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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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入选专家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登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定期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

第十条对考试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专家证书,加盖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专用章,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择优选聘资深专家,并颁发资深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已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3年以上,能够正常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三)担任过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四)参与起草省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

(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配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配置专家库抽取终端。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代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专家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专家抽取活动。

其他交易项目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可以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申请,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十四条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专家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专家的日常考核和信用管理;

(三)负责对专家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各类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二)保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资料;

(三)严格遵守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章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据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依法提出否决意见;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五)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

(六)不得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

(七)不得私下接触竞争主体,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十)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十一)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十八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培训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培训、考核工作.

专家聘期每届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

(一)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证书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专家的基本信息以及培训、抽取、考核、奖惩等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述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履行职责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3至12个月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并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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