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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

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信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来

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领导和本局领导

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承办本局领导决定的由信访人员初查的案件。

 

五、认真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交办的

和本局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

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件。

 

六、调查研究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七、积极疏导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的

工作秩序。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室工作人员守则

 

一、忠诚党的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直履行职责,刻苦

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服务。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文明、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杜绝官僚、

“衙门”作风。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违

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四、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办事

讲求效率,反映情况实事求是。

 

五、服从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秘密;团结共事,顾全大局,

注重发挥集体作用。

 

信访网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改善工作作风。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漏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

 

来访人员须知

 

1、来访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要遵守信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上访秩序,

提倡文明上访。

 

4、来访人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通过正当的途径,

运用正确的方法反映问题。

 

5、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道听途说,随意夸大或歪曲事

实,更不能捏造材料,诬告他人。

 

6、要服从组织的处理,不坚持过高要求,不得无理取闹。

 

7、来访人员的食宿在一般情况下应自理。

 

接待来访人员工作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薄。

 

做到态度热情,说话和气,一视同仁。

 

二、听取来访者的陈述时,要认真做好接待谈话记录。

并让其当面核对,以防失误。

 

三、对于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予

以答复和处理。

必须坚持原则、符合政策,对当时能解决的

问题,不推不靠,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耐心

解释,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并积极协助解决。

 

四、要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的政

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来访者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端正态

度,保证来访问题的顺利解决。

 

五、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报请有关领导,

妥善处理。

 

六、接待人员要保守机密,不准向来访人泄密。

 

领导接待来访制度

 

一、接待人员

 

局长、副局长、纪检员、信访室工作人员。

接待地点:

信访室。

 

二、接待方法

 

接待来访,由分管领导、信访室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要来访问题,直接请示主要领导。

如果分管领导不在时,由

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接待时,应认真耐心听取来

访者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的笔录,根据来访者

反映的问题,可视情况让其写出书面材料。

 

三、处理办法

 

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有关工作

程序办理。

能够当场解释答复的,应该给予解释答复;不属于

受理范围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帮助其介绍有关受理

部门。

 

四、来访者直接找局领导反映问题的,有关领导可视情

况通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定期向局领导了解接访情况,

领导接待来访情况按季进行统计。

 

党政领导干部轮留值班制度

一、为了解决在节假日期间群众信访举报不畅通这一

“瓶颈”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安排轮留执班,值班时要有一

名领导具体负责。

 

三、值班时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在执班期间,对于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当面给予

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说明原因并做好疏导工作。

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或有集体上访苗头的,要及时

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切实加以妥善解决。

 

五、在执班期间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社会

影响的,要追究当班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

 

伊旗审计局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

 

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执

法办案,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

维护党政纪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健

康发展。

一、旗审计局主要领导在宏观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同时,要

亲自参与查办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

对于所

受理的问题,案件调查的全过程都要有一名领导始终具体负

责,包括参与制定案件初查方案、办案程序、认定事实证据

材料的准确性、审核案件引用的法律条规、处分依据等。

 

二、局领导要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凡工作日至少要有一

名领导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重视研究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并认真负责地给予解决。

 

三、局领导要亲自参与查办案件,参与查办案件的领导

一般要根据分工,归口负责。

重大疑难案件主要领导要直接

参与查办。

 

四、领导所包的案件,包案领导和查办人员要全程负责,

包括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或受处分人员的回复、回访。

若出

现错案或某些证据材料与事实不符,包案领导要及时负责组

织办案人员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的

责任。

 

保 密 制 度

 

一、保密范围

㈠、所有检举、控告、申诉的信件,来访记录,举报电话

纪录和有关的音像制品、物品;

 

㈡、“重要来信来访请示”、“来信来访处理卡”及其转办

函稿等;

 

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旗委、政府及本局领导的交办

函和信件,包括批示、手稿和复印件等。

 

㈣、标定密级的文件、文稿、书刊、资料;不宜公开的各

类统计报表、信访信息;来信来访登记薄、会议记录、收发文

登记薄、工作记录等。

 

㈤、立卷归档种类案卷材料;

 

㈥、其它需要保密的材料;

 

二、保密要求

 

㈠、信访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局有

关的保密制度,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严禁失密、泄密现象

发生。

 

㈡、凡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信件、文字材料等,均由工

作人员统一登记、拆封、传递和保管。

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

定期进行请缴、归档、销毁。

机要文件的接交,应严格履行登

记签字手续;

 

㈢、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信件和文件材料,不得在办

公桌上存放,也不得在非办公地点阅处。

因工作需要携带外

出的,须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

 

㈣、制发文件、信函、信息等公文,要根据内容和工作需

要注明密级;

 

㈤、有关单位和本局有关股室需要了解信访线索及其它

相关情况,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㈥、室内工作人员在不需要涉及信访举报问题时,应做

到不问、不看、不说,严禁在家庭、外出工作、公共场所、私

人通信和电话中向亲友、同事等无关人员谈论信访举报问题

以及秘密事项;

 

㈦、对模范执行保密制度的干部,要给予表扬;对失密、

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设法补救,对责任人要根据其情

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律处分,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

 

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促进我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开展,保证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切实增强信访举报工作

与案件查办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纪、政纪等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在权限范围内对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受理而不

受理的;

 

(三)对旗纪委监察局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件,不能在规定

时间内办结,又不提前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和说明理由的;

 

(四)对检举控告人、申诉人歧视、刁难、甚至打击报复

的;

 

(五)无故丢失信访举报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所辖范围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不及时解决,推

诿扯皮,造成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七)对有意将信访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

后果的;

 

(八)要查办信访案件中,故意袒护、包庇被举报人或为

被举报人开脱责任的;

 

(九)有关人员和组织接受可能影响信访举报工作公正

处理的宴请、财物或参加其它活动的;

 

(十)借查案之机,有意向被查单位或被查人员索取财物

的。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

或责任单位批评教育、通报、停止工作、调离工作岗位及党

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实行谈话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的

廉洁自律,减少和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

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监察局对有信访反映和违反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访谈话的事项

 

㈠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单一、线索清楚,需

要向领导干部本人直接进行了解核实的。

 

㈡经信访核查,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该干部在廉

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需向其本人告诫的。

 

㈢经信访核查,认为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

追究党政纪责任,需要对该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

期整改的。

 

㈣领导交办进行信访谈话的。

 

第四条信访谈话的方式

 

信访谈话一般采用当面谈话和下访的方式进行。

当面谈

话,由信访室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对集

体署名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的采取主动下访的方式。

 

第五条信访谈话的分工

 

㈠信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㈡对本级管理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

限期整改的,由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主谈,也可委托分管领

导主谈。

 

㈢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了解核实信访反映的问题,提出警

示的由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主谈,也可委托信访室工作人员

主谈。

 

第六条信访谈话的程序

 

㈠凡需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应按信访

件办理程序,报领导审批决定,由信访室通知被谈话人。

 

㈡信访谈话时,被谈话人对需了解核实的问题,应如实

作出回答,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书面情况说明。

 

㈢信访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填写《信访谈话登记表》,

报领导审结。

 

第七条信访谈话涉及违纪款物的处理

 

㈠对违纪情节轻微又确实存在违纪款物的,应责令被谈

话人或所在单位将违纪款物上缴纪委监察局。

 

㈡对主动将违纪款物上缴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视其情

节和态度,可以从轻处置或免于处分。

第八条信访谈话材料的处理

 

㈠经了解核实,反映失实或被谈话人不存在违纪行为的,

应将谈话材料归入信访档案,必要时,在适当场合给予解释

或澄清。

 

㈡经了解核实,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

纠的,应将谈话材料移交有关部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㈢经信访谈话,发现被谈话人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抵制谈

话,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将谈话材料移交案件检查部门。

 

第九条信访谈话的要求

 

㈠信访谈话必须坚持以理服人,平等待人的原则,实事

求是地作出信访谈话结论。

 

㈡被谈话人应当自觉接受信访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

延;不得造假、隐瞒事实;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

 

㈢信访谈话结束后要做好材料的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

及时督查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条本规定由伊旗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信访问题首问制度

一、群众到审计局上访,接访的第一位干部为首问制的

第一责任人。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第一责任人管辖的业务范围,

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切实加以解决并给予满意的答复,承诺

办理期限。

 

三、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其业务管辖的范围,按

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

有关部门并做好疏导工作。

 

四、接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

凡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集

体、越级上访或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奖励信访举报有功人员制度

 

一、为了弘扬正气,惩治腐败,激发广大群众检举违法、

违纪等腐败行为的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审计局信访室要为举报人员保密,保护举报人员的人身

权利。

 

三、通过举报,经查处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给予一

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四、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举报人员重奖。

 

公开办事日制度

 

一、为了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为人民群众办事提供

方便,本机关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此制度。

 

二、公开办事日应在本机关政务公开栏内公开,面向社

会。

 

三、在公开办事日期间,制定和设立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接待日(每周两日)和举报电话(工作日内有专人值班)。

在此

期间至少要有一名领导挂牌值班。

 

四、在办事日里,凡群众反映的问题,都要现场给予解

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说明原因,并答复办理期限。

 

关于对署实名举报人答复制度

 

一、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信访室工作人员收阅后,

要及时送有关领导批阅,按规定程序办理后,对信访人员予

以答复。

二、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办理署实名

举报信访案件。

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内或需下

级纪委受理的,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信访人说明

转办单位,转办时间等。

 

三、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在调查前要

与举报人见面,详细了解案件线索,案件查结后,要将处理

结果告知举报人,广泛征求意见。

 

四、答复的形式一般采取电话答复、信件答复、回访答

复等。

 

五、为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转办署实名举报信

访件时,应将举报内容摘要转出,不许原件转出。

 

关于解决处理集体访、越

级访、重复访问题的暂行办法

 

一、处理集体访的暂行办法

 

㈠要建立健全领导接待来访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

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

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㈡对于集体上访,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分管领导具体

负责,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㈢要做好集体访群众的思想教育与疏导工作,引导信访

者依法信访,并动员其及时返回。

 

㈣要认真做好回访工作,使集体访处理得更加完善。

 

㈤严肃查处集体访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人员。

对于煽动不

明真相的群众扰乱工作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的幕后操纵者,

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㈥在处理集体访过程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

顶着不办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其纪律责任。

 

二、处理越级访的暂行办法

 

㈠凡是越级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的,信访部门在做好群

众疏导工作的同时,立即通知上访者所在单位领导,派员及

时将其领回。

 

㈡对于越级访反映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予以

处理,并做好回访工作。

㈢对于越级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必要时组成联合调查组

进行调查,以此提高办案质量。

同时,在调查时可吸收群众

代表参与调查并进行公示。

 

㈣要建立信访听证制度,组织涉案相关单位和人员,在

多方听取其意见的基础上,现场做出裁定,使群众反映的问

题一次性加以解决。

 

㈤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对越级访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

影响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

任。

 

三、处理重复访的暂行办法

 

㈠对于重复访,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要向其说明处理情

况并做好思想工作。

 

㈡对于涉及重访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应责成相关单位予

以妥善解决,消除其后顾之忧。

 

㈢要适时对重访者进行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律意识,

做到依法信访。

 

㈣要做好重访者的回访工作。

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广泛

征求其意见,回答其提出的问题,消除信访隐患。

关于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

 

综合性信访问题的办法

 

一、对于综合性信访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

立由纪委、土地、审计、民政、信访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共同处理信访案件。

 

二、要建立健全信访听证制度,由上访人陈述反映的主

要问题并列出相关证据,然后由被上访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并

列出相关证据,其次由知情人说明所了解的事实,再次由职

能部门进行答复,最后由纪委汇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最后裁

定,当场宣布裁定结果。

 

三、要建立联合办案制度。

对于综合性信访问题,纪委

可汇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案件联合调查,加大办案力度,提

高办案质量。

 

四、对于处理综合性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中应吸收群

众代表参与调查并进行公示,使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

督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五、要进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综合性

信访问题,凡因处理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群众集体、越级上

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

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信访听证会议制度

 

一、定期组织土地、审计、民政、信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

议,现场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二、听证会议由纪委组织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三、听证会议的程序:

 

1、由纪委对本次听证的案件案情进行详细介绍,提出反

映的主要问题。

 

2、由上访人、被上访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列出相关证据。

 

3、由知情人说明所了解的事实并列出相关证据。

 

4、由职能部门答复。

 

5、由审计机关汇同各职能部门进行最后裁定,当场宣布

裁定结果。

如案情复杂,一时难以裁定的,要指定相关部门

限期拿出处理结果,并反馈给上访人。

四、信访听证会议的范围主要是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一

次性加以解决的问题。

 

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关于在反腐败

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坚

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

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加强

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现结合我旗实际,就进一步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参加联席会议单位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院、

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一

方提出,可随时召开,同时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加单位,

联席会议由纪委负责召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通报各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

作情况,交流对干部违法违纪、违反社会治安等方面案件的

查处情况和有关工作信息;研究需要协调的各方在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和重大贪污、贿赂等经济违法违纪犯罪案件及非法

拘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侵权、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已触犯

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复印件)移送检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

关根据案情,应在移送案件前后对当事人作出党、政纪处理。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或

进行必要的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检察机关决定不予

立案的,要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案件侦结后,要将案件处理结论及时通报移

送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四、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对需要同时作出党纪、政

纪处理的案犯或经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应适

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复印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

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五、法院、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查办案

件和专项工作中,对涉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规、偷税、漏

税、抗税的案件和行为,应将被查处人的基本情况及处理结

果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追究党纪、

政纪责任;对上述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及时报送检察

机关,由检察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于查处有阻力或涉及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复

杂、疑难案件,可采取合办或协办的方式,由纪委牵头、各职

能部门协查的方法进行调查。

 

七、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及时转送属

于对方管辖的有关举报材料,各部门应对转办的案件做到件

件有着落。

 

八、各职能部门对各类案件举报材料要做到不拖不压,

并根据案件性质的管辖规定,积极进行查办或转办;对有案

不查、压案不报的职能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

和有关人员责任。

 

九、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内部通报制度,各职能部门应将

近期内工作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

便于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

 

十、为使对干部的监督和任用紧密结合,有效地把好干

部任用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同组织部门加强联系、

密切配合。

凡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的干部,包括对

群众反映问题的初查核实情况,应及时向组织部门进行通报;

组织部门在考核、任用干部时,应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审

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十一、在查办案件中应将党政纪处分与刑事处罚手段相

结合,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教育与惩治相结合,打

击与预防相组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整体合力,推进反

腐败工作向深度发展。

 

重要上访问题应急处理预案

 

一、对于告急信访举报,应采取应急处理预案。

 

二、对于群众上访举报某些党员干部即将发生的违纪违

法行为可能会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

响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查处,及

时换回损失和消除影响。

 

三、上访中扬言要静坐、游行甚至报复的,要耐心细致

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并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制定应急防范

措施,立即制止。

及时与上访者所在单位取得联系,派人接

回。

同时,对于上访者提出的问题给予认真落实解决。

 

四、接访中如发现上访者有轻生念头,要及时与公安机

关取得联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一方面要收缴致残物品,

另一方面要稳定其情绪,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五、对于重要上访问题,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同时,务必

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尽快调查落实,妥善处理,以确保社会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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