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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股权激励法舞墨堂旗舰店

十大股权激励法

目前,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已不能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多种形式的长期激励办法显得更加有效,因此这些新办法在更大程度上决定着经营者的薪酬总水平及其结构。

下面十大激励办法或许会成为开启我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效激励不足的钥匙。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利。

美国迪斯尼公司和华纳传媒公司最早在高级管理人员中大量使用股票期权。

随着20世纪90年代美国股市出现牛市,股票期权给高级管理人员带来了丰厚的收益。

全球500家大型公司企业中已有89%对高层管理者实施了股票期权。

二、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英文缩写为SARS,通常与无附带要求的股票期权同时使用。

它的设计原理与股票期权近似,但差别在于:

在行权时,经营者并不像认购期权形式下要购入股票,而是针对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兑现。

国内现在有些人谈到的股票期权,实际上说的就是股票增值权。

  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

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在美国,按照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第16条规定,股票增值权必须要有6个月的持有期,所以,它只能给公司内部的经营者。

股票增值权因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实施,有时也叫现金增值权。

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以增加股票发行为前提,因而不会对公司的所有权产生相应的稀释,也不会产生无投票权的新的股票持有者。

三、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专门为了某一特定计划而设计的激励机制。

所谓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这种股票的权利受到限制,亦即经营者对于股票的拥有权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限制期为三年)。

经营者在得到限制性股票的时候,不需要付钱去购买,但他们在限制期内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如果在这个限制期内经营者辞职或被开除了,股票就会因此而被没收。

  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

首先,薪酬委员会预期该战略目标实现后,公司的股票价格应当上涨到某一目标价位,然后,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无偿赠予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当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目标价格时,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受益。

四、虚拟股票

  这一激励机制是指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对于这些虚拟股票,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所有权,但享有股票价格升值带来的收益,以及享受分红的权利。

这种办法是在不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的情况下,将他们的收益和公司的股票股价的上升联系起来,从而为许多西方大公司所运用。

五、帐面价值股票

  作为经营者长期激励性报酬的形式,帐面价值股票的最大特点是用股票的帐面价值来衡量其价值,这就避免了证券市场的反复无常,股票的市场价格常常由不可控因素决定不断波动的特点。

显然,对于非上市公司,帐面价值股票作为经营者长期激励性报酬是可以操作的。

不过,西方一些大公司也有采用帐面价值来向经营者发放报酬的。

比如,最近被康柏公司兼并的DEC公司,美国的花旗银行都是提供帐面价值股票给经营者作为报酬。

在具体操作中,使用帐面价值股票的方式可以和股票期权的做法结合起来。

当经营者得到公司股票时,其购买价格可以由股票当时的帐面价值来决定,而不是根据市场价格。

以后,当公司回购此种股票时,也是以当时的帐面价值作为股票的回购价格。

这样,当公司回购帐面价值股票时,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其它有价证券,经营者都可以得到两个帐面价值之差作为收益。

六、特定目标奖金

  特定目标奖金是西方一些大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长期激励办法。

这类奖金与年度奖金相同,也是一年一评,但是评定的标准是前3~5年内公司战略计划中既定的长期目标的实施情况。

该奖金一般以现金计量,但是可能有的公司以现金支付,有的公司以股票支付。

通用汽车公司在1997年设立了一次性的以净资产收益率为目标的激励计划。

如果从1997年计划开始起到2000年12月31日为止的时间区段中,通用汽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5%,则2000年12月31日公司将向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赠予既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如果该目标没有达到,该计划在2000年12月31日自动失效。

七、业绩股份

  所谓业绩股份,是公司用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性报酬支付给经营者。

但是,具体的股份实施,或者说股权的转移要由经营者是否完成并达到了公司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来决定。

比如,很多公司以EPS(每股盈余)的增长水平作为标准来决定公司支付经营者股票报酬的数量。

在这种情况下,事先就要在合同中规定好。

公司支付经营者的股票数量,以EPS的增长率为基础。

只有达到某一个水准,比如EPS的增长率达到3%,公司才实施事先承诺的股权转移,经营者得到股份;而且,在3%的基础上,每增加1%,公司再采用比例或累进的形式增加支付经营者多少股份。

八、储蓄参与股票

  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往往不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正式员工都可以参加。

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并向所有的员工提供分享公司潜在收益的机会。

  储蓄参与股票允许员工一年两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实施过程中首先要求员工将每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放入公司为员工设立的储蓄帐户。

一般公司规定的比例是税前工资额的2%~10%,少数公司最高可达20%。

  与其它的激励机制相比,储蓄参与股票更像是一个储蓄计划,其激励作用较小。

其它激励一般来说是股价上扬时赢利,股价不变或下跌时没有收益;储蓄参与股票则是不论股价上涨还是下跌,都至少有15%的收益,当股价上涨时赢利更多。

九、股票无条件赠予

  股票无条件赠予是以前一些公司常常采用的激励经营者的报酬形式,现在一般情况下已经很少采用。

股票赠予安排,一般并不包含什么特殊限制或其它先决条件,往往支付给公司的关键经营者作为报酬。

目前,只有在公司受重大事件影响,处于关键性的转型时期,或是在刚刚成立,正处于艰难的创业时期的情况下,才会以股票的无条件赠予作为长期激励报酬的形式提供给关键的经营者。

十、影子股票

  影子股票是西方国家很多公司向经营者提供长期激励性报酬的一种形式。

其特点是,经营者在被决定给予股票报酬时,报酬合同中会规定,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股票升值了,则经营者就会得到与股票市场价格相关的一笔收入。

这笔收入的数量是依照合同中事先规定的股票数量来计算的,而这笔股票的数量一般与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成比例。

也就是说,通过影子股票的形式向经营者发放报酬,要借助于股票,但又不实际发放股票。

因此,用于作为参照物的股票才被称为影子股票。

用影子股票来提供长期激励性报酬时,计算报酬大小的原理基本相同。

影子股票不同于虚拟股票,前者是以合同的形式参照股票价值给予经营者既定的收入,后者是经营者持有“股票”参照股票价值的未定性收入。

附:

合同法全文

导读:

范文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

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

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

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

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

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

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科技协作合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没有计划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二、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三十八条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

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

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

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

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

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

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

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

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

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

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4。

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

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

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

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

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造,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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