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发电机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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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组管理制度
柴油发电机组管理制度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文件编号:
DY-4F6F8
编写人:
类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责任:
配电室值班电工负责机组的日常检查、试车及双回路停电时发电机的启动和运行;检修由专人负责,负责对机组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值班区长负责当日机组的试验和运行的管理、组织、协调责任,并做好记录,记录操作人、时间及情况。
二、试车:
1、四月至十月每五天试车一次,十一月至二月每二天试车一次。
每次启动后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5分钟。
2、试车前通知值班室,并按日常检查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
3、启动:
(按键说明见附表1)
(1)工作模式在手动位置。
(2)按下启动键,柴油发电机启动。
若启动不成功,应等待20秒左右后再作尝试。
若连续3次启动不成功,控制面板上的故障指示灯会亮,并发出启动失败信号。
此时应停止启动,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才能再启动。
4、停机:
(1)按下停止键,油机开关会分闸,并开始冷却停机延时(15S),等冷却停机延时过后,机组自动停机。
(2)急停:
紧急情况时连续按2次停止键,或按下控制面板上和箱外的任一急停按钮,机组立即停机。
A机组启动或运行过程中发出异响或异味时必须立即停机。
B机组机油压力突然下降到极限或无油压时必须立即停机。
C机组水温突然升高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机。
5、机组运行时需要专人值守,并详细记录:
(1)每3分钟检查记录柴油发电机组数据,包括油压、油温、水温、油耗、增压压力、蓄电池电压、机组电压、电流、频率等。
检查机组油路、水路和气路有无渗漏现象。
检查机组各处的连接和紧固情况,有无松动和剧烈震动。
(2)检查机组的各部分运转声响是否正常,柴油发电机的排烟无异常颜色。
(3)检查机组或电器设备是否有焦糊等异味;
三、使用:
1、启动:
(1)工作模式在手动位置。
(2)值班电工在确认双回路停电后,需立即向调度室及区值班室汇报,并确认双回路电源的断路器在“分”的位置,并拉开双回路电源柜的下隔离开关后方可进行机组供电。
(3)启动前确认当天日常检查情况无异常。
(4)按下启动键,柴油发电机启动。
若启动不成功,应等待20秒左右后再作尝试。
若连续3次启动不成功,控制面板上的故障指示灯会亮,并发出启动失败信号。
此时应停止启动,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才能再启动。
(5)机组启动后,空载运行1~2分钟,待机组运行平稳后,将机组配电柜开关置于合闸位置,方可对配电室开关柜送电。
(6)机组所带负荷严格按规定执行,严禁超载使用。
配电室开关柜的送电按照发电机供电的规定执行。
(7)机组运行时严禁短路,否则会引起设备的严重损坏。
(8)机组运行时需要专人值守,每分钟检查记录柴油发电机组数据,包括油压、油温、水温、油耗、增压压力、蓄电池电压、机组电压、电流、频率,供电电压、电流、频率、负荷等。
(9)检查机组油路、水路和气路有无渗漏现象。
(10)检查机组各处的连接和紧固情况,有无松动和剧烈震动。
(11)检查机组各种保护和监视装置是否正常。
2、停止:
(1)值班电工在确认外部供电正常后,立即向调度室及区值班室汇报,将配电室开关柜置于分闸位置,并将机组配电柜开关置于分闸位置,确认机组无负荷后空载运转3~5分钟后再停机,严禁带载停机。
(2)按下停止键,开始冷却停机延时(15S),等冷却停机延时过后,机组自动停机。
(3)急停:
紧急情况时连续按2次停止键,或按下控制面板上和箱外的任一急停按钮,机组立即停机。
A.机组启动或运行过程中发出异响或异味时必须立即停机。
B.机组机油压力突然下降到极限或无油压时必须立即停机。
C.机组水温突然升高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机。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文件编号:
DY-5CDF3
编写人:
类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文件编号:
DY-A356D
编写人:
类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