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分行落实总行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指引的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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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分行落实总行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指引的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以公务员、金融、电力、电信、教育、医疗等优势单位和行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为重点,稳步开展县域中高端个人客户的综合消费和综合授信贷款业务。

做好扶贫到户贷款、助学贷款、灾区农民住房重建贷款业务。

(二)现代农业生产。

大力支持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农户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农副产品收储、加工、销售。

加大食品加工类、农牧业生产类、轻工业类、医药工业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集群的支持力度。

(三)农村特色资源开发。

立足当地资源优势,择优支持矿产等资源开发;

花卉、林果、茶叶、烟叶、药材等特色农业开发;

因地制宜地支持园艺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观光农业、特种养殖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和名胜风景区等特色产业。

(四)农村现代商品流通。

支持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加大力度支持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粮食物流节点、农产品冷链系统和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建设的配套信贷服务。

(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密切跟踪水利部门农田水利计划,落实承贷主体和还款来源,支持中央和省级政府主导投资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国家粮食核心主产区的中低产田改造建设、丘陵山区抗旱水源建设、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江大河和重点中小河流治理等重点农田水利建设。

落实好与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的框架合作协议,以省级交通运输投资运营平台为借款主体,鼓励实行省会城市行与县域行系统内联合贷款,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积极营销农村电网改造和建设项目,支持户户通电工程、新农村电气化“百千万”工程建设。

(六)农村城镇化建设。

积极推广“绿色家园”品牌,开展农村城镇化建设贷款业务,以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为载体,支持有产业支撑、具备城市化条件、财政基础稳固的县城和经济强镇水电路气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城镇功能;

发展有市场需求、自有资金投入比例高的普通住宅,有政府回购保障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经济发达地区出让前景明确、效益好的土地开发项目;

适度支持规划合理、入驻率高、产业集群明显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建设。

(七)农村科教文卫事业。

支持农村教科文卫等公共事业发展,择优支持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县域重点医院、重点高中、AAAA级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AAA级旅游风景区。

(八)县域中小企业。

围绕培育县域支柱产业,在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前提下,优先支持分布在大企业上下游的配套型中小企业;

地区产业集群中绩效居前的优势中小企业;

市场定位明确、专业化经营的特色型中小企业;

业务关系稳定、业绩优良的出口导向型中小企业;

品牌优势突出、现金流充足的服务型中小企业;

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重点投放领域的信贷政策

(一)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信贷业务区域准入政策。

择优支持上年度财政收入5亿元以上的县、以及《中国农业银行重点县域支行推进计划》中确定的百强县域支行所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信贷业务区域准入和额度限额由省分行核定,报总行备案,具体信贷项目按权限由省分行或总行审批。

以中央、省级财政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受区域准入限制。

股东出资能力强、承贷主体明确且完全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还本付息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不受区域准入限制。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信贷业务管理的意见》(农银办发[2009]357号)、《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城镇化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42号)关于区域准入规定与总行《指引》有冲突的,执行总行《指引》规定。

(二)县域房地产信贷政策。

统一业务准入标准,凡是注册地在县域的房地产客户(含总部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客户在县域成立的房地产子公司)向县域支行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一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准入规定》(农银发[2009]174号)。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准入规定》中适用的百强县(市)名单调整为第九届百强县(市)名单(含中部百强县(市),由中郡县域经济研究所评定,可登陆中国县域经济网查询)。

适当放宽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准入区域范围,省分行可以优选部分经济较为发达、房地产市场发育较为成熟的县域并兼顾各地市区域平衡介入,但介入的县域总数量不超过辖属县域总数量的30%,且介入的县域必须包括《中国农业银行重点县域支行推进计划》中确定的百强县域支行所在县域和第九届百强县(市),准入名单由省分行报总行(信贷管理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备案。

重点支持总、分行级房地产开发优质客户、总行直管房地产客户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县域开发的住房项目,前述客户开发的项目不受区域准入范围限制;

重点选择股东实力强、开发资质高、开发经验多的县域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择优支持市场定位准、销售前景好的项目;

不得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以下、自身或其股东没有房地产开发经历的开发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域房地产客户项目资本金比例执行国家和农业银行相关规定。

取消《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准入规定》中房地产客户“近三年累计开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要求。

(三)县域商品流通企业的信贷政策。

择优支持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元客户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品城和物流园区等商品流通市场新建项目,或者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不低于2000万元客户的商品流通市场改扩建项目。

上述项目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不执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县域事业法人客户信贷政策。

1、县域高中信贷准入政策。

择优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且省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或授予称号中已明确的省级示范高中(含省级重点高中、省一级达标高中)或者总收入在本县排名首位的公办高中提供信贷支持。

拟给予信贷支持的客户,由省分行自行确定为“支持类”客户,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备案。

2、县域医院信贷准入政策。

择优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上年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收入在本县排名首位、医院等级在二级甲等以上(二级乙等医院择优支持,未进行评级的医院,由有权卫生部门出具相应等级认定证明,也可同等对待)的公办医院提供信贷支持,由省分行准入,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备案。

3、调整事业法人信用贷款条件。

对于信用等级AA级以上、最近三年经常性收支结余之和大于零、主要收入从农行归集的事业法人客户,在以收费权质押作为补充风险控制措施后,可以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政策。

对于季节性收购、储备农副产品、信用等级AA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若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实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可根据收购资金需求核定授信额度或特别授信额度,在总授信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30%的情况下,由一级分行审批;

超过30%的,按突破制度报总行审批。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与本企业有供货关系的农户在我行办理的小额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在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时,可不纳入或有负债系数调整授信额度。

(六)县域小企业信贷政策。

尽快修订完善《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

经总行批复,我省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额度由2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各二级分行按照省分行调整后的转授权审批,超权限报省分行审批。

以评级、授信、用信一并审批为重点,简化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

进一步扩大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担保范围,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所有担保方式,都可采用。

(七)完善农户和县域个人信贷政策。

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和农户风险承受能力,提高不同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上限的弹性。

以农村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中高端农户为重点,待总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出台后,稳妥发展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非工薪人员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在客户经理采取有效手段核实其收入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可不要求客户提供收入证明。

本方案所述“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政策适用于三农金融部管理的县域支行和总行规定可以执行“三农”信贷政策制度的市辖区支行。

但县域商品流通企业的信贷政策同时适用于位于城区的以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流通市场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政策同时适用于注册或经营地在城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完善“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流程、授权、评级、授信、担保管理

(一)优化县域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

“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纳入全行信贷审批体制统一管理。

省分行将信贷管理部审查三部整体转换成“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审查专业团队,增加审查力量,满足审查业务需要;

二级分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可视业务量配备独立或相对固定的信贷审查审批团队,为“三农”和县域服务,提高“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对上级行直管客户的授信业务,可由下级行提出授信需求直接报请客户管理行调查或由客户管理行直接发起调查;

对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可由客户管理部门调查并经行长审核后直接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信贷区域或客户准入采取批量准入和个案准入两种方式,信贷前台部门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和客户选择,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准入审查,控制总量。

批量准入由省分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个案准入可将准入事项和信贷业务一并审批,准入有权审批行层级高于业务有权审批行的,先审批准入,再审批信贷业务;

准入有权审批行层级低于业务有权审批行的,不单独准入,业务审批即视同准入。

(二)完善授权管理。

将二级分行作为“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决策主要平台,在综合考虑信贷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和独立审批人资质等级等因素,确定信贷业务授权品种和额度。

对业务量较大的县域支行,按照“贴近市场、方便客户”的原则,派驻独立审批人就近决策,视业务发展情况适度扩大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授权,逐步达到授权人审批权限的70%。

(三)规范客户评级管理。

客户评级作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度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客户准入、信贷授权、授信、风险定价、组合管理、经济资本配置及绩效考核紧密相关,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规范上报评级资料,规范CMS信息录入,加强对定性指标的调查合适于审慎选择,确保采用数据、信息真实可靠。

准确选用评级敞口。

及时开展总行新评级技术的培训和上线应用工作。

(四)完善客户授信管理。

对小企业可推广采用“担保法+销售收入测算法”、“存贷基数挂钩法”和“实收资本核定法”测算授信额度。

(五)创新担保方式。

在以房地产抵押担保为主的基础上,拓宽县域中小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的担保方式,积极研究以大中型农机具、大宗农副产品、采矿权和符合条件的动产等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具体操作办法。

实践开展林权、应收账款和非标准仓单等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规范抵(质)押物价值的内部评估制度。

完善“公司+农户”、“公职人员+农户”、“多户联保”担保管理,尝试小企业联保担保方式,支持发展融资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担保业务,推动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完善。

对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地区,在权证齐备、国土部门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当地司法环境良好的前提下,试点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五、强化“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一)完善信贷风险控制的组织架构。

加快实施事业部制下的风险经理派驻制和风险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认定制度。

在向县域支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省分行向二级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小企业和个人业务量大、派驻了独立审批人的县域支行要设立信贷管理部门,没有设立的要尽快恢复。

办理“三农”信贷业务的机构必须配置专职客户经理,研究建立客户经理分级制度。

选择具备条件的二级分行,探索成立集中的贷后管理中心,实行精细化、专业化的贷后管理。

(二)建立多渠道的风险分散、转移、补偿机制。

根据不同担保方式、不同押品特征、不同用信主体,制定单项担保管理办法,细化担保管理,强化第二还款来源保障。

鼓励内部评估,规范外部评估,以清算价格法为基本评估方法,提高押品估值准确性。

加强信贷风险定价研究,农户小额贷款利率应确保覆盖资金成本、拨备成本、税负成本和管理成本等,具体由省分行在比较市场竞争环境后确定利率浮动空间,并视情况向二级分行和支行转授权。

积极与地方政府、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总结推广信用共同体担保基金担保、信用村建设等多种风险控制方法。

“三农”业务经济资本计量、风险分类、减值拨备等要坚持审慎原则,减值拨备要适度高于全行平均水平,农户贷款损失率要按照总行颁布的减值标准进行迁移测试,2010年“三农”信贷业务拨备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强化授信执行。

健全授信执行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支行授信执行岗位及职责。

加强用信管理,视条件探索成立集中放款中心,实现放款环节与调查环节的有效分离。

完善合同管理,我行对客户的内部管理规定和客户对我行的承诺要落实到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通过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合同放贷、管贷、收贷。

(四)落实信贷风险控制责任制。

实行风险控制目标管理,“三农”信贷业务不良贷款占比当年控制在1%、持续控制在5%以下,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

对整体信贷质量或单项信贷品种的质量超出风险控制目标要求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视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整改、问责谈话、暂停授权等措施。

全面落实农户小额贷款“三包一挂”责任制。

(五)加强重点投放领域贷款风险控制。

1、加强农户贷款风险控制。

省分行和二级分行按要求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异地交叉农户贷款检查,检查要延伸到农户经营现场。

加大在线监控和电话访谈频率,防范授权下沉情况下农户贷款的内部道德风险和外部欺诈风险,特别是要严防假农贷风险。

在办理农户小额贷款的营业场所,公开贷款办理条件和操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与三农客服中心的联动机制,或在二级分行设立专门农户贷款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发放农户贷款提示卡、网点告示等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及时处理客户的举报、投诉事项。

开通农户小额贷款还本付息手机短信通知功能。

改进客户营销模式,重点支持组织化程度高的农户,借助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五老”、村两委、农经站、协会、自助性担保机构等与农户联系密切的组织对潜在客户进行第一层筛选,降低交易成本。

关注农户村民口碑和村镇整体信用环境,配合总行完成农户信息系统的改造优化升级,加强农户信息收集利用。

出台信用村评定办法,择优稳妥实施整村推进。

加强农户贷款限额管理,综合判断净资产状况、生产经营收入、贷款用途等,合理核定授信额度。

逐步建立完善农户贷款经办机构和信贷人员的准入、评级和动态调整制度。

2、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信贷风险管理。

严格按照《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信贷业务管理的意见》科学测算政府偿债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防范政府过度举债,并尽可能采取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方式分散风险,合理控制我行贷款份额。

严禁对存在拖欠公务员工资、教职工工资的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存在不良贷款或逃废债的县级政府、金融生态环境恶劣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发放贷款,严禁发放政府形象工程贷款。

上年度综合评价为D等级县域支行,不得发放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贷款。

合理进行政府投资项目信贷业务约期,既要防止贷款期限过长导致对政府信用约束减弱,也要防止期限过短导致贷款到期财政无力还款。

高度关注和防范政府换届可能带来的还款风险。

3、加强事业法人贷款风险控制。

对县域事业法人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合理控制贷款额度,科学约定贷款期限。

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县域高中类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教育行业贷款风险控制模型确定的限额(按照总行《关于印发〈教育行业客户贷款风险评价模型(试行)〉的通知》(农银办发【2008】46号)评价贷款规模风险和期限风险,控制年限为10年,贷款规模风险指数不超过85%),医院类客户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上年收入的80%。

根据客户收支结余和现金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事业法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同时避免约期不合理等人为因素造成贷款逾期。

对中长期贷款必须设定分期还款计划,防止一次性集中还款给客户造成的还款压力。

事业法人分期还款方式可采取按年、季、月偿还本息的方式。

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借款人财务特点和资金流规律,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尽可能地将贷款本息分散在还款期各年度偿还,避免集中还款。

原则上还款期(不含宽限期,下同)内每年都应该安排本金偿还计划;

在合理安排年度还款计划的基础上,应注意年内还款时点的安排,对现金流稳定、不受季节因素影响的卫生行业客户可考虑采取按季分期还款的方式;

对现金流变化较大的学校类事业法人客户应考虑将还款时间安排在其现金流高峰期间。

4、加强县域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

坚持现场调查和双人调查,及时、准确获取客户的第一手信息资料;

调查内容要有利于反映客户真实偿债能力,要特别关注县域中小企业“三品”(人品、产品和抵押品)、“三表”(水表、电表和报关单),强化客户账户监控,努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注重研究宏观经济走势,关注环境变化对客户还贷能力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风险预警体系的敏感性和前瞻性。

对信誉度高、忠诚度高、抵押充足、成长性好但经济下行时期遇到临时困难的客户,符合贷款重组条件的给予办理贷款重组。

贷款重组条件:

一是原贷款投向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属我行重点扶持行业;

二是客户基本面较好,与农行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是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正现金流或经营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做还款来源;

四是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

五是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六是重组后担保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六、加大“三农”和县域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力度

(一)加大县域产品研发和推广力度。

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资源丰富、成立林权交易市场和林木采伐管理规范的地区,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加快“公司+农户”、“担保公司+农户”等组织化农户融资方案的总结和推广。

充分利用我行城乡联动的优势,加快城市成熟产品向县域推广。

在沿江、沿湖地区试点开办船舶按揭或船舶抵押贷款。

在把好风险控制关的基础上,开展非标准仓单质押和国内保理业务。

在经济集群带、小企业发达地区推出标准厂房按揭贷款。

按照商业化原则积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批发业务的试点工作。

(二)省分行在总行政策、制度框架下,加大调研力度,研发适用本地的“三农”和县域信贷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级分行可针对当地的经济特点和业务需求,及时向省分行提出新型信贷产品的开办申请,二级分行应阐明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对冲、弥补措施及实施细则,报省分行同意后试行,需突破总行相关政策、制度的,报总行同意后试行。

同时及时总结二级分行的特色产品,提炼共性要求,及时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制度,通过政策制度进一步指导信贷产品的研发,并将具有推广价值的区域产品升格为全行性的通用产品,在其他分行进行推广普及。

五、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开展“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区域准入和客户准入工作

当前,要重点做好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信贷业务区域准入(含额度限额)和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区域准入,确定县域高中客户准入名单和县域医院准入名单,为今明年客户营销和信贷投放做好准备。

1、准入方式。

批量准入与个案准入相结合,鼓励优质项目申报与准入并行,防止区域准入与项目准入脱节。

涉及“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准入事项(包括区域准入和客户准入名单),由省分行相关客户部门调查,提出名单,信贷管理部审查,签报行领导,发文执行同时向总行备案。

批量准入后新拓展客户个案准入,按照本方案“优化县域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所述流程处理。

2、区域准入要求。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信贷业务区域准入(含额度限额)由省分行三农对公业务部发起,提出准入区域,同时对目标客户进行摸排,根据拟合作县域与承贷主体情况提出额度限额。

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区域准入由省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发起,结合目标客户(项目)摸底情况提出区域准入名单。

3、对县域高中、医院实施名单制管理。

名单制的实施由省分行机构业务部发起,以二级分行为单位上报备选客户,信贷管理部审查,签报行领导,发文执行同时向总行备案。

客户分类要根据经营状况、贡献度、风险状况综合确定。

对集中准入客户同步进行批量信用等级测评。

4、准入工作时间要求。

2009年9月底前完成上述“四项”业务客户摸底、区域准入和客户准入工作。

(二)关于部门业务分工

由于我行三农对公业务部人员偏紧且《指引》实施时效性强,为保正“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顺畅开展,现阶段,省分行三农对公业务部负责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客户、农业产业化企业、县域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与管理。

机构业务部负责县域事业法人信贷业务的营销与管理。

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县域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营销与管理。

个人金融部和三农个人金融部现有分工不变。

总行《关于明确三农板块与其他部门业务管理边界的通知》有关三农板块与其他部门业务划转工作待条件成熟逐步实施。

(三)关于业务管理

1、制定“四项”信贷业务准入与营销管理办法。

省分行三农对公部负责制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信贷业务和农村流通领域信贷业务营销管理办法;

省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制定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营销管理办法;

省分行机构业务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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