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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及例题答案

《经济法概论》参考答案

第1章经济法概述

1、案例导入:

该纠纷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该案例中当地政府要求各村果农的苹果都要卖给县水果公司,不许擅自卖给外地客户,并强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与果农签订了收购合同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一、案例导入: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在这一案例中,因为明星的隐私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用来交易。

因此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2、例题

1.B税务局局长与税务干部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不是经济法律关系。

2.

(1)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本案中主要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就是甲、乙两家公司。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的权利是从乙公司处收取本息,义务是将15万借款给付乙公司。

而乙公司的权利就是对从甲公司处的借款享有六个月的使用权,义务是按时给甲公司还款付息。

第3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1、案例导入

(1)可以。

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首先偿还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合计8000元,其次偿还欠缴税款2000元,最后偿还欠债权人丁的10万元。

(3)应该,因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2、例题参考答案

1.A。

公司是典型的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2.BCD。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C。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分析提示: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甲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5.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债权的申报期限。

根据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甲3月1日收到通知,所以甲向个人独资企业申报债权的期限截止到3月31日。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一、案例导入

(1)无效。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当然,法定的原则只有在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

如果合伙协议有另外的约定,则应执行合伙协议的规定。

本案中没有明确约定,不能以多数同意为由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即使转让,转让无效。

(2)可以退伙。

因为符合协议退伙的要求。

合伙企业的盈利应分配给李丙,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不承担。

因为合伙人对于其退伙后企业所欠的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例题参考答案

1.应该给乙。

因为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DE。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当然,法定的原则只有在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

如果合伙协议有另外的约定,则应执行合伙协议的规定。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能。

因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也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D对。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如果销售公司明知道甲没有权限签订10万元以上的合同还与其签订,销售公司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合同责任;如果销售公司就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是不知情的,而且销售公司也无过错的情形下,就是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就得承担合同责任。

第5章公司法律制度

1、案例导入:

1.发起人认购过的股份不得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35%,本案中四家发起人认购的金额没有达到最低要求;2.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3.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4.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5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2、例题

1.A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不能有劳务。

2. 有以下几处不符合规定:

首先,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为有效。

其次,乙可以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得担任监事。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后,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才有效。

3.首先,采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不符合规定;其次,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4.B《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案例导入

(1)①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

  ②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

  ③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①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

  ②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

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③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

④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例题参考答案

1.BC。

详见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部分讲解。

2.

(1)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以下几点不合法:

①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本题中,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按照规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666.67万美元,而本案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本题中,合营双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15%,而不是4个月内。

③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作为出资。

④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

本题中,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外方也可由中方委派是错误的。

⑤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错误的。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本题中,该款所约定的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2/3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不符合规定的。

  

(2)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因占用大量耕地不合法,另外关于土地使用权应该是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才有权审批。

根据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均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场地,可以由合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

3.AC。

详见董事会部分内容讲解。

4.案例分析:

首先,出资人是日本企业和中国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投资主体,是中日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采取的是董事会管理制。

企业投产后,前五年利润归还日方投资,企业设立期满后,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说明日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法律规定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而且也只有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因此该企业的性质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应当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企业的设立程序是申请、审批、登记。

5.BCD。

详见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特征,出资要求,组织形式,投资回收内容讲解。

第7章破产法

1、案例导入

(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支付担保债权,水泥厂用于担保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范围,应优先用于清偿其担保债权;水泥厂的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应以此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2400-100-600=1700万元。

第二,支付破产费用。

第三,支付水泥厂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支付水泥厂所欠税款。

第五,支付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2600-(350+320+100)=1830(万元),其中包括煤炭公司380万元。

(2)依照清偿顺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为182.7322万元。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破产财产支付:

1、破产费用;2、职工工资、劳保费用;3、欠国家税款。

1700-150-350-320=880(万元)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

380/1830×880=182.7322(万元)。

二、例题参考答案

1.A企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其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

因此,对办公楼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办公楼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

执行程序中止后,B企业只能凭甲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乙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破产债权为110万元(假设清偿率为10%,B企业只能分回11万元)。

2.B。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所以ABD对,C的行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一年以前发生的,不对。

4.ABC。

解析:

根据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选项D是属于无效行为,而非可撤销行为,因此不选。

5.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D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第8章合同法

1、案例导入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的性质。

乙报价的性质属于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本例中,乙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的行为性质属于承诺。

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4)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二、例题参考答案

1.

(1)函电1、2、3、4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新要约、承诺。

(2)不承担,因为丙厂发出的是要约,在受要约人A没有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对于受要约人A是没有约束力的。

(3)6月10日成立。

因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暴雪属于法律上认定的不可抗力,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A公司并加以举证就可以免责。

(5)乙厂暂停交货的行为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只要按照法定程序通知A要求其提供担保,A公司拒绝或提供的担保无效,乙厂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2.①2月1日A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②2月2日B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③2月4日A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新要约,即该合同的要约;④2月6日B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承诺。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时间应该是2月6日。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D项正确。

4.以合同书订立合同,自合同书订立之日起合同成立。

合同尚未成立,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D项正确。

5.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通知、协助、照顾、保护、忠实等注意义务。

本案中的乙公司属于故意违反诚信义务进行恶意谈判,属于恶意磋商,应当向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

(1)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7.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故A项正确;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实质上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故B项正确;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让与人,在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故C项正确。

8.本案涉及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只能存续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因此,第三人如果在代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相应的违约责任仍然应当由其代替履行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来承担。

A项正确。

9.《合同法》确立了提前履行的规则:

①债权人具有提前履行拒绝权;②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AD项正确。

10.本案例涉及的是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公司分立、合并前的债权债务由公司分立、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因此,丙公司兼并乙公司应当承担乙公司的债权债务,丙公司应按照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应按照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向丙公司交付货款。

11.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根据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货,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甲公司未付清价款,后履行一方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主张履行抗辩权。

B项正确。

1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B项正确

13.

(1)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李某无权处分该机器还与其签订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李某的处分超越代表权限,则合同有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方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而且甲也已经通知了乙方中止的法定理由。

(3)可以。

甲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及时通知了对方乙公司。

如果乙提供适当担保,甲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甲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案例导入

(1)李某自2012年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本题中,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张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在本题中,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二、例题

1.ABD。

详见原物与孳息的概念。

2.ABC。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

(1)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二买。

甲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

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甲已将该玉器卖给丙并将玉器交付丙,故丙自交付时起取得了对该玉器的所有权。

虽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在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在后,但乙对该玉器仅为债权,丙对该玉器拥有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应先保护丙对该玉器的所有权。

(2)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请求权,丙的请求权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乙的请求权因甲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玉器而不能实现,故甲对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丙依据合同取得了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取得合法有效,丙为该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4.AC。

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和质权,该财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

5.AC。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利害关系人在更正登记时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6.买卖合同在2008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2008年12月20日起转移。

根据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我国不动产物权转让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有权就不能转移。

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发生转移。

7.B。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虽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移转。

8.ABCD。

详见交付方式。

9.B。

本题考核建筑物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本身。

10.3000名业主同意,且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总数为30万平方米。

根据规定,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2/3以上的业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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