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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范文集锦5篇2

劳动合同范文集锦5篇

劳动合同篇1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无效劳动合同适用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

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主体必须合法。

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

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程序必须合法。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

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

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

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

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

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

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

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劳动者有过错的

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

二是合理赔偿原则。

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请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劳动合同篇2

用工单位:

____

职工姓名:

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籍贯:

____省____市____县(区)____乡(镇)___村(街)身份:

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在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雇)乙方为本企业职工,职工劳动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其中试用期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承担____任务,担任____工种。

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____

第三条劳动(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2.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____,保健食品费:

____元。

3.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4.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体检。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18周岁)不宜从事的工种。

6.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置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第四条劳动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合同范本《职工劳动合同书》。

3.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

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

乙方如为未成年工(16-18周岁)、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

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

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

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_%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

____元,公休假日加班工资:

____元,平日加班工资:

____元,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夜餐津贴:

____元。

5.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及乙方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乙方按本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甲方没有按规定为乙方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交纳退休养老金的,乙方在退职、解除合同或被辞退时,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数发给本人退休养老基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第(4)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乙方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

距合同期满,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

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

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病假工资。

5.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

法定节假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如超假,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它工作的;

(3)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应征入伍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上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及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劳动合同篇3

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大篇幅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也被赋予了极高的法律喻意,颇有“功高盖主”的嫌疑。

但随着法律及各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同,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似乎有一些削弱,似乎劳动合同的有与无对劳动权的实现并不是关键。

那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维度关注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我们应该如何定位劳动合同在劳动权实现中的作用?

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否必要?

等等。

这不能不引发众多关注劳动法的人士(包括笔者在内)更深入的思考。

目前,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很高,地方立法也不乏较有前瞻性的立法先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其在实践中也受到了颇多关注好评。

但笔者想以浅薄之眼光、疏漏之学识,为《劳动合同法》泼一点冷水。

一、《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部“柔法”,不符合各界之期望。

立《劳动合同法》旨在强化其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但劳动关系的客观属性决定,这仍只是一个理想。

(一)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决定之。

即使贯以“法律”之名,《劳动合同法》也难具有法律之“刚性”。

这是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性决定的。

劳动合同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平等契约,即由劳雇双方自主签订,但在实际中,由于劳雇双方在地位与身份方面的差别,劳动合同从签订到实施,根本无法做到对等。

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的从属性契约。

不管我们法律上如何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往往连对等都未曾实现。

这是不争的事实,并不是“法律”赋予双方平等性就能一劳永逸的。

双方的不平等、不对等是显见的。

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仍只能停留在“义务法”的层面上,再次重申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义务,根本上升不到“权利法”这一层面。

如若不然,贯彻落实《劳动法》恐怕就够了。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差异性决定之。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即使同为同一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企业,因其规模、产值、产权模式、管理方式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不同,其实质也迥然不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法律并不能严苛同为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岗位、同一工种的劳动者其在内在价值和外部表现都安全一致。

当然这也是不可能的。

每个劳动者都是不同的生命个体,其蕴含着不同的体能与智能。

劳动合同涉及的仅是个别劳动关系,是个别劳动关系的再现。

可以说,有多少个劳动者就有多少个劳动合同,因此强调如何体现劳动者的主体差异性才是其要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个“指导性”的法,类似于行政指导,如何体现“人性化”、“个体化”才是其关注的重点。

(三)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之。

理论上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管是“组织标准论”、“控制标准论”,还是“综合标准论”,其共通之处在于都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约束。

实际社会生活中,劳动者表面上付出的是劳动力,而实质上更是个人人身自由的暂时失却,其实际的代价远远超过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劳动领域拥有法律之外的绝对“话语权”,劳动者并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真正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劳动者基本的身份和地位状态,将其“还原”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使其“作为劳动要素的直接承载者”,实现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和真正角色。

二、《劳动合同法》制定与实施的先决条件

(一)《劳动法》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的严谨扩容,是《劳动合同法》“另立山头”的必要前提。

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使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受到了严峻挑战,其在实践中造成的理论与实务的困难,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严重对峙,正是我国劳动法人为设置的障碍和“法律理想化”的体现。

如《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调整范围过窄,并“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了不同的确认标准”,把现实中众多的合法主体“非法化”,如农民工、家庭保姆等;第1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理想化的规定与现实距离太远,造成实践中的“唯合同论”,似乎不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甚至发生争议后应否受理还得单独出个“解释”。

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严谨构建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尽快清洁卫生双重标准所带来的混乱”、解决劳动合同是否有非书面形式等问题是当务之亟,而这些问题非通过修改《劳动法》而不能,而《劳动合同法》当然必须依托并且不能超越《劳动法》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法》的真正贯彻落实是重要的保障。

集体合同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简单罗列与重复,而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权益保障书”。

现实中,一方面集体合同的订约的率并不高,另一方面集体合同条款仅是用人单位“说服”劳动者、应付劳动监管部门的最好“盾牌”。

如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运用多有谬误,问题多多,有用人单位仅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明定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似乎并不违法,实则是严惩的侵权。

(当然这也并不仅仅是集体合同本身的问题,最低工资概念中最需明确的“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还有待进一步立法明确。

否则,仍然只能是“规避”法律的堂而皇之的工具。

)再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了,实质上仍是无条件对劳动者施以不公平的约束,这也正是多数劳动者必须面对的无可奈何的现实。

因此,《集体合同法》应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约主体、具体内容、订立程序、监管主体、违法责任等内容,并使之真正落实成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章可循”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力内部保障。

《劳动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中可以看到,尽管以“义务性”条款出现,但法律赋予内部规章制度法律地位极高,不仅是管理劳动者的依据,甚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内部规章制度应规定什么?

如何规定?

监督者是谁?

什么是民主程序?

哪些层面的政策不得违反?

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为何?

究竟谁的效力更高?

内部规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制约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又如何能够实现其“平等对话”功能?

“民主”与“公示”是否能同步实现?

“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后”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否经“公示”就当然有效?

等等。

这些在目前立法都是空白。

这同样是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如果对用人单位的这一“立法权”没有制约,《劳动合同》规定的完美,劳动者权益也只能是宣言与口号。

劳动合同篇4

甲方(聘用单位)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者)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职工。

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依法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承诺

(一)遵守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并接受乙方查询和敦促。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非法扣除或以任何形式拖延支付。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

(五)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

(六)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情况下,不干涉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不要求乙方从事有损人格尊严的工作。

二、乙方承诺

(一)遵守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指标(要求)。

(四)如实提供个人有关资料,不得有欺骗讹诈行为。

三、双方约定

(一)工作范围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工种)负责_________工作(兼做_________工作)。

(二)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其中,试用期_______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月工资额_________元。

(三)工作时间和超过工作限制

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享有至少1天休息日(实行5天工作制之后从新规定)。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如需乙方加班加点,须征得乙方和工会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且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3天。

(四)工资的给付

1.甲方以货币支付乙方工资。

月工资总额不低于_________元。

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_日至______日。

2.停工工资:

非因乙方过失造成停工,停工期间,甲方应发给乙方停工工资。

停工工资费不得低于乙方平均工资的70%。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解除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应支付一笔相当于通知期乙方正常工作可实得收入款数的费用予对方,作为代替通知金。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终止执行。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续订劳动合同,双方要在合同期满前30天协商确定。

五、合同期待遇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偿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和终止、解除合同后可获得的有关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金),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本合同规定,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经济责任

1.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强制乙方加班加点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须付给乙方两倍于加班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已同意加班但又临时拒绝的,须按预定加班时数付给相当于两倍加班工资的违约金予甲方。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工资,除付清所欠工资外,须按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所欠款额1%的违约金。

4.在合同期内,甲方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乙方因甲方过错而解除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在本企业服务年限长短支付违约金,数额为:

解除合同当年乙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乘服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5.乙方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付给甲方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当年乙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乘合同期未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二)违约法律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但须办理变更手续。

(二)甲、乙双方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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