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与利用中国企业的国际专利诉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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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与利用中国企业的国际专利诉讼

专利保护与利用—中国企业的国际专利诉讼

王焱

方达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

一、法律文书

二、专利侵权

三、反垄断与专利保护(上)

四、反垄断与专利保护(下)

五、必要专利

一、法律文书

(一)构成要件——以商标法为例

  解释一个法条,无非就是把一个句子给切割成小块来看,称之为构成要件。

如果要判断某一个被告是否违反了某一个法律,就可以把他的行为或者他的思想和法条里面的构成要件一一进行对比,如果全部都满足的话就是犯罪或者是违法。

司法解释不是对整句进行解释,而是对里面的小的字词或者某一个词组进行解释。

如果要用整体解释的方法就会导致各个不同的观点的人无法说服对方,方法过于主观。

所以在所有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的解释的时候,都是用这种办法,把一个整句给切成小块进行对比的方法。

  举一个例子,比如说解释是否被撤销,已注册的商标被认为是第一个构成要件。

如果对别人使用的商标进行攻击的话,要使用第四十一条,首先要看是不是已注册的商标,如果不是注册商标根本就不用看这个法条,这个构成要件肯定无法立足。

  如果是注册商标再往下看,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三十一条,它把比较长的法条经过引用的话引进来了,可以把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三十一条分别看成一个构成要件,违反其中任何一个的,有可能侵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下面的一个构成要件“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这个如果满足的话再往下看,不满足的话肯定不会违反这个法条,商标已经注册超过五年是老商标,肯定用四十一条是无法撤销掉的。

  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谁能来提起对目标进行攻击呢?

这里又有一个构成要件,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原告只能是这两者中的一个。

如果既不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比如说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是不可以做商标侵权的原告的,因为你不能满足“商标所有人和关系人”这个条件。

可以申请商标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委员会又是一个构成要件。

去商标局或者是法院申请,显然不可以,只能去商标委员会。

如果到法院去以第四十一起诉,就会被法院直接驳回,因为这个构成要件不满足。

  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后面又加了一条限制,如果要想摆脱这五年限制的,后面有这样的条款,还是分成一小块的构成要件分析。

所以看一个人是不是违法,对法条本身,并不看整个法条的当时立法的用意,比如当时立法的用意是打击假冒商标。

以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看,如果某一个在冒用商标,干一件坏事,能不能使用它呢?

肯定是不能使用的,还是得回到构成要件去分析。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1.与一般法律解释的相同部分

  在整个专利法的领域之内,我们有专利的纠纷,作为当事人或者律师需要解释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什么东西?

是专利里面的权利要求,这个和另外两个形式的知识产权是不太一样的。

商标和著作权是不存在这样一个法律文书的,而专利是有专门的法律文书,专利书肯定是一个法律文书,是有效力的。

一个人如果违反国家制定了法律这是违法行为,如果一个人违反的合同也是违法行为,因为违反合同是民法里面规定的违法行为。

如果一个人侵犯了专利里面的权利要求也是违法行为,专利里面的权利要求是法律文书,它是直接具有法律意义的。

  专利里面的权利要求既然是我们在专利法的领域之内需要解释的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那它的解释方法是不是跟我们刚才讲的解释法条和解释合同是用相同的方式呢?

  如果要判断一个受控产品是否侵权,最基本的方法,还是要把专利的权利要求和受控产品进行比对。

这个比对就像把受控的行为和法条进行比对一样,把它的行为和法条里面的一个一个的构成要件进行比对。

我们也需要把专利里面的权利要求给切割成一小块一小块的,看被控的产品或者被控的生产方法,是不是能够满足里面一个一个小的构成要件。

  专利的这部分里面,被控的产品切割成一个个小零件,一个个小零件和专利说明书基础特征一一比对,对于权利要求说明书里面的基础特征如何解释显然就和法律分析一样,会决定整个侵权分析的最终结果,作为被告只要你能找到在某一个基础特征和被控产品是不一样的,就不是侵权。

作为原告如果要让侵权成立的话,必须证明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满足了原告所拥有专利权利要求里面的每一个基础特征——所谓的全面覆盖原则。

在专利法里面虽然有独特的名字,其实和其他的法律文书解释是一回事。

  2.与一般法律解释的不同部分

  一个专利主要分成两部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

在解释注文部分的时候,在专利领域之内要解释权利要求,但是法律稳当却不仅仅包括了权利要求还包括了说明书。

  说明书到底是什么定义?

说明书包括摘要、题目、文献引用部分,谁是发明者,谁是申请人,背景技术部分,正文部分,这些东西在我眼里全部加起来都是叫做说明书。

甚至附图部分我也认为是说明书,附图有的人一般喜欢单列出来。

和我们常见另外两种法律文书不同的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精美的小册子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或者民法,里面除了法律条文的主文部分,还有没有其他部分?

几乎没有。

整个一本小册子里面每一句话都是有效的法律,法律只有主文部分。

  合同呢?

附件只是为了节约篇幅,附件是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除了一开始的序言,到底有多大法律效力待考察,并不是直接有效的。

但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基本上都是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是没有类似于专利里面的说明书这样的东西。

专利里面的说明书本身是不能直接生效的,判定别人侵权,是没法拿说明书跟别人的东西比的。

  一个专利权利要求者的权利到底有多大?

完全取决于它的权利要求有多大,就像在我们这个社会之中,什么行为违法,只看法条。

把立法过程背景资料拿来是没有用的,那些东西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但是专利就不同了,它的说明书本身就构成法律文书的一部分。

  更奇怪的是,专利里面还有审查历史审查文档。

一个专利是哪来的?

专利局来的,在中国叫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不管商标和著作权,只管专利,中国所谓的知识产权局几乎等同于国外的专利局。

专利是从中国的知识产权局来的,怎么来的?

怎么从知识产权得到这个印刷精美的成品呢?

通过审查来的。

  审查指的就是对一个申请进行实体性的审查。

这三个不同权利的来源,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的,也可以通过注册,如果注册之后就变成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保护范围会大很多。

如果是使用的话,非注册商标,法律上也给予一定的保护,保护范围要小一些,这是商标的来源。

  专利是怎么来的?

权利要求是怎么来的?

类似有点像立法,主文部分是通过一年或者两年的审查,双方讨价还价之后得出来的。

讨价还价的过程,文字的改变记录在了审查文档里面,审查文档在解释权利要求的时候,到底是应该考察还是不应该考察?

是不是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

法律文书不仅仅包括印刷精美的专利,还包括看不见的审查文档,这个审查文档也是专利法律文书有机的组成部分。

  当你要解释权利要求的时候,是必须考虑说明书和审查历史文档,这个和法条还有合同是完全不一样的。

法条是不用去考虑其他东西,合同也不用。

如果权利要求说的是一,但是这个一,我认为其实是二,我在说明书里面看到你说过这样的话,或者在审查历史文档的时候,发现你说过这样的话,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必须的。

所以这就是从法律文书的解释角度来讲,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特殊性。

二、专利侵权

(一)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

  对于专利来讲比起来的话,就不是两个简单的实物比实物,两个都是客体在比,这个时候被控的产品,比原告是比什么东西?

不是比原告自己发明的产品,而是比法律文档,比专利说明书里面的权利要求。

专利侵权最基本的理论也是两条,第一个是相同侵权,第二个是等同侵权。

  相同侵权意思就是说,被控产品和权利要求书里面的文字是文义直接覆盖里面每一个被指控产品的主件或者零件,可以满足权利要求里面的每一个基础特征,就是相同侵权。

  如果表面上某一个被控产品的零件,不能满足所有权利要求里面每一个基础特征,并不代表一定就不是侵权。

这个时候就会把法官还要去看,是否可以把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为什么能够扩大解释呢?

为什么比法条或者合同更容易实现扩大解释的目的呢?

就是因为手上有解释法条和合同时候,别人没有的武器,说明书和审查历史。

当有了说明书和审查历史的时候,表面看起来不算侵权,但是实际上还是侵权的途径,提供给它一种理论基础。

  具体判别的方式,在判别是否等同的时候有很多种方法,现在比较完善的方法只有一种,判断被控产品是否在功能,侵权的方式以及结果和专利说明书里面写的东西是一样的。

如果是一样的,即使你没有能从字面意义上满足专利书里面的权利要求,依然可以判定受控产品是等同侵权。

所以从侵权的角度来看,商标著作权和专利的不同之处,相同相似的意思在里面,有一定相通的地方,但也有不一样的。

这里比的是法律文档,法律文档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讲,和其他的法律文档也并不太一样。

  

(二)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1.直接侵权

  侵权又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当时讲的是著作权,如果直接复制别人的作品构成直接侵权,如果一个人不直接进行复制的话,依然可能侵权。

  在现实之中,现在有现实意义的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商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不提供内容本身。

比如在XX的网页上有小说,也电影,这些小说和电影的作品本身不是来自于XX,XX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让这些作品进行传播。

那么这个时候XX有什么责任,就可能出现间接侵权的责任。

  间接侵权在中国民法体系建立的过程之中,由于某种原因,中国的法律里面根本就没有间接这个概念。

在中国民法通则里面,只有一个东西叫做共同侵权的概念。

由于中国在民法通则里面没有间接侵权的概念,在后面的发展之中,或者学者对它进行阐释的过程当中,就把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

在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共同侵权,现在至少有部分学者认为是包含了几个人在一起相互协同的共同侵权和几个人分工合作,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也包括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2.间接侵权

  还有一种不太常见,双方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但是独立的侵权行为都能导致最终结果发生的,也是中国民法通则原义,原来指的是共同侵权。

所以当时中国民法通则里面的共同侵权所涵盖的两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属于比较少见的情况,主要就是指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在一起,共同实施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民法通则里面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

  举著作权里面XX这个例子,很难落入共同侵权的情况,为什么呢?

因为XX和内容提供者也就是上传文学作品的人之间是没有意思联络的,XX仅仅是提供一个平台,让大家把小说传到XX文库里面去,让其他的网络消费者或者最终用户自行下载进行观看。

  在这个过程之中,XX是否应该负责任呢?

应该是要看他是否尽到了他的义务,侵权里面要看他是否有责任,如果有责任的话,是否违背了责任,违背了责任才能谈得上侵权。

对于这种所谓被迫只能用间接这个词,不用这个词根本没有其他词来称呼它,虽然在所有正式文件里面都在竭尽全力避免使用间接这个词,因为语法,中国是个全文法国家,法律里面没有间接这个词,但是学者在写文章的时候,根本没有办法避免这个词,不用这个词,XX这种情况就没有办法称呼它,所以说间接侵权。

  作为官方回答别人问题的时候,在正式文档里面虽然竭尽全力避免使用这个词,但是在回答业界其他学者和律师的问题的时候,也没有办法,非用这四个字不可——间接侵权。

所以在中国民法通则暂时不可能有改变的情况下,大家要知道,在中国间接侵权概念也是存在的,理论上只能暂时纳入为共同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3.专利中的间接侵权的形式

  专利里面也存在间接侵权的问题,而且间接侵权的问题比著作权还要更复杂一点,间接侵权的问题是这三种主要知识产权形式里面最复杂的一种,法律发展最完备的一种。

  间接侵权我在上一次讲著作权的时候已经讲过了,可以用刑法相比较,刑法里面叫做帮助与教唆这两种主要形式,间接侵权也是有这两种主要形式,如果一个被告构成间接侵权可能是因为帮助了直接侵权者,也可能他去教唆了直接侵权者,帮助和教唆是什么意思呢?

帮助就是指提供作案的便利,提供工具原材料等等,在这个里面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零部件属于帮助。

  在专利法里面,、提供的零部件有非侵权的用途,所以在提供零部件的时候,如果零部件在最后整机里面有非侵权用途的时候,就不构成帮助形式下的间接侵权。

如果提供零部件只能用于侵权产品,就构成了帮助形式的间接侵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讲这些好像都是很抽象的理论概念,什么构成间接?

什么是帮助和教唆?

在现实中,我们真的用得上这个吗?

用得上,而且很常见,几乎每个案子里都会有。

介绍一下怎么有帮助与教唆,帮助好理解。

  在专利的情况下,把普通民法里面的间接侵权的理论就变得非常重要,而中国由于法条并不存在这个东西,关于教唆和帮助侵权的最好的司法的渊源是来自于北京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要感兴趣可以看看教唆在专利侵权里面是怎么解释的。

三、反垄断与专利保护(上)

(一)市场经济与自由竞争

  反垄断的问题,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的本质特征和可见实物的财产是有区别的,实物财产别人不能使用,自己可以使用。

但是知识产权不是这样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只能排除他人使用,却不能决定自己是否能使用。

知识产权仅仅是一种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而自己能否使用是不一定的。

  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是不是就是一种垄断的权利,因为只有我一个人才能用。

所以从法律的根本上来讲,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天生具有很强的矛盾性在里面。

  讲到反垄断发展的历史,在反垄断法调节的社会之中,也有一部极其重要的书。

对于经济或者从西方国家来看,对于经济学最重要的一部著作,改变世界进程的是《国富论》。

《国富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开山鼻祖,几百年了,但是直到今天,各大商学院,各大经济系,依然在研究这些东西,这部国富论,研究其中的片段,就不知道产生了多少个诺贝尔奖的得主。

国富论里面最重要的东西,如果概括成一个词就是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经济。

  二战时期罗斯福新政的改变,目的是要在反托拉斯法,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树立了,反托拉斯法就是调节生活的,为什么它可以作为法律存在呢?

为什么它不违宪呢?

  前面讲了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调节经济生活,有一个先决条件,讲市场前面总是加了一个词必须是要充分高效的市场,怎么才能高效呢?

必须要通过竞争才能实现,高效的市场就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充分的市场通过供需关系的矛盾,才能够让价格稳定在一个传统的理论上,认为是合理的价格。

  如果有一个人要破坏整个理论的基础,也就是说,对于竞争这个问题,进行人为的干预,破坏竞争的话,显然这个理论体系基础就出了问题,如果没有充分的竞争,价格就不能真实反应供需产生的合理价格,没有合理的供需价格,看不见的手,就会失去效能。

所以说在早期的时候,法律就允许对垄断行为进行归置。

  

(二)反垄断法的法律渊源

  中国习惯称为反垄断法,国际上更通用的词叫竞选法,其实讲的都是同一个东西。

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在2007年才刚刚制定施行的。

介绍一下中国反垄断法的来源,是不是仅仅只有反垄断法这一部法。

  中国在反垄断法2007年颁布和制定之前,就还有另外一处法律渊源,所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各种各样法条的杂合体。

传统意义上讲的反不正当竞争,指的是和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尤其指的是搭便车和虚假广告之类的东西,称之为反不正当竞争。

  中国称之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不仅仅把这个东西包括进去了,还包括进去一些当时法律界认为急需要立法,但是大家又无法达成共识的法律条款。

主要是包括商业秘密,中国是没有单独的商业秘密法的,包括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和反不正当竞争没有什么关系。

把反垄断法相关急需的条款放了两条,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作为临时性的措施,没有颁布完整的反垄断法。

  到了2007年,完整的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不是有效?

我个人觉得其实难说,新法和旧法,旧法应该是无效的,新法是有效的,这个是基本常识,新法肯定会把旧法撤销一样。

但是问题是中国颁布新的反垄断法里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款在该领域所有旧的反垄断法的条款都失效了,虽然从具体的内容上看,明显和前面的重合了。

  所以出现了一个问题,是不是有新的反垄断法把旧的法律也撤销了?

在现实之中,其实现在这两法是有并行的,虽然我看有很多案子,都是以新的反垄断法作为起诉的案由,但是依然有一些法律是利用原来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两个,跟反垄断相关的条款作为立案的原由,中国的反垄断法的法律渊源的来源比较复杂。

  (三)《反垄断法》的笼统性

  《反垄断法》大家经常称之为小宪法,为什么称之为小宪法?

宪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法条极其笼统,除了宪法本身作为位阶上来讲是高过部门法以外,它的特点对于法官来讲,难以操作。

比如说美国里面经常讲的宪法里面,严禁宗族歧视,不能以肤色为歧视,具体到某一个行为的时候,什么样的算是歧视?

  比如说我如果要招演员,要招一个白种人的演员,只招白种人,不招黑人,这个算不算歧视呢?

很难说。

作为宪法来讲,对具体的东西并不作规定,所以说宪法的具体内容往往要由法官的司法解释来决定。

  《反垄断法》跟它有类似的特征,里面的法律条款都是非常笼统的,作为商业界里面的商人,作为CEO如果采取这样的举措,是否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呢?

很难说,因为条款太过于笼统,所以称之为小宪法。

必须要通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案例法的发展,才能决定,某一个具体的商业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四)我国对垄断行为的规制

  中国的《反垄断法》在2007年,时间非常之短暂,案例法发展得也不是非常的完善,但是好处是其他的西方国家已经发展很久了。

中国在订立自己的反垄断法的时候,还是提供了有一些具体的细节,可以提供给在商界的商人作为一定的指引,告诉他们某些行为是违法的,某些行为是不违法的。

  反垄断法的法条有很多,其中重要的法条只有十三、十四、十七这三条,其他的具体部分,要是研究反垄断法,把整个法案去仔细看。

作为介绍的话,只介绍这些就可以了,其他就没有必要去卡了。

十三、十四讲的是垄断协议,十七讲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第十三条为例子,讲在协议的情况下,法条是如何归置这种垄断行为的。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下面写了很多协议的类型,第十一条写的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这两条法条比比看,一个重大的差别是什么?

十三条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十一条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有一个差别,在第十七条的时候,规定了只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才有可能违反第十七条法条,而十三条法条任何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都有可能违反这个法条。

  十三条是协议,十一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协议的话,至少要有几个当事人才能完成?

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第十一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一个就有可能完成,一个如果具有垄断地位,是有可能完成的。

当然也可以有两个或者三个,加起来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可以完成。

为什么对于协议的行为,法律的要求就比较低?

也就是说对于他们的违法行为要求比较高,从事的违法行为的归置比较严格呢?

大家想想,一个人干坏事的时候杀伤力有限,如果两个人在一起干坏事的时候,杀伤力不是1+1的关系,会是成几何级数的上升。

  (五)垄断行为

  1.价格操控

  从具体的行为上来看又分为两类,市场的核心就是价格,如果有一个当事人或者是几个当事人协议,对于价格进行操控的话,可能是法律第一个就要规制的东西。

最坏的情况,多方协议操控价格,使某一个产品的提供者、经营者两个的关系是一样的。

他们两个人谁也无法控制市场,其中有一个涨价的话,另外一方很可能不涨价,甚至于降价。

作为一个消费者而言,显然就会买便宜的东西,涨价的地方就会被迫把价格降回去。

  有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这也就是亚当斯密讲的供需矛盾,如果供应充分,一个人涨价是完全没有可能的。

你涨价的话,另外一个供应者就会增加产品,把你所有的市场份额都夺回来。

但是如果这两个人开始商量价格之后,我明天把这个价格涨上去,你也跟我同时涨价,这时作为消费者怎么办呢?

没有任何选择余地了,必须得接受这个高价。

  这个时候这两个经过协议的人取得一个垄断地位,垄断对经济生活的危害性,根据亚当斯密的理论,把整个的理论基础就破坏掉了。

价格必须要能真实的反应供需矛盾,你们两个人通过协同签了一个协议,把价格虚假的抬高上去,所以法律第一个要归置的协同起来操控价格。

  2.市场分割

  在比较容易认定违反反垄断法还有一个,叫做市场的分割,经营者双方约定,你在这三个省经营,我在那四个省经营,互相井水不犯河水,会触动亚当斯密国富论整个理论的根基。

  3.捆绑销售

  而对于一些其他的行为,就不一定是放在天生违法了,比如说捆绑销售,这是很常见的一种。

这种情况下,往往要分析,捆绑销售到底是不是具有促进竞争的理由,还是没有促进竞争的理由,在这一块,多个协议的情况下,联合抵制交易,限制产品的数量。

法条里面虽然没有区分,但是要放在我写的这四个格子里,一般都能落到某一个格子里面去,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违法。

四、反垄断与专利保护(下)

(六)反垄断案例——奇虎和腾讯

  具体的案子,3Q大战,原告案子里面写的是奇虎对腾讯。

腾讯生产的就是QQ,奇虎生产的就是360。

360软件是干什么用的?

杀毒、浏览器、软件。

QQ可以用来聊天用的,浏览器、输入法。

如果一个定义为聊天即时通讯软件,一个定义为杀毒软件,3Q大战最早是怎么开始的?

商业上我能理解,因为两个都想扩大,360说我也什么都做,QQ说我也什么都没做。

两个商业上的矛盾是很明显的,为什么一个杀毒软件公司和即时通讯软件公司会产生这么不可调和的矛盾,是谁先开战的?

QQ首先说360盗窃用户隐私。

  一开始的时候,双方指责对方在非法搜集客户的隐私信息拿出来,360和QQ都是免费的吧?

他们靠什么模式来盈利呢?

用户数量。

用户多了之后,表明首先要取得市场份额,把我的市场份额提高到70%、80%、90%之后,如果只有份额没有盈利模式,我这个钱最后从哪儿挣出来呢?

上网的一些记录,你的一些爱好,购物喜好,这就是隐私。

  隐私里面不是特别重要的部分,姓名、住址是比较敏感的一部分。

消费习惯,买什么东西,喜欢用什么词搜索,逛网上什么地方,这个也是隐私的一部分,一开始的时候,攻击对方,非法搜集终端客户的隐私,从这个开始的。

一开始互相攻击之后,后来付诸行动有没有采取一些自救的措施?

在他们的软件上有没有做什么手脚?

互相屏蔽对方软件,会影响到客户体验,这个是360当时的第一个除了打口水仗以外,做的第一个举措。

然后QQ怎么反击的?

装了QQ,就必须得卸载360,双方软件有不兼容性。

  矛盾到了这一步之后,终于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QQ开始采取了二选一的举措了,只能在两套软件里面选一个。

到了这个时候,诉讼已经是不可避免了,在奇虎和腾讯这两个公司之间,诉讼不是一次。

中国反垄断法法律渊源有两块,一个是反垄断法,一个是不正当竞争法,他们在反垄断法加上不正当竞争法一共有15个案子,现在还有第16个。

  本身这个纠纷到现在应该是没有彻底解决,形式上解决,是通过行政手段,行政机关让他们双方不要再打了,法律上还没有解决,法律上这个案子还都是悬而未决。

最高院,前天才刚开庭,在这15个案子里面,奇虎全部输掉了。

  是哪一个行为,让普通的电脑的消费者,终端用户觉得最可恶的?

泄露用户信息你觉得这个是最讨厌的行为,这个泄露两边都有这个行为。

两边都是在搜集一些个人隐私,双方打口水仗,搜集并且泄露对方隐私。

从事实上,哪一个更加正确一点?

我猜两边都有这种类似行为,一个多一点,一个少一点,因为他们都是免费软件,要生存的话,必须得监控你的上网习惯和消费习惯,否则就没有有价值的东西,提供一些所谓的增值服务。

360绝对不会给你一个免费的杀毒软件,QQ也绝对不会绝对的免费的QQ。

  QQ在即时通讯这一市场之内,可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但是法庭也不是这样认为的,法庭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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