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10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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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10页doc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揭示债券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债券资产价值,及时发现债券资产买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债券资产管理,为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规范本行债券资产的分类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避交易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持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的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债券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相关文件制度制定。

第四条 交易账户是指能够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迅速买卖而持有时间较短的金融资产的组合。

包括以交易为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 银行账户是指以为增强本行收益而准备在较长的期限内持有的金融工具。

包括部分可供出售以及持有到期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获得长期、稳定收益而长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二章债券资产的划分类型

第六条债券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包括:

(一)交易性债券资产;

(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

二、可供出售债券资产;

三、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第三章债券资产分类基本原则

第七条债券分类首先应符合本行战略发展计划、本行年初制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全盘风险管理计划和利润计划;其次应符合本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计划、利润计划、投资策略、考核办法,然后制定本行的债券具体分类办法。

第八条债券分类不仅要符合新会计准则,更重要的是要防范风险,通过分类有助于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使效益最大化。

第九条债券分类应根据资金来源的现状,对持债的债种结构、利率结构、期限结构进行相应的分类配置,分类须符合本行的风险管理计划和投资策略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

第十条债券分类时报风险管理部审批。

在审批表中列出分类的依据、债券资产的性质,分类后对风险管理、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影响程度,形成量化数据,在债券分类认定表中列示,由前、后台各司其职,报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十一条对债券进行分类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行持有该项债券资产的意图;

二、该项债券资产是否符合特定类别的债券资产定义。

第十二条金融市场部在进行债券资产分类时须注重分析债券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

第十三条出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金融市场部要分析本行和流动性状况,估算可用于债券运作的资金,对于放大的部分应结合流动性进行随时的头寸管理,调剂本行资金余缺。

第十四条 在持债规模和资金来源明确的情况下,制定年度内本行分类各占债券资产总额的比重,比重确定后报经营管理层批准,上下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5%。

第十五条债券资产的划分应保持连续性,划分方案生效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同一只债券每一次买入均需要进行分类审批。

第四章交易性债券资产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的债券必须符合交易性债券资产的定义。

本行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的债券必须具有收益率高、流动性好、有活跃市场并能找出相应的公允价值的特点。

本行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赚取差价、近期出售、回购、用于按市价做买断式回购交易、为增加交易量或为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而持有的债券应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

第十七条本行对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的债券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部提供的公允价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当市场出现政策调整、资金紧张、回购利率上升、大盘股的IPO、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在一天内进行2次估值。

第十八条对交易债券资产以购入净价(指首次购入的成本)的+10%为止盈点,以购入净价的-8%为止损点。

当交易性债券资产债券价格达到止盈点或止损点时,立即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卖出。

第十九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没有成交与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对其以模型进行估值的债券,三项条件不能达到其中之一的不得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

第二十条已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的债券不能再划分为或重分类为其他类别;已划分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均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债券资产。

第五章可供出售债券资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划分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债券必须符合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定义。

划分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衍生债券资产;

二、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持有至到期的债券资产。

第二十二条可供出售债券资产归类是“倒挤”的结果:

在通常情况下债券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计入当期损益交易类债券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就必然要划分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

可供出售债券资产重新分类为持有到期的条件:

一、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

二、公允价值不再能可靠计量;

三、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限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划分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债券达到计提减值准备的条件时,应将资本公积全部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转入损益表中。

第六章持有至到期投资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必须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

或分为持有到期投资的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

三、是非衍生的债券资产。

第二十五条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必须是本行有足够的财务资源,不受外部因素影响,不会因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变化、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出现时就要出售的债券。

第二十六条对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资产,本行必须有持有至到期的意愿及能力,持有能力是关键点。

表明本行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债券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有: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债券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无法使该债券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本行难以将该债券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本行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债券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不得超出本行规定比例增持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得额外加大正回购资金量增持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在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均衡且配比的情况下将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浮动利率债券可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含权债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本行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含权债因为支付多少资金是由投资方决定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二十九条对于债券期限和金额在发行办法和招投标说明书中无法明确的债券资产不得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十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必须每末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部提供的公允价值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划分到银行账户中的债券可包含持有到期类或者可能出售类中的部分债券,银行账户中的债券只能做质押式正回购交易,不能做有改变债券持有权的其他交易。

第七章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原则上各类债券资产的划分已有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重分类。

第三十三条当本行经营管理层、金融市场部持有意图发生改变时,由金融市场部将《债券分类认定表》报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三十四条当本行的持有能力发生变化时,资金来源出现较大幅度的减少、流动性在近期内急需增强、可变现资产要求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根据本行相关的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风险管理部审批后进行重分类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将已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出售50%以上的,剩余50%以内的部分进行重分类,全部以出售日的公允价值划入可供出售债券资产账户,重分类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

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即将到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可以例外。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一)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如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企业),金融市场部应对恶化的程度、该企业的账务状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予以描述,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二)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假如财政部的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免税政策取消的情况下),将该税收法规的书面文件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三)因本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新成立机构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需将合并文件或公告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四)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应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五)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监管部门书面文件或整改通知书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八章可供出售债券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行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

第三十七条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时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十八条可供出售债券资产持有期限已超过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公允价值结转。

债券资产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并且本行仍然想继续持有不打算出售的,可以将该债券资产由可供出售债券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目该债券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第九章债券分类与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债券资产的分类在前、后台要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

首先由前台交易员根据交易目的提出明确的分类及指定的依据,填报《债券分类审批表》告交后台交易员复核;

其次后台交易员对债券品质、是否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流动性影响程度进行复核后,提交部门经理审核;部门经理审核完毕形成意见,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债券资产分类应建立前台交易管理、后台清算结算管理、风险管理相结合、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分类体系,确保分类准确、科学、不轻易变动。

第四十条本行应保留完整的成交单和账户划分记录以及对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以便进行查询,并接受内部、外部审计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保存期限长于债券持有期限后5年。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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