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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线协议

 

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租用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日期:

年月日

 

 

中国联通昌吉分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代表:

 

电话:

传真: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就双方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的《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租用合同》(下称“原合同”)中安装地址为达成一致意见,特签署本合同,原合同中关于该条互联网专线的相关条款终止执行。

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二、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条,每条30M的互联网专线,供甲方接入互联网络使用。

乙方同时为甲方各免费提供四个公共网段IP地址。

接入方式为独享带宽,接入端口:

电口。

 

三、资费标准与租金计算方式

四、

1.互联网专线资费标准为:

元/条.月,初装调测费及工程材料费/元。

此合同租用互联网专线壹条、带宽30M,租金共计元/月,初装调测及工程材料费/元/月。

2.

3.如果客户需要增加IP地址,则每个IP地址租费10元/月。

4.

5.计费起始日:

双方确定,客户在《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上签字之日为计费起始日。

在互联网专线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甲方应在接到《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返回《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

如果客户超过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反馈《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则甲方不能提供互联网专线服务,并拆除已安装的互联网专线。

6.

 

五、费用支付方式

六、

1.本合同租金支付采用预付费方式,按月支付。

2.

3.甲乙双方约定在合同签定后,在甲方签署《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须预付互联网专线租金;以后将每月/半年/年(或合同约定)预交纳互联网专线租金。

4.

5.每月21日前预存下月使用费,超过10工作日不付租金的,乙方将按每日租金0.3%追罚滞纳金,经乙方再次催缴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罚甲方的滞纳金。

6.

 

七、甲方责任与义务:

八、

1、甲方向乙方提出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订单》,并签定《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

2、

3、甲方向乙方提出互联网专线用于日常办公用途。

甲方保证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互联网专线和开展相关业务,不得擅自更改使用用途,如有任何项目变更,须提前通知乙方做相应变更处理。

4、

5、甲方在合同签署后,15工作日内为乙方工程入场做好如下配合:

(1)配合乙方现场勘测工程施工条件和准备专线接入路由;

(2)免费提供施工所必要的用电和场地(或在条件具备后及时通知乙方);(3)配备专人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6、

7、甲方负责甲方设备的调测和维护(如:

路由器、防火墙等),包括因业务需要乙方放在甲方机房内的设备保管及简单维护(如:

防火、放盗、防尘、防水等)。

8、

9、由于乙方网络故障,影响甲方正常使用互联网专线时,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维护人员,并配合查找故障点,以保证专线尽早恢复正常使用。

10、

11、甲方保证不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活动;不得开展国际语音落地业务,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并保留对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12、

13、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对外提供服务的,应如实填写本合同附件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使用情况用户确认书》,包括开设网吧、开设网站等。

如果甲方开设互联网网站和BBS论坛时,应特别注意:

14、

(1)甲方开设有非经营性网站的,甲方必须按照信产部要求进行备案才能开启,原则是网站先备案后启用,具体细则见信产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2)

(3)甲方开设有经营性网站的,必须在网站启用前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乙方提供此有效许可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并向乙方提供准确无误详实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注明备案编号(例如:

京ICP备12345678号)并签字盖章确认。

(4)

(5)甲方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即BBS服务)的,必须严格遵守信产部颁发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指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七条指出“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交互记录留存60日的等技术保障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具备信息发布和过滤有害不良信息的能力。

(6)

8.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九、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十、

1.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将传输线月入甲方机房,免费提供必要的传输设备,并完成线路调试和开通工作。

2.

3.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所须的IP地址,对甲方自带IP地址情况,将予以接纳,并设入各级路由表中。

4.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并确保专线通信质量。

6.

7.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但不直接面向乙方用户。

8.

9.在合同期限内,如甲方提出带宽扩容需求,乙方将尽快给予回复,与甲方签定变更协议,并免费提供必要的传输设备,为甲方开通扩容线路。

10.

11.乙方有权利收取互联网专线租金,如遇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乙方有权追罚。

12.

13.当乙方发现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接入进行违法活动,或网站内容出现涉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删除有害信息,停止违法活动。

甲方如超过8小时仍不删除的,乙方将停止甲方互联网接入。

对于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并终止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终止合同继续执行。

14.

15.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投诉后,将尽快在甲方的配合下查找故障,或派专人到甲方现场检查和维护,尽快恢复线路正常使用。

16.

乙方互联网机房24小时故障投诉电话: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一十一、合同有效期

一十二、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壹

(1)年。

自服务开通之日起算,直至第12月最后一日结束。

服务开通时间以《中国联通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开通确认单》为准。

《中国联通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开通确认单》格式见附件三,甲方签字盖章即为确认服务开通,即服务收费计时开始。

甲方应于服务开通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中国联通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开通确认单》交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提供的一切服务。

 

一十三、合同终止

一十四、

1.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满后,若甲方愿意继续本合同的服务项目,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将自动顺延壹

(1)年。

2.

3.在服务期内,如果一方要求终止本合同,应在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提交申请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额度为合同有效期内未足月份的租用费元。

4.

5.在顺延期(服务期之后的延长期限)内,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结清服务费用。

6.

7.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活动,或甲方开设的网站出现淫秽色情、诱骗消费、侵权等不良违法信息和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出停止违法行为活动和删除违法及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罚因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诉讼费用。

8.

9.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终止前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影响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10.

 

一十五、免责及违约责任

一十六、

1.双方承认,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合同所述的直接经济损失应限于因己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营业收入或利润损失、技术或经营权的丧失、业务间歇、服务或设备使用权的丧失等),也不包括惩罚性的赔偿。

2.

3.在非乙方事故责任情况下,乙方不承担甲方设备和系统的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如是由乙方网络故障或人为过失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因故障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5.甲方保证不通过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向乙方网络内的任何设备进行安全攻击。

若违反此条款,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甲方互联网专线租用资格,并且保留通过正当程序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罚的权利。

6.

7.甲方如果违反《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全部服务直至终止合同继续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8.

 

一十七、保密条款

一十八、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有关合作费用、合作方式等,属双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违背此条款将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一十九、不可抗力

二十、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正常履行本合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事故损失责任,不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付。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故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可协商是否终止本合同,或免除或部分免除本合同的义务。

 

二十一、争议解决

二十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其他

二十四、

1.在本合同期内,若国家有新的资费政策规定颁布,则双方应执行新的资费政策规定。

2.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可另制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5.本合同中附件一《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及附件二《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开通确认单》的内容构成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的完整合同。

6.

7.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8.

 

二十五、附件

二十六、

附件一:

《中国联通互联网用户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附件二:

《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开通确认单》

 

甲方:

乙方: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中国联通互联网用户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公司对信息发布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对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监测,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接入用户须签署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有关法规和相关规定,签署本责任书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被确定为本单位信息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我作为接入中国联通互联网(简称165网)的客户代表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不得擅自更改合同中通信资源使用用途。

二、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6日)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四、

五、对所开设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版权负责,对所发布的信息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不发布下列任何一项信息内容: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对在网上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的,将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七、应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要求,办理相关网站信息备案手续,必须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

八、

九、在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联通有权对用户在网上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浏览检查,将积极配合对不良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关停。

一十、

一十一、对提供语音增值服务的,有外呼功能的,不得随意改变主叫号码,也不得将业务频道转包给第三方。

对提供下级接入服务的(二级运营)用户,负有接入下级用户的信息安全责任,负责所有信息安全监测工作。

一十二、

一十三、同意在发生传播非法信息、破坏信息资源和网络设备、恶意攻击、制造病毒等各类案件时,接受中国联通根据案件性质和损失程度,给予的处罚,中国联通将对后果严重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十四、

一十五、应负责自己托管的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电信运营商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

一十六、

一十七、负责网站所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博客等交互式的信息安全,除正常办理备案手续外,还必须到当地公安网监处办理经营许可。

网站有专人负责24小时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监护。

一十八、

一十九、若托管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接受中国联通有权在口头通知,立即暂停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当无法在提供备案信息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时,接受中国联通可暂停用户设备的接入服务。

二十、

二十一、当单位或个人负责人发生变动时,须及时与中国联通重新签署本责任书。

二十二、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的主合同有效期相同。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

中国联通、当地公安网监处和用户各一份。

 

责任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开通确认单

客户名称

接点详细地址

客户业务

联系人

电话

Email

移动电话

传真

客户技术

联系人

电话

Email

移动电话

传真

互联网专线

租用信息

服务类别

□本地互联网专线□骨干互联网专线(BGP)

专线数量

租用带宽

分配起始IP地址

 

终止IP地址

自带自治域

自带IP地址

互联地址

DNS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

201年月日

服务开通日期

201年月日

联通分公司

联系人信息

业务联系人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Email

技术联系人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Email

24小时服务电话

测试结果:

 

备注:

本开通确认单一经签字,即确认专线正式开通,为计费开始。

客户名称:

客户代表签字(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中国联通昌吉分公司

代表: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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