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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篇一:

给排水设计常见规范(最新版)】

序号书名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

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1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1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gbj32/j26-

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1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

19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dgj32/tj113-

20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

21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2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

2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24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2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26s1

(一)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27s1

(二)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28s2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29s3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30s4

(一)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31s4

(二)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32s5

(一)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33s5

(二)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34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

35给水排水图集苏s01-

36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

3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8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07fs02

39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示例09fs01

40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fs01-02

41雨水口05s518

42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04s301

43钢筋混凝土化粪池03s702

44民用建筑工程给水排水设计深度图样s901-902

45防空地下室固定柴油电站08s305

46小型潜水排污泵选用及安装08s30547村镇住房构造图集-给水排水部分4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49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j11056-

【篇二: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试行)

(0818第4)

引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理利用雨水和控制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排水管网负荷,修复水文环境,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使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有效。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gb5040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等标准、规范,结合《省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

[]88号)、《市政府关于批准市住建委关于全面推进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中国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

南京市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等本地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导则的编写和技术支持。

1总则

1.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等。

1.2雨水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应和主体工程相关的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排水设计、防洪设计等专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

1.4建设单位报送规划等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线综合方案中,应当含有雨水利用工程方案;报请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验时,应当依据本导则落实好相关要求。

1.5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1常规水资源

指可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2.2非常规水资源

指不同于传统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资源,包括雨水、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海水和建筑中水等。

2.3再生水

对收集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能够被再次利用的水。

2.4雨水利用

雨水入渗、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的总称。

2.5雨水收集利用

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适当处理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经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2.6下垫面

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

2.7流量径流系数

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8雨量径流系数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9渗透设施

使雨水分散并被渗透到地下的人工设施。

2.10调蓄排放设施

储存一定时间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洪峰径流量、延长排放时间的设施。

2.11过滤设施

一种经过砂、有机质、土壤等的过滤作用来达到径流污染控制目的的设施,包括表面砂滤池、地下式砂滤池、周边型砂滤池、有机滤料滤池、生物滞留槽五种类型。

2.12弃流设施

利用降雨厚度、雨水径流厚度控制初期径流排放的设施。

有自控弃流装置、渗透井弃流装置、弃流池等。

2.13雨水储存设施

储存未经处理的雨水的设施。

2.14硬化地面

经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不透水或弱透水地面。

2.15初期雨水

一场降雨初期产生一定厚度的雨水。

2.16初期雨水径流污染

一场降雨初期产生一定厚度的降雨径流,因为地面灰尘油污等影响带有较多的污染物。

2.17低影响开发

【篇三: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实施办法】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及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建(构)筑物占地与道路硬化面积之和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学校和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用房等建设工程;

(二)总用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市政绿地等绿化项目;

(三)硬化地面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人行道、步行街、停车场、城市道路等市政公共设施。

有特殊污染源的化工企业、制药厂、医院、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收集利用雨水时还需经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确定。

第三条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与维护工作,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的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

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四条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的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二)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三)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主干道、交通主干道等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结合。

景观水池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宜低于周围路面50~100mm。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除满足收集、处理和贮存回用外,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中,应当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

县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县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从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无节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的,不予办理;

(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

对未按照要求设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或者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配合把关;

(三)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八条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根据用途确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雨水收集处理后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灌地下水、补充河道景观水等。

第九条公园、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等新建市政工程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由县级园林绿化、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建设前,应当按照要求到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竣工后,由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并纳入日常监管。

第十条蔚汾镇、蔡家崖乡政府要结合城中村改造、片区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庭院排水设施改造、道路及雨(污)排水管道改造工程,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负责组织建设所辖区的市政工程的雨水收集管道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实现雨污分流,多余雨水外排进入市政雨水系统。

市级园林绿化部门对所属的已建成公园、市政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当组织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收集利用雨水。

已建成单位(含居住小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工作。

已建成单位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所属政府组织验收,并纳入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贮水湖塘洼地、坝塘、沼泽地等拦蓄雨洪资源水利工程的管理。

在水利工程范围内不得填堵贮水湖塘洼地、坝塘、沼泽地等,确需填堵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十二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切实落实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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