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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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docx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管理企业:

  为规范全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正常投入,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12]44号),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正常投入,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12]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由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第七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第八条企业缓提、少提安全费用,应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缓提、少提安全费用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报告;

  (四)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提交以下材料,分别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企业提高安全费用标准备案表(附件2);

  

(二)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报告;

  (三)企业提高安全费用标准情况说明。

  第十条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就本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提交以下材料,分别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备案表(附件3);

  

(二)企业本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三)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央驻冀企业、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管职能;

  

(二)设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管职能;

  (三)其他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管职能。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全费用的监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提取安全费用行业,子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提取安全费用行业的,由子公司按照监管权限进行备案或提出申请;

  

(二)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主营业务均属于提取安全费用行业的,或者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除子公司按照监管权限进行备案或提出申请外,集团公司应汇总子公司情况后统一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安全费用,切实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无故不用、挪用或者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

安全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包括: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

  

(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整改指令书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支出;

  (三)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支出;

  (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支出。

  第十四条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统筹使用的安全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提取总额的20%。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账核算。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安全费用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就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做出说明和解释,有权查阅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并可对安全设备购置及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涉及被检查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冀财企[2012]96号附件.doc

 

附件1:

企业缓提、少提安全费用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地址

联系电话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额(万元)

上年度安全费用结余(万元)

 

申请理由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企业提高安全费用标准备案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地址

联系电话

上年度营业额(万元)

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额(万元)

上年度安全费用结余(万元)

 

拟提高标准及理由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备案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地址

联系电话

上年度营业额(万元)

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额(万元)

上年度安全费用结余(万元)

 

上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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