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业创业联合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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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业创业联合会
温州市农业创业联合会
章程(草案)
(提交年月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农业产业的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名称:
温州市农业创业联合会简称“温农创联”;英文译名:
WenzhouAgriculturalEntrepreneurshipAssociation缩写:
WAEA
第三条本会性质:
本联合会是由全市范围内相关的涉农专业、行业商协会、农业产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服务企业、机构以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三农"服务为己任,以联合、服务、共赢、发展为纽带,本着"
凝聚企业、汇集智慧、资源共享、指导创业、服务三农、共同致富"的精神,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农民创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温州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创业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繁荣全
市农村经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条本联合会接受登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委农办(农业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联合会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六虹桥路
1000号——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联合会的主要任务与业务范围:
(一)整合并利用农业企业资源优势,实行资源共享,建立本联合会信息网络体系(网络、会刊),搭建农业产业化的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产销政策、市场行情、生产技术、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指导农民和温州农民学院学员创业,为有志于农业创业的有识之士开展农业创业提供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探索农业经济贸易救助体系建设,倾力扶助“三农”、个体农户、小微农业企业发展。
(三)探索农业现代化、集团化建设,走农业产业联合之路,建立会员农产品联合销售平台,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开展招商引资,为组建农业开发集团公司搭建平台,促使全市农业企业向更高水平迈进。
(四)加强联合会自身建设,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推介名特稀优新产品,组织开展产、学、研交流活动,介绍、推广国内外农业产业理论的研究新成果和新动态;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进和科技进步,提高农业龙头企业产品档次和经营管理水平;开展对会员的专业教育和业务培训,为全市各类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科技、信息、经贸、市场营销、农副产品综合开发利用等业务咨询服务,并为会员提供组织协调、管理优化、技术引进、标准制订、产品认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等服务,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和提升产品竞争力。
(五)研究我市农业经济的基本理论及探讨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客观规律,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走出去,引进来”,促进农业企业开放型发展;积极探索金融多元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开展农业企业金融信用建设,构建农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促进农业企业与金融资本的沟通融合。
(六)利用考察、培训、论坛、友好往来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业企业经营者的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作意识、信用意识、质量意识、环保意识和农产品安全意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企业家队伍。
(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涉农专业行业商协会、农业企业及广大农民呼声和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涉农企业、农民的正当权益。
(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学术研究、政策研究任务以及其它相关事宜。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成果或建议。
发挥联合会在农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规范我市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并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开展有利于农业企业发展的各种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九)对会员企业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
(十)引导涉农专业行业商协会、农业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会员团结自律,调节会员利益纠纷,协助行业性、政策性或国际性损害调查,切实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组织会员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督促会员企业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或国际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开发新产品,创建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
凡有一定发展规模、自愿申请参加并承认本章程的我市涉农专业行业商协会、相关社会团体、农业产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服务性企业农产品流通单位(包括农、林、特、牧、副、渔等)和为农业、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能带动农业和农民走向市场的企事业单位及专业组织均可申请入会,经联合会理事会通过,即为本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个人会员:
本市区域内支持发展本市农村、农民、农业的专家、学者、及相关管理人员或关心和热爱农业产业事业的,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并拥护本章程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合会审查批准(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为个
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经介绍或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本会要求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与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相关会费;
(四)由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并受理事会委托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通过联合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保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
(六)享受本联合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
(七)经联合会许可,可使用本联合会的注册标识和统一标牌;
(八)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意见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联合会的工作,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联合会行为规范,维护本联合会共同利益;
(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定;
(六)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七)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会员申请退会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退会。
违反国家法律的、企业终止的、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要求退还会费和捐赠。
会员退会必须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决定本联合会的工作方针、报告、目标任务和发展规范;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与收取办法;
(六)决定理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
(七)决定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准则;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额定的2/3时;
(二)20%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必要时;
(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本联合会设立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等;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十)决定本章程与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联合会在会员人数(含单位会员)达到200人后,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联合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
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七条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得到本会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同级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联合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
可以聘请专职秘书,专职秘书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
秘书处为本联合会的执行机构,任期等同理事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管理本会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会的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本联合会设立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同理事会,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签署文件;
(三)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事会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本联合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权情况;
(五)对会费和其他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六)组织和实施对会长和秘书长的离任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九)监督会员遵守本联合会章程和有关制度的情况,督促理事会对违规会员作出处理;
(十)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和财务监督报告;
(十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建议增补或罢免监事;
(十二)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察工作事项应以监事会决议形式书面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的2/3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各界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联合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2014年月日经本联合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