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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

泰尔认证中心作业文件

编号:

TLC-GZ-P007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认证实施规则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015-02-02发布2015-02-02实施

泰尔认证中心

修订说明

序号

修订内容说明

版本号

生效时间

1

增加新产品无线电源

VB.0

2015-2-2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组织向泰尔认证中心(TLC)申请的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认证依据YD/T1591-2009,简称“手机充电器”)、无线电源设备自愿性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对产品质量和最终性能有重要影响的关键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关键件说明见附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认证申请表。

若申请单位为代理单位或经销单位应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名称”注明(代理单位)或(经销单位);

(2)企业概况。

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一致时,提供双方的企业概况;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一致时,提供双方的上述文件。

(代理商还应提供授权证明,国外企业需提供注册证明);

(4)提供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有效性证明材料(已取得时);以及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与产品认证有关的文件;

(5)产品描述资料,包括:

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照片要包括内外部结构及铭牌、多侧面多角度)等;

(6)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注明设备是申请单位的还是生产单位的);

(7)产品描述中所列及的所有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的型式试验报告或组织对其材料进行的工艺试验报告或组织用其材料做成成品后的型式试验报告(该型式试验报告应注明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

(8)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如有图形商标,还应提供商标电子文件);

(9)其他需要的文件,如:

企业标准,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10)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加工协议书(生产方式为OEM时提供);

(11)若申请单位涉及有制造单位时,需提交品牌或技术授权书、企业说明等文件。

(12)其它必要材料。

4.1.3申请材料的受理

受理评定部组织授权人员对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合同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组织的认证申请。

从受理时间到签订合同,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时,企业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按重新受理对待。

4.1.4签订合同

产品认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样品

4.2.1.1型式试验样品的确定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组织在准备型式试验样品时,所选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使用该阶段使用量最大的供方的产品。

注: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手机充电器)产品在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根据附件1的要求确定样品。

4.2.1.2型式试验样品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样品由组织按TLC相关规定送样。

具体的送样要求按附件1规定。

4.2.1.3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测完成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原则上申请资料留TLC备案,样品视具体情况可全部返还组织或部分留TLC备案,其余样品应返还申请组织。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YD/T1591-2009《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及充电/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CNCA/CTS0020-2014《无线电源设备认证技术规范》(TLC008-2014)

4.2.2.2检测项目

4.2.2.2.1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手机充电器)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产品的初次认证和复评型式试验应检测YD/T1591-2009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1.电源适配器输出接口管脚定义

2.直插式电源适配器输入插头

3.插入力及拔出力

4.插拔寿命

5.输入电压适应范围

6.输出电压

7.额定输出电流

8.最大输出电流

9.输出电压纹波

10.短路电流

11.电流倒灌

12.无负载能耗

13.平均效率

14.接触电流

15.接口绝缘电阻

16.接口耐压

17.电源适配器电磁兼容性:

电压波动和闪烁、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抗扰度

18.低温存贮

19.低温工作

20.高温存储

21.高温工作

22.湿热

23.振动

24.冲击

25.跌落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产品的监督检测应检测YD/T1591-2009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1.电源适配器输出接口管脚定义(D+,D-短路检查)

2.电源适配器插入力及拔出力

3.电源适配器输出电压

4.电源适配器额定输出电流

5.电源适配器最大输出电流

6.电源适配器短路电流

7.无负载能耗

8.平均效率

9.接触电流

10.跌落

4.2.2.2.2无线电源设备

无线电源设备产品的初次认证、复评型式试验、监督检测试验、出厂检测项目,应检测CNCA/CTS0020-2014/TLC008-2014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如表1所示。

表1无线电源设备初复评、监督、出厂检测项目一览表

检验项目

指标分类

分离式无线电源发射端设备

分离式无线电源接收端设备

集成式无线电源发射端设备

集成式无线电源接收端设备

初复评

监督

出厂(注)

初复评

监督

出厂(注)

初复评

监督

出厂(注)

初复评

监督

出厂(注)

功能要求

B

电气性能

输入电压适应范围

B

最大输出功率

B

输出电压

B

输出电流

B

输出纹波

B

空载功耗

B

平均效率

B

射频技术要求

B

空中接口

C

互操作性

C

环境适应性与可靠性

湿热

B

振动

B

冲击

B

标志

C

注:

无线电源设备出厂检测项目按GB/T2828.1-2012批检验进行,泰尔认证推荐的出厂检验抽检方案为:

其检验水平为一般检验水平Ⅱ;抽样方案为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为1.5。

企业可另行制定出厂检验抽检方案,但制定的方案应严于泰尔认证推荐的抽检方案。

4.2.2.3检测机构选择

组织可从TLC网上公布的检测分包机构中自由选择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如果组织没有意向,TLC应本着就近和均衡的原则确定检测机构。

4.2.2.4检测实施

接到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

检测机构应按TLC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进行检测,并考虑从相关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果检测机构对传递的相关信息有疑义,应及时与TLC业务部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

检测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企业检测样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任务(由于企业原因耽误不算)。

4.2.2.5型式试验结论

型式试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具体判定方法见附件1规定。

对产品认证型式试验,第一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报告报送TLC受理评定部,必要时对不合格项目的情况进行说明,TLC受理评定部负责通知组织进行整改,一个月后向检测机构重新提交样品进行检测,如果再次型式试验仍不合格,则本次产品的型式试验结论为不合格。

注: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手机充电器)产品,书面整改合格后重新送样复测,复测项目要求见附件3,样品要求不变。

如果再次型式试验仍不合格,则本次产品的型式试验结论为不合格。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指定试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核查+型式试验样品核查。

若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单位已在TLC产品认证中进行过工厂检查,且该证书有效,本次工厂检查可简化,前提是组织要提交工厂简化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TLC派检查组对组织按照《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见附件2)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并对组织的生产检测硬件资源进行核查。

检查组还对企业持有的ISO9000证书有效性进行核查。

4.3.1.2现场指定试验

检查组在企业现场进行工厂检查时,需要对申请认证的产品依据相应行业标准进行现场指定试验,样品应从组织现场所有合格成品中抽取。

现场指定试验由检查组依据相应行业标准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中随机抽测4项,测试方法和指标要求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如果现场指定试验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一次,若重新进行现场指定试验合格,检查组将开具一般不合格报告,若重新进行现场指定试验仍不合格,将开具严重不合格报告。

注: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手机充电器)产品的现场指定试验项目,见附件3。

4.3.1.3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核查

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组织应提供对供方材料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工艺试验报告或用材料做成成品后的型式试验报告。

工厂检查时,检查组将核查组织实际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与“产品描述报告”中所列是否一致。

4.3.1.4型式试验样品核查

型式试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若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为多家时,组成样品的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应为组织现阶段采购量最大的供方),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时将进行核对。

4.3.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初始检查时间由TLC根据认证合同确定。

检查人日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一般为3至4个人日,并适当考虑工厂组织的生产规模、认证产品的类别及场所的数量。

当申请认证单元数量超过4个时,可斟情增加现场人日数。

如果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同时,一般增加0.5人日。

4.3.3检查结论及后续处理

检查组依据检查的总体情况和不合格的数量分别决定每个认证产品的现场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1)合格:

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可在组织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进行了纠正,必要时采取了相关措施防止不合格情况再次发生,并经检查组验证有效后,检查组可起草检查报告。

(2)基本合格:

现场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可在组织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均采取了纠正措施并经检查组验证有效,或组织已纠正了不合格项中所列的问题、制定了纠正措施计划并得到了检查组的认可,检查组可起草检查报告;当不合格数量较多时,经受理评定部同意也可安排现场见证,现场见证通过后,检查组可起草检查报告。

(3)不合格:

现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检查组应要求组织进行全面整改,并在3个月内提交整改的报告。

检查组在回到中心后起草检查情况说明并附不合格报告递交受理评定部,受理评定部进行初步评审以确保结论的合理性。

检查组对组织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初步确认后通知综合办,综合办可在期满3个月后安排现场见证,现场见证主要针对不合格事实,当又发现其他不合格事实时检查组也应开出不合格;若大部分不合格已基本得到纠正,且不会对产品质量直接造成重大影响时,现场见证结论为通过,待组织向检查组提交补充资料并验证有效后起草检查报告,否则现场见证结论为不通过,检查组起草检查报告。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由TLC组织评定小组进行评定,评定结论经TLC主任批准生效。

对评定合格的组织,TLC将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应符合TLC公开性文件《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的要求。

产品的型式试验完成时间和工厂检查完成时间之间的间隔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若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则需要由TLC决定是否重新安排工厂检查或产品检测。

4.4.2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从TLC受理组织申请到颁发产品认证证书的总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因组织原因造成的拖延不计算在内。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的频次

4.5.1.1TLC对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监督包括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测。

定期的监督自获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不得少于一次。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或安排特殊监督: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TL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1.3生产单位相同获证单位不同的证书尽量一起实施监督。

4.5.2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一般安排2.5-3人日,并适当考虑工厂组织的生产规模、认证产品的类别及场所的数量,当认证单元超过2个时,每增加1-2个认证单元,增加0.5人日。

(申请单位与生产单位不同时酌情考虑增加现场人日)。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附件2中所列的15条(具体见监督条款覆盖表)及现场指定试验(每种产品抽测2项,不包括外观等项目,如果监督现场指定试验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一次,若重新进行现场指定试验合格,检查组将开具一般不合格报告,若重新进行现场指定试验仍不合格,将开具严重不合格报告)。

对暂停认证资格的恢复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可适当增加检查人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下述方面:

(1)管理评审、内部质量审核;

(2)顾客投诉和处理情况,对前次检查中不合格项的处理情况;

(3)产品的一致性检查;

(4)认证产品的变更情况;

(5)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6)最终检验;

(7)检测资源;

(8)生产过程控制;

(9)适当时选择的其他区域或活动;

(10)现场指定试验;

(11)获证组织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性的检查;

(12)抽样(必要时)。

监督检查将进行现场指定试验,若由于组织原因造成未能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的,可以给组织1个月的准备时间,如果1个月期满仍未能进行现场指定试验,TLC将暂停组织的认证资格,暂停3个月仍未能接受指定试验的,TLC将撤销组织的认证资格。

监督检查结论由检查组根据监督检查的总体情况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决定,分为合格、不合格、基本合格:

(1)对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的组织,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纠正措施,并在三个月内经检查组长验证闭环。

若获证组织在监督检查两月后仍未上报监督检查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或三个月内仍未能完成不合格项闭环的,TLC将做出暂停认证资格的通知;

(2)对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组织,TLC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认证资格。

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将纠正措施材料报送TLC,TLC将安排复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若复核通过,经TLC主任批准后,恢复或保持组织的认证资格;若复核仍未通过,则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撤销组织的认证资格;

(3)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组织,经TLC主任批准后,撤销认证资格,综合办负责通知组织并办理证书回收等手续。

4.5.3监督检测

监督检测以认证单元为单位。

对每个认证单元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应安排一次监督检测。

监督检测采取抽样方式,一般情况下监督检测的样品从组织现场的合格成品中随机抽取,必要时,也可从市场或顾客处抽取。

具体抽样要求按附件1规定。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检测机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监督检测的项目按4.2.2条的要求,若监督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报告报送TLC受理评定部,必要时对不合格项目的情况进行说明,TLC受理评定部负责通知组织进行整改,并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认证资格。

书面整改合格后安排对企业进行重新抽样检测,如果再次检测仍不合格,则监督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若再次检测合格,经TLC主任批准后,恢复或保持组织的认证资格。

监督检测不合格的企业重新抽样检测时,不能选择检测机构,仍由原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5.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测的结论均合格时,监督结论为“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时,TLC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认证资格;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测中任何一项结论为不合格时,监督结论为“撤销认证资格”。

对不接受TLC安排的正常监督和特殊监督的获证组织,TLC将按相关文件的要求予以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监督结论TLC将予以公告。

4.6复评

获证组织如希望在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TLC提出复评申请。

复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

复评工厂检查和产品型式试验的实施、判定及收费原则上同初次认证。

复评的型式试验完成时间和复评工厂检查完成时间之间的间隔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若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则需要由TLC决定是否重新安排工厂检查或产品检测。

复评的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同初次认证,型式试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具体判定方法见附件1规定。

对产品认证型式试验,第一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报告报送TLC受理评定部,必要时对不合格项目的情况进行说明,TLC受理评定部负责通知组织进行整改,书面整改合格后重新安排对企业抽样进行复测。

如果再次型式试验仍不合格,则本次产品的型式试验结论为不合格。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TLC每年定期的监督结论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当组织的获证产品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向TLC提出变更申请,并同时按照TLC网上公开的变更指南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TLC受理评定部负责对组织提出的变更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需要安排必要的工厂检查或产品检测。

变更决定经TLC中心主任批准后由TLC综合办负责实施证书变更。

组织只有在获得TLC的变更批准后才能在变更产品上使用TLC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标志:

(1)获证产品名称或型号变更;

(2)证书申请单位或生产单位变更;

(3)产品依据标准发生变更;

(4)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型号或供方发生变更;

(5)获证产品的关键过程发生变更;

(6)其它可能影响到产品一致性的变更。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TL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

需进行样品测试时,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若变更影响了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则还应进行工厂检查或产品一致性检查。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向TLC提出变更申请,TLC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产品检测或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提供样品供TLC核查。

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TLC决定。

5.3认证范围变化

5.3.1认证范围的扩大

获证组织要求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向TLC提出扩大范围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扩项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之间的差异性说明以及组织按照本规则附件2要求进行自查的“自查检查表”及“自查报告”。

TLC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齐套性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决定实施的要求,包括安排必要的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

如果组织申请扩大的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之间没有大的差异(生产条件和检测仪表没有变化),且该产品已包括在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覆盖产品范围之内,可不安排工厂检查,只安排产品检测。

如果拟扩项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之间有较大差异时,除了安排产品检测外,还应安排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束后,TLC按初次认证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后发放证书。

认证范围扩大,如果只安排产品检测,TLC将收取1个人日的文件评审费用;如果需要安排工厂检查,按实际检查人日收取费用。

5.3.2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获证组织因条件改变不能保持原认证范围应具备的能力时,应向TLC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应证实资料,经TLC评定或在中心实施现场检查确认后,根据情况缩小获证组织原有的认证注册范围,重新换发证书。

认证标志不得在缩小范围的产品上继续使用。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TLC公开性文件《认证资格保持及认证范围变更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

5.4.1暂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TLC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出暂停的结论,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由综合办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通知,提出恢复条件和完成期限。

原则上暂停期限为3个月。

(1)不能按期接受TLC依据规则安排的监督;

(2)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

(3)认证依据标准发生了变更,获证组织未按TLC规定及时完成新标准变更;

(4)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违反TLC有关规定;

(5)未按期缴纳认证费用,经指出后未予纠正的;

(6)获证组织发生了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

(7)发生其他违反认证实施规则的情况。

被TLC暂停产品认证资格的组织,在暂停期间内不得在被暂停的产品上使用TLC的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应立即停止被暂停产品涉及产品认证内容的相关广告。

组织如想恢复认证资格,应满足下述条件:

(1)在暂停期间内根据TLC暂停通知中规定的恢复条件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2)完成整改措施后,组织应向TLC受理评定部恢复申请,由TLC受理评定部根据情况安排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

(3)经对获证组织进行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证明符合规定要求,报中心主任批准,办理认证资格恢复手续。

5.4.2注销和撤销

5.4.2.1注销

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如果不想继续保持某个获证产品的认证资格,可向TLC提出书面的注销申请,经TLC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认证资格后,获证组织应及时交回认证证书并立即停止注销产品涉及产品认证内容的相关广告。

5.4.2.2撤销

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TLC应及时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撤销获证组织的产品认证资格,由综合办发出撤销认证资格的通知,并收回证书。

撤销认证资格后,获证组织应及时交回认证证书并立即停止撤销产品涉及产品认证内容的相关广告。

认证资格一经注销或撤销,即表明终止了本中心与该企业的认证关系和合同关系。

被撤销认证资格的企业,一年后才能重新向心提出认证申请。

(1)获证组织在被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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