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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一、总则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一)编制目的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预警,依法、快速而有效地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ⅩⅩ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既强调统一指挥,又注重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二)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信息互通、维护稳定的原则,事发地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依法、快速、高效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

同时,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应依法合规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ⅩⅩ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银监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副组长人选根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所涉及的行业和性质确定。

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财政局、信访局,人行ⅩⅩ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相关各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必要时,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可指定其他部门(单位)参与。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设在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具体职能。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比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职责

  1、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各县(市、区)政府在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决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有关事项;负责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

  2、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收集、保管并于处置工作结束后移交有关档案,提出修订本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各县(市、区)政府(街道),提出修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各县(市、区)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市政府和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银监分局:

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制定处置工作方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当事人及其主要关联人的资金帐户、资金流动情况,防止资金抽逃转移。

  市财政局:

负责对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好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市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市公安局:

参与或指导、协调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府法制办:

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市政府新闻办: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市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搜集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相关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及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关不良信息。

  市信访局:

参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劝导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

负责在处置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中发挥主要作用,保持当地社会稳定;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障事发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按规定组织、实施被取缔的非法集资机构资产的清理、清退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其他部门: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1、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2、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3、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4、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联席会议办公室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市政府和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将其主管(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在1小时内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信息报送和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V级)、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I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发事件(III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级)四级。

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

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置。

  1、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V级):

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25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

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2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

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以上省区市,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亿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国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启动

  对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非法集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同时报告市政府处置办给予指导。

  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向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启动上级应急处置预案,上级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时,本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启动。

市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在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报告和处理

  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部门或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报告应客观真实,形式规范。

  1、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所涉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的内容。

  2、报告程序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直各有关单位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并在2个小时内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

  (四)应急处置

  1、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提请启动本预案,积极配合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成立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信息发布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银监分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ⅩⅩ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六)应急结束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处置领导小组作出决定,由处置办公室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六、善后处置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与市有关部门、单位保持必要联系,建立金融风险信息沟通机制。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事发行政区域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高效、迅速、准确、畅通运转,不得延误。

  

(二)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队伍保障。

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二)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九、附则

  

(一)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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