宜,并做好相应记录,落实有关保密制度。

(一)受理人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调查人员合法证件和人总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调查。

(二)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确认核对无误,经营业机构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签章。

(三)调查人员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须经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封存资料时,须有我行工作人员会同在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我行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由我行营业机构保存,一份由调查单位附卷备查。

(四)对客户要求转往境外的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须经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按照人行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对通过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营业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联合检查或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总行也将适时组织有关检查,以确保我行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六、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制度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应制定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制度,进行系统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有效防范反洗钱犯罪活动,每年宣传、培训不得少于一次;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和操作能力,反洗钱培训应通过集中授课、讲座、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反洗钱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我行反洗钱规章、内控制度和程序,反洗钱职业道德准则,国际反洗钱法律,国际国内洗钱活动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案例、经验等,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情况。

六、报告制度第三十七条 各分行对按照本办法提交的所有大额交易报告及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各分支行反洗钱专管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的可疑支付交易,要负责查询,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第三十八条 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时,如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报告分行保卫部,由分行保卫部门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外管局报案,同时报送合规部,合规部按规定报送反洗钱领导小组。

七、稽核制度第三十九条内控稽核部门要对反洗钱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结果规定上报。

第三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各分行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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