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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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docx
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注册一级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二、注册条件:
1、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
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须符合近二年继续教育要求.
2、注册企业须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
注:
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
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
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三、提交材料:
个人亲笔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陆《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企业版”软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选择“办事大厅”中“人员行政许可事项”中相应的申请事项中的“办理指南"下方的“在线申报"},在“个人版"录入个人信息、业绩、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申报打印《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表经本人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
聘用单位将经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扫描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聘用单位备查。
企业如需购买身份认证锁,请与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联系。
通讯地址: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乙十九号华通大厦B座北段15层,邮编:
100048,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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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88019251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30(11:
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7:
00(4:
30停止取号),周五上午9:
00-11:
30(11:
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5:
30(15:
00停止取号)。
3、审核、公示;
4、审批、公告:
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事大厅).
5、证书领取:
具体详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通知公告→人员资格→领证通知;
执业印章制作:
执业印章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印章模式及印章制作所需信息查询详见沪建建管[2016]1181号文件。
印章制作所需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注册人员查询(网上办事)、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操作指南);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注册一级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二、注册条件:
1、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不足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2、注册企业须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
注:
高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
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
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三、提交材料:
个人亲笔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陆《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企业版”软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选择“办事大厅”中“人员行政许可事项”中相应的申请事项中的“办理指南”下方的“在线申报”},在“个人版"录入个人信息,申报打印《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表经本人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
聘用单位将经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扫描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聘用单位备查.企业如需购买身份认证锁,请与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联系。
通讯地址: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乙十九号华通大厦B座北段15层,邮编:
100048,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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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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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30(11:
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7:
00(4:
30停止取号),周五上午9:
00—11:
30(11:
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5:
30(15:
00停止取号)。
3、审核;
4、审批;
5、执业印章制作:
执业印章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印章模式及印章制作所需信息查询详见沪建建管[2016]1181号文件。
印章制作所需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注册人员查询(网上办事)、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操作指南);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注册一级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二、注册条件:
1、一级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2、注册企业须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
注:
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
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三、提交材料:
个人亲笔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延续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陆《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企业版"软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选择“办事大厅”中“人员行政许可事项”中相应的申请事项中的“办理指南”下方的“在线申报”},在“个人版”录入个人信息,申报打印《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申请表》,申请表经本人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将经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扫描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聘用单位备查。
企业如需购买身份认证锁,请与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联系.通讯地址: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乙十九号华通大厦B座北段15层,邮编:
100048,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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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88019251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30(11:
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7:
00(4:
30停止取号),周五上午9:
00-11:
30(11:
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5:
30(15:
00停止取号)。
3、审核;
4、审批;
5、执业印章制作:
执业印章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印章模式及印章制作所需信息查询详见沪建建管[2016]1181号文件。
印章制作所需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注册人员查询(网上办事)、执业印章制作样式(操作指南);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注册一级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二、申请条件:
1、遗失、污损注册证书;
2、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注册人员需重新核定执业印章号;
3、注册单位更名.
三、提交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污损注册证书;因遗失证书的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上传登报遗失证明原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需重新核定执业印章号
个人亲笔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更改、补办申请表》复印件。
(三)注册单位更名(不用网上申报,提交书面材料即可)
1、企业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办理程序
1、“建设部”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企业版”软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选择“办事大厅”中“人员行政许可事项”中相应的申请事项中的“办理指南”下方的“在线申报”},在“个人版”录入个人信息,申报打印《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申请表经本人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
聘用单位将经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扫描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聘用单位备查。
企业如需购买身份认证锁,请与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联系。
通讯地址: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乙十九号华通大厦B座北段15层,邮编:
100048,电话:
;,传真:
;,:
。
联系电话:
88019251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30(11:
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7:
00(4:
30停止取号),周五上午9:
00—11:
30(11:
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5:
30(15:
00停止取号)。
3、审核;
4、审批;
5、证书领取:
具体详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通知公告→人员资格→领证通知;执业印章制作:
执业印章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印章模式及印章制作所需信息查询详见沪建建管[2016]1181号文件。
印章制作所需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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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7、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8、受刑事处罚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
1、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最近一个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2、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按变更注册要求申请。
三、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销注册申请表》(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上下载并填写,不需要申报电子数据).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
2)单位解聘证明等.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30(11:
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7:
00(4:
30停止取号),周五上午9:
00-11:
30(11:
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5:
30(15:
00停止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