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鲁苏豫四地试点劳教制度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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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鲁苏豫四地试点劳教制度改革
甘鲁苏豫四地试点劳教制度改革
2012-08-28
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地正进行劳教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
目前,南京已成立矫治委员会小组,矫治委员会仍设在公安局,组长由公安局长担任。
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取代劳教已经在全国人大讨论多年,但一直未有任何立法消息。
中广网北京8月28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记者昨天(27日)从权威部门了解到,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从南京市政府去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可以看到,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
近期,“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新华网的专题调查显示,通过微博参与投票的网友中有86.7%认为应该废除劳教制度,而有专家指出,现在完全废除此项制度是不现实的。
这项制度未来走向如何,我们来看专家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背景。
马怀德:
劳动教养制度是设立于我们国家五十年代初,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形成的这样一项介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之间的特殊的处罚制度。
也就是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是给予行政处罚又过轻的一些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屡次作案的这些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惩戒措施。
随着我国《立法法》颁布实施,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秩序新问题的出现、劳教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
王锡锌:
从劳教的这种操作来看,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欠缺必要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保障,所以与现行的法律、与我们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这样一种宪法原则,它是有一些不吻合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从法理上来讲应当对劳教制度进行重新的改造。
专家分析
除了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也要求劳教制度必须改造
王锡锌:
从实践中来看呢,劳教制度操作其实它是把这种指控的权力、调查的权力和施加处罚裁决的权力都集中到了公安机关这里,所以它就很难产生制约,因此在实践中的确也出现了一些被滥用、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这种情形。
所以从实践中来看,也需要加以改进。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卫国和其他九名律师,日前直接上书公安部、司法部,以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事件为例,指出不应将劳教对象一味扩大。
刘卫国:
国家规定了《信访条例》,有这个信访制度的话,信访就是民众的一个权利,他向领导、上级机关反映自己遇到问题的途径是国家允许的。
实际上,十一届、十二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是这部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不论是全国人大代表,还是法律界人士都在关注劳动教养制度该如何改造。
他们的建议给这项制度的未来走向画出了比较清晰的轨迹。
王锡锌教授认为,未来可以考虑将需要劳教的行为分化,确实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而构成轻罪的用刑法调整,目前劳教制度改革首先要明文规定行为名称。
王锡锌:
整个这个劳动教养中涉及到的行为,必须要具体地列举,不能够什么样的行为都有可能引来劳教,这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第二,对于不同行为所对应的制裁,有些应该要行政化,有些应该要刑事化。
第三,无论未来怎么改造,在程序上都必须要体现出这种公开公平公正,如何落实对公民的这种自由权利、对人权的尊重保障,其实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制所承诺的一个重要目标。
马怀德教授认为,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作用,目前存在还是必要的。
但必须法制化。
马怀德:
现在全国人大讨论过通过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来取代劳动教养制度,这个思路恐怕也是学界的共识。
刘卫国律师则呼吁,在劳教决定作出之前之后,应该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同时能让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
刘卫东:
公安机关抓人,应该有充足的证据,你的证据外界没法见到,没法对它提出质疑,不公开、不透明、没有外界的监督和参与。
马怀德教授还对劳教制度需要在哪些方面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
马怀德:
比如说劳动教养的期限,过去规定是一到三年,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延长一年。
如果能够限定在半年以内或者是一年以内我觉得都是可以讨论的。
在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的问题上,很多学者都提出应该由法院来裁决,公安机关可以提出,法院裁决,最后由劳动教养执行机关来执行。
此外劳动教养的对象也要进一步明晰化,也就是让那些真正应该受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人得到教育矫治,同时呢又不能够轻易扩大这个范围。
资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法〔2011〕472号)精神,我市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徐珠宝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孙 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
皇海澄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冯 驰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道林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薛 宏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 生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 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朱小平 市司法局副巡视员
江 萍 市人社局副局长
郑玲玲 共青团南京市委副书记
余 清 市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皇海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资料: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有望取代劳动教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称,行为矫治法是对原来中国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规范,目前还处起草修改阶段,已列入了中国司法改革日程。
废除或者改造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进程是否会加快?
吴邦国在人大报告中称将“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这一信息令长期关注此问题的法律人士受到鼓舞。
3月9日,部分法律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对劳教制度的废除与改造问题做了新的探讨,部分法律学者认为,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已是迫不及待的事情。
劳教被高效使用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至今实行已五十余年。
源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是为了配合当时“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
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
1990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
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仅凭国务院和公安部的三个法律文件,就可以剥夺公民长达三四年的人身自由,十几年来,劳教制度一直备受批评。
2007年69名学者提请全国人大对劳教制度启动违宪审查。
其实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就将替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纳入立法议程,2007年年初,全国人大当年计划准备在10月进行初审,后因故取消。
之后就再也未传出任何立法消息。
实际上,这几年劳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高效的使用率。
作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劳教对象已经从早年的反革命分子、拒绝劳动的捣乱分子,扩展到普通违法者。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律师迟夙生提出,2009年这种情况愈发严重,她在接待法律咨询时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掩盖社会矛盾,用劳教方式限制公民自由的情况越来越多。
”
北京房山区检察院的隗永贵讲述了自己所知的三个“离奇”的劳教案件,他说,“劳动教养就是我们整个控制体系中一个病瘤。
”
改造非废除
一些法律学者倾向于改造劳教制度而不是一举废除它。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劳教制度是介于治安处罚和刑罚中间的一种处罚制度,对于一些违法不断,危害严重,却不够入罪的行为,需要一个治理的措施,“要考虑到保障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的稳定”。
但在具体如何改造上,学者们存在较大分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可以不必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而是将劳教的各种处罚措施“分散”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
然后相应地调整两部法律,降低刑法的“门槛”,以轻罪的方式吸纳以往不够刑事处分的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不同意这个做法。
他认为治安处罚法和刑法之间已经实行了“无缝连接”,违法行为矫治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单纯的违法犯罪者,而是对社会秩序有潜在危险性的人。
这部法律类似于其他国家的“保安处分”,基于这个原因,他建议将违法行为矫治法更名为“强制性预防措施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提出应将5类人员列为法律调整对象:
违反治安处罚法屡教不改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分或者不起诉,但该人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需要收容教养的;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强制戒毒人员。
刘仁文认为新制度“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者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造和积极预防”。
呼吁新法尽早出台
据参与全国人大立法的学者透露,现在最大的分歧在于由谁来决定劳教,即矫正机关设在哪里。
有学者表示,“设在哪里也不能设在公安机关。
如果是这样,立出一部新法也会和现在差不多。
”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律师施杰认为,改造旧有的劳教制度之难,在于立法部门不好处理部门利益纷争。
现实生活中,公安部门迫于维稳的压力,将劳教作为处理问题的工具,也是不争的事实。
迟夙生、陈忠林均认为,矫治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迟夙生表示,现在劳教制度处于基本无法监督的状态。
“学者们应考虑这些现实中,再来谈法该不该立,我觉得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急需这部法律的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