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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株政办发〔2013〕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基层单位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的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直接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区、镇(街道)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控制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承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行政许可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6.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7.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8.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9.组织、协调、参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1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1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14.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5.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6.牵头组织推广全区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天元分局

1.负责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

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天元消防大队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天元交警大队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3.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4.负责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5.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

7.负责和协助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1.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区建设局

1.负责市住建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辖区作为业主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①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协助、配合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②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协助、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③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④负责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⑤督促做好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2.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农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①协助、配合上级海事部门管理辖区湘江水域渡口码头、客运渡船运输安全。

②负责乡村公路、客运码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③配合上级海事部门做好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船员的培训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客运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④协助做好所辖乡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提出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整治改造的建议与意见。

⑤牵头组织推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⑥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配合、协调水上交通、渡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水上交通、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区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的职责规定,负责对重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和考评。

4.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户外广告、路灯、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户外广告、路灯、所辖城市道路和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参与户外广告、路灯、所辖城市道路和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国土天元分局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新建矿山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5.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6.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区水利局

1.负责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8.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区农村工作局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5.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区教育局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区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3.负责所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区卫生局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区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92号)提出的“产业进园区、交易进市场”的要求实施立项审批。

3.负责依法将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区产业局(区经信局)

1.组织指导园区生产企业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协助区安监局对园区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管工作。

2.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负责协调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负责协助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4.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扩、改建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扩、改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区国资局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株洲高科集团、天易公司等企业以及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5.参与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区创业服务中心

1.制定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指导。

3.负责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生产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配合区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株发〔2011〕5号)的要求,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3.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7.负责工伤鉴别和职业病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患者待遇,指导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8.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区商务局

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辖区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初审呈报工作,并配合市主管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负责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民爆物品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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