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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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

经济法总结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

考点一股东大会

年会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办,提前20天通知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

满足情形后两个月内召开,提前15天通知:

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的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大会召开10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提案;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

召集主持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监事会>90日以上合计持股超过10%的股东

表决

出席+

>1/2

一般决议,如:

解聘或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审议募集资金的用途;

出席+

≥2/3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分散;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回避+

>1/2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回避+

≥2/3

本质是有关联+增减资本或重大资产重组

Ø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Ø非公开发行股票;

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相关关联股东回避;

分类表决,双2/3

优先股

修改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资超过10%;合分散+并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

公司

解散

出席2/3+出席的除以下股东外的2/3:

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董事会

除股东大会表决的担保外,其余担保均由董事会的2/3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出席+

>1/2

Ø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总额的50%以后的任何担保

Ø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

回避+

>1/2

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且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出席+

≥2/3

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职权

一般职权是“制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事项有:

Ø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Ø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董事会的组成

Ø股份公司,成员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

Ø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Ø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会议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Ø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Ø会议记录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名。

召集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推举

临时会议

10%以上表决权的提议(无90日限制);监事会提议;(股+董会)

1/3董事提议;独立董事提议;(董)

决议

全体+

>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管或决定其薪酬,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

≥2/3

审批对外担保,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回避+

>1/2

Ø董事与董事会所以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亲自或代其他董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Ø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出席的无关联董事”的1/2通过。

Ø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损失赔偿

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需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无效或撤销之诉

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效;

Ø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

Ø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可撤销。

Ø可撤销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经理

上市公司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上市公司总经理及其高管人员(副总、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

监事会

Ø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个,通过职代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Ø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Ø董事和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排除条件

Ø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Ø直接或间接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Ø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东单位或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Ø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所列举三项的情形;

Ø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Ø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Ø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3年的

提名与更换

提名

Ø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股东可以提出名独董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

Ø独董任期同普通董事,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6年;

Ø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撤换

人数

董事会

至少1/3为独立董事

薪酬、审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

至少1/2为独立董事,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该有一名独董是专业会计人员

独董职责

特别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需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Ø重大关联交易需由独董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董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专业解耦股出具独立财务报告

Ø重大关联:

300万或经审计净资产的5%

Ø向董事会提议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Ø提议召开董事会;

Ø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无权直接提请

Ø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

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召集投票权

发表独立意见

Ø提名、任免董事

Ø聘任或解聘高管、决定高管薪酬(董事会决议)

Ø重大关联交易及是否采取有效汇款措施

Ø独董认为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三单元首发股票

主板首发条件

监事

1、持续经营

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算起;

2、最近3年稳定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最高表决权股东发生变化,视为变更)(无技术)

3、持续盈利能力,排除因素

Ø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续盈利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

Ø行业地位或经营环境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有重大依赖;

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

Ø主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强调+其他事项段都OK)

5、财务指标

Ø3会年,利润(利润和扣非后孰低)均为正,累计超3000;

Ø3会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或营收超过3亿;

Ø发行前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Ø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土地、采矿、水面养殖权)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法定障碍

Ø最近36个月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8、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发行人可申请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创业板首发条件(

监事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股份有限公司;

2、2年连续盈利,累计不少于1000万;或,1年盈利,应收不少于5000万元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5、资本已足额缴纳,产权已转移,主要资产无重大权属纠纷;

6、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无变更;

7、无保留审议意见;

8、内控健全,注会出具了无保留的内控鉴证报告;

9、董监高忠实勤勉,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Ø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

Ø36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12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Ø涉嫌犯罪被立案,尚无结论;

10、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3年内不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单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开增发一般条件

1)董监高满足任职资格,无147/148行为,36月未受证监会行政处罚、12个月内未受证交所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审批权限)

3)最近3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以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为准;

4)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无重大变化;不要求董事、监事

5)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的情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报均为无保留意见(标准+强调+其他);带强调事项段的,所实际的事项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发行前已消除。

7)最近3年现金分红不少于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利润的30%;

8)所募资金,不得用于各项金融资产投资、借款、买卖有价证券;

9)增发协议经过2/3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通过;

10)

排除事项

Ø擅自改变上次募资用途,仍未纠正的;

Ø12个月内收证交所公开谴责;

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的公开承诺

Ø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Ø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相关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受到刑事处罚

配股条件

1、拟配股票,不超过配股前30%;

2、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购配股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股承诺的,或者代销期满,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发行人应退还本金和利息。

增发股票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和扣非孰低

2、除金融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大额的金融资产;

3、发行价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普通可转债

发行条件

Ø最近3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扣非和净利孰低;

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余额的40%

Ø最近3年平均可分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的利息

期限最短1年,最长6年(2016年)

担保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低于15亿的,必须担保;高于15亿,可以担保

担保必须全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应连带,且最近审计资产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可转债的担保人,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转债期限

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转股价格

2016

1、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等引起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同时应约定:

Ø转股价修正,需股东会2/3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Ø修正后转股价,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均价和前一日均价。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必须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最近期末审计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近3会计年度年均可分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的1年利息;

近3会计年度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或近三年加权平均收益率不低于6%

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近期期末净资产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证全行权时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

认股权证

发行价不低于20和1;

自发行结束6个月起方可行权,最长不超过债券存续期。

非公开发行

条件

1、对象不超过10名;

2、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不低于基准日20日均价的90%;

4、下列人员,需董事会确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且36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后取得控制权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基准日: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的首日

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公司及附属企业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

4、董、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董、监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侦查或涉嫌违规被证监会调查;

6、近1年及近一期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

股东决议

非公开发行,2/3所持表决权通过,关联股东须回避;

非公开发行对象均为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五单元优先股

发行主体

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排除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可公开或非公开发行;非上市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公开发行一般条件

近3会计年度年均可分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近3年累计分红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利润的30%;

公开发行3年,标准或带强调;非公开1年财报非标准的,影响已消除;

Ø公开增发股票,3年及1期无保留,强调已消除;

Ø非公开增发股票,1年及一期无保留或非无保留已经消除,资产重组除外;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超经审计净资产50%

Ø配股:

拟配数不超过发行前30%;

Ø债券: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近期期末净资产的40%;

公开发行特别规定

发行情形

Ø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或成分股;核准时为50即可

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Ø已减资为目的发现,或减资够发行;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同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章程规定

Ø采取固定股息率,不参与分红;

Ø必须支付股息,未分的应当累积;

36个月内违反工税土环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排除

12个月内,控股或实控人不存在违法公开承诺的行为

其他规定

Ø票面金额为100元,不可折价或溢价发行;

Ø公开发行的票面利息:

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

Ø非公开票面利率:

不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Ø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商业银行有规定的除外

Ø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对象不超过200人,且累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优先股的权利

权利

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应以现金分红,不得股票分红。

投票限制

修改公司章程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一次或累计减资超过10%;合分散货变更形式;发行优先股

恢复

累计3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为按约定支付股息的

投票比例

连续90日10%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以上股东,召开10日前有书面临时提案权;

短线交易:

董监高及5%股东,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收益归司

重大事项: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内幕信息知情人:

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控人及其董监高

上市公司收购:

通过交易或协议持有股份达到5%时,应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交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发起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要约。

第六单元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对象

公众投资者或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的投资风险:

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或企业、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社保、企业年金、慈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

期限

1年以上,面值100元

一般条件

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持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内控制度健全,其完整、合理、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上市条件

期限1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符合发行条件

向公众投资者特殊条件

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的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

未达以上条件,仅可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决议

股东会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即可

证监会核准

公开发行,必须核准;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公开发行,可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12个月完成首期,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重大事项测披露

1、经营方针、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当年新增借款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放弃债券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减资、合分散及申请破产;

9、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其他偿债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董监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公开发行权益保护

信用评级

公开发行,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受托管理

1、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受托管理机构由本次承销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3、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受托管理人;

债券担保

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质押担保、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非公开发行债券

发行对象

1、非公开发行,只能想“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2、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特殊:

董监高和5%以上股东,可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非公开发行无需核准;公开发行,必须核准,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简化核准

非公开发行,自行选择是否评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必须评级,向公众发行必须达到AAA

第七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

控制

1、持股50%以上;

2、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

3、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能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收购人限制

自然人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

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3年有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3年由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一致行动人

股权控制;同一控制;董监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公司任董监高;合伙、或作、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持有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董监高及其广义近亲属

持股权益披露

证券交易

达到5%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证交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该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

达到5%后,(无论证券或协议)每增减5%均2日内书面报告和公告,期间不买卖

协议转让

拟转让股权达到或超过5%,应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收购要约

证券交易

达到30%后继续增持,触发要约义务,应发出全部或部分要约

协议收购

恰好30%

不触发,如继续收购,可部分或全部要约

超过30%

申请豁免,可免除;未批准,接到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减持到30%或以下,免除;否则,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豁免事项

一般程序

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具体事项作出决定;取得豁免的,可以完成增持行为。

豁免事项

同一控制下的转移,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面临重大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承诺“3年”内不转让

简易程序

申请后,证监会10日内未提异议,可申请股权转让和过户

豁免事项

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和合并

股东大会批准的以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

免于豁免直接过户

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批准(2/3),取得发行的新股,且承诺3年内不转让,且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达到30%后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没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未增持完成后6个月

达到或超过50%的,继续增加且不影响上市地位;

股本4亿,75%;股本超过4亿,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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