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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案例2

商标转让案例2

一、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出让"朗诗,LANDSEA"与房地产相关的商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为盘活闲置资源,公司拟以300万元价格公开对外挂牌出让"朗诗,LANDSEA"与房地产相关的四类五个注册号的商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商标转让事项尚需遵循南京市国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评估报告备案后,通过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对外挂牌出让。

最终的转让价格将不低于经备案通过的评估价值,受让方也将通过公开征集和竞标的方式产生。

  ●本次商标转让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四次董事会于2009年8月27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南泰大厦403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让"朗诗,LANDSEA"与房地产相关的商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票,反对0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外出让"朗诗,LANDSEA"与房地产相关的四类五个注册号的商标。

根据南京立信永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出具的《商标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立信永华评报字(2009)第085号),截至2009年6月30日,本次拟转让的"朗诗,LANDSEA"四类五个注册号的商标评估价值为281万元。

参考目前的市场价值,公司拟以300万元打包价格对外转让。

  本次对外出让商标事项的基本情况为: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交易标的:

"朗诗,LANDSEA"与房地产相关的商标

  截止议案递交日,公司在国内外对"朗诗,LANDSEA"商标已进行包括纺织品、服装在内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全类别注册,拥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的全部45个类别商品及服务的"朗诗,LANDSEA"商标专用权。

公司本次拟对外转让与房地产相关的商标,包括第19类(注册号

务,建筑,轮胎翻新,室内装潢,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制造(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干洗

  393876718

  2004-01-062006-06-072016-06-06运输,船只运输,船舶经纪,汽车运输,空中运输,租车,货物贮存,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管道运输,信件投递

  2、商标运营和使用情况

  自主品牌的培养和发展是公司主要的战略举措,也是公司构筑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96年开始,公司就不断探索品牌培育和发展的多种方式,制订了初步的品牌培育和发展战略框架。

2001年开始,公司全面引入"朗诗,LANDSEA"主导商标品牌,并在国内、美国、加拿大、南非、印度、新西兰、斐济以及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等世界100多个国家地区完成了注册。

  近年来,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了品牌推广工作,积极扩大"朗诗,LANDSEA"商标的影响力。

首先,公司将品牌培育和主营进出口业务紧密结合,在公司参展的全部交易会和国际展览会上,公司从展台设计到样品标识都着力突出品牌形象,通过平面媒体和影视传媒使朗诗商标获得了较高知名度。

其次,通过网络、报纸、电视、路牌等多种介质在国内外广泛开展广告宣传。

在《欧盟采购物资市场中国供应商手册》、阿里巴巴网络、环球资源网站等媒体常年投放广告。

再次,公司将品牌推广和公司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相结合,用"朗诗"命名了多家子公司。

经过多年来精心培育,"朗诗,LANDSEA"商标已经获得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

  2001年,公司与江苏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南京朗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朗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为支持该公司发展并推广公司"朗诗,LANDSEA"品牌,公司特许南京朗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置业")在商品房建造和销售时无偿使用公司所拥有的"朗诗,LANDSEA"商标。

近年来,在朗诗置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朗诗,LANDSEA"品牌的知名度也在客观上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

  3、权属状况说明

  公司本次拟转让的商标类别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事项,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无形资产(商标)的转让尚需遵循南京市国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评估报告备案后,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对外挂牌出让。

最终的转让价格将不低于经备案通过的评估价值,受让方也将通过公开征集和竞标的方式产生。

  二、交易标的评估和作价情况

  根据南京立信永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出具的《商标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立信永华评报字(2009)第085号),截至2009年6月30日,本次拟转让的"朗诗,LANDSEA"四类五个注册号的商标评估价值为281万元。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评估报告尚需提交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通过。

最终的评估价值以备案通过的价值为准。

)参考目前的市场价值,公司拟以300万元打包价格对外转让。

  三、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的商标类型与南纺股份主业相关性不高,出售此类商标有利于盘活上市公司资源,理清产权关系,减少关联交易。

同时,此次商标转让所获收益也将会对公司2009年度收益产生正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29日

  附件:

《商标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立信永华评报字(2009)第085号)

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Q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月14日召开,会议通过通讯传真方式审议会议议案,公司9名董事均对会议议案作出审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关于受让“Q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关联董事钟信才、庄坚毅、刘醒明回避表决。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月16日

  股票简称:

佛山照明(A股)粤照明(B股)股票代码:

000541(A股)200541(B股)公告编号:

2009-00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商标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拟受让本公司境外法人股东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简称“佑昌灯光”)持有60%股权的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简称“佛山禅昌”)的“QL”商标。

  2、关联人回避事项:

关联董事庄坚毅、钟信才、刘醒明回避了表决。

  3、交易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4、审计评估:

本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转让商标的标的进行了评估。

本公司受让佛山禅昌“QL”商标的定价依据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08年10月31日)商标之评估值为参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与佛山禅昌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的协定,佛山禅昌将其拥有的“QL”商标转让给本公司。

  佑昌灯光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73,394,03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50%,并同时持有佛山禅昌60%的股权,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5日修订)第10.1.3条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的规定,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009年1月14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次受让“QL”商标的议案,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董事庄坚毅、钟信才、刘醒明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及意见。

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程序规范,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本次关联交易属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须公司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企业名称:

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4001-06室

  法定代表人:

庄坚毅

  注册资本:

200万港元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香港注册登记号码:

12739984-000-04-07-7

  经营范围:

灯产品销售、出入口业务。

  企业名称:

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钟信才

  注册资本:

180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股东与股份:

佑昌灯光持股60%,佛山照明持股40%。

虽然佛山照明只占有40%的股份,但佛山照明一直以来拥有佛山禅昌的控制权,并在财务上每年进行合并报表。

本公司对佛山禅昌的经营情况每年都在年报中进行公告。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企合粤禅总字第000944号

  经营范围:

生产溴钨灯、特种光源产品及配套的照明器件,产品内外销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的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佛山禅昌拥有的“QL”商标。

该商标使用期限至2010年6月9日,公司已办理其延期使用手续。

  2、标的的价值

  佛山禅昌拥有的“QL”商标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QL”商标的评估价值为1,319.99万元。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协议双方:

  甲方:

 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

  乙方: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签约日期及签约地点:

2009年1月15日在佛山签署。

  3、生效条件:

  本次交易标的物为境内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拥有的商标,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履行相关的审批等程序,在经甲乙双方内部有权机关批准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尚需取得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交易价格:

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0月31日)后确认的“QL”商标评估值作为本次转让的定价依据。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本次商标转让于2008年11月28日出具中科华评报字(2008)第P014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319.99万元。

董事会经过讨论,结合“QL”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和认知度,本着公允的原则,同意以“QL”商标评估值1,319.99万元为参考,实际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为1,200万元,实际转让价格为评估值的90.90%,本次受让商标所需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5、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乙方于商标受让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的商标转让款。

  6、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对交易标的拥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有权转让该项商标权;

  (2)甲方未在交易标的上设立质押担保或存在任何形式的负担。

  (3)甲方就交易标的未对任何第三人承诺或与之签署任何可能影响乙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权的协议,并不会遭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追索;

  五、交易目的,必要性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受让“QL”商标可以解决商标使用的关联交易问题,使公司直接拥有商标所有权,并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QL”商标其使用产品主要用在汽车灯和摩托车灯以及溴钨灯、特种光源上。

通过受让“QL”商标可以利用其现有品牌资源和市场影响力,增加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实现公司的品牌战略和做强做大的目标。

  (3)由于佛山禅昌合营期限至2008年11月30日届满,合营双方已决定终止经营,因此,双方同意将“QL”商标所有权进行转让。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梁贞、吴建宏、张海霞发表了如下意见:

  1、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受让“QL”商标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可以解决商标使用的关联交易事项,同时,使公司直接拥有商标所有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现有的品牌资源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公司的品牌战略和做强做大的目标。

  2、经审查,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合理、公平、诚信原则,程序规范,交易定价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及独立董事意见。

  3、《商标转让协议》。

  4、《“QL”商标资产评估报告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16日

  独立董事关于“QL”商标受让的关联交易的

  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佛山照明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本次受让“QL”商标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意见:

  1、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受让“QL”商标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可以解决商标使用的关联交易事项,同时,使公司直接拥有商标所有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现有的品牌资源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公司的品牌战略和做强做大的目标。

  2、经审查,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合理、公平、诚信原则,程序规范,交易定价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独立董事签名:

梁贞

  吴建宏

  张海霞

  2009年1月14日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科华评报字[2008]第P014号

  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

  “QL”注册商标转让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佛山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QL”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评估工作。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公认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QL”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继续使用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

2002年12月18日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QL”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2002年12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9日。

2008年11月30日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合营期限即届满,合营双方已决定合营期满即终止经营,进行公司清算。

为了使“QL”注册商标多年来已形成的品牌效用得以延续,也有利于保持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使用“QL”商标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经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股东共同商议决定,在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清算前将“QL”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故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转让“QL”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二、评估对象及权益状况:

根据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对象为“QL”注册商标专用权。

“QL”商标于1990年6月1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521197号,商标注册人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溴钨灯、特种光源配件(灯头、灯罩、电灯插座)。

2000年7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10年6月9日。

  2002年12月18日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QL”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2002年12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9日。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使用许可合同规定,将“QL”注册商标使用在溴钨灯、特种光源配件(灯头、灯罩、电灯插座)外观及外包装上。

  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与佛山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商标管理部门递交“QL”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申请,并于2008年9月5日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QL”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目前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三、评估基准日:

2008年10月31日。

  四、评估原则:

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遵循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继续使用的原则、贡献原则、公开市场原则等经济原则。

  五、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

  六、评估结论:

我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在对所评估的资产进行必要的勘察、核实以及产权验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评定估算,完成了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QL”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8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发表如下意见:

  经评估,“QL”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为1,319.99万元,大写:

壹仟叁佰壹拾玖万玖仟玖佰元。

  本评估结论是以佛山禅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转让“QL”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能够顺利实现为前提,以委托方按照现有用途继续使用“QL”注册商标为假设的情况下作出。

  七、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09年10月30日止。

  八、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

  九、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一、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

姜弘

  机构负责人:

曹宇注册资产评估师:

李勇军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号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三、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6月18日以传真方式通知,于6月25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童爱平董事长主持。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审议通过《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意将该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二、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专项管理制度》及《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意将自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三、审议通过《公司受让“申达SD及图”驰名商标的议案》;详情见公司受让“申达SD及图”驰名商标的公告。

  四、提议公司召开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让“申达SD及图”驰名商标的议案》,有关该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

600074证券简称:

中达股份编号:

临2007-022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受让“申达SD及图”

  驰名商标的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受让“申达SD及图”驰名商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原因:

  由于申达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发起人之一,目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及下属企业部分产品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申达”牌商标,多年来建立了良好的品牌效应,尤其是公司的主导产品BOPP、BOPET系列薄膜,依托“申达”品牌优势,畅销海内外,成为国内外客商首选的品牌,取得了骄人的经营业绩。

2000年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将“申达”牌商标转让给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公司未及时得到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仍然在使用该商标。

2007年3月20日,公司收到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律师函,认为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软塑包装材料上擅自大量使用“申达”牌驰名商标,侵犯了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给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要求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考虑到如果本公司不使用“申达”牌驰名商标,将对本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严重影响并造成本公司巨大损失,因此,本公司决定受让“申达”牌驰名商标,保障本公司的品牌优势。

  

(二)、交易标的:

  “申达SD及图”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价值。

  1.商标注册证号:

第3475890号

  2.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

  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用塑料膜;纸制或塑料垃圾袋;垫货盘用可伸展塑料膜;垃圾袋(纸或塑料制);微波烹饪袋;淀粉制包装材料;保鲜膜;牛皮纸;塑料彩印复合包装袋。

  3.注册人:

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4.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申圩路

  5.注册有效期限:

自公元2004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27日止。

  6.2006年6月,此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转让价格

  以上海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大华资评报(2007)第120号《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申达SD及图”驰名商标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值79,618.00万元为基础,由双方进行谈判后协商确定为53000万元。

  (四)、价款支付

  付款方式以本公司相关债权支付(相关债权见下表),付款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用公司对江阴华盈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7300万元的债权支付不少于总价50%的价款,年底前以公司对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8000万元的债权、对江阴申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6800万元的债权和对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10900万元的债权付清所有价款。

  (五)、其他事项

  转让合同签署生效后:

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认可本公司在转让合同签署之前无偿使用“申达SD及图”商标的事实,并对此放弃一切权利主张;转让合同生效后及办理商标变更手续期间,本公司有权继续无偿使用“申达SD及图”商标。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受让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申达”牌驰名商标后,公司将拥有自己的驰名商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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