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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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docx

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

案例1

张某为自己得捷达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2万、三责险30万与车上人员险,每座1万元,以及不计免赔。

一天,张某外出途径一处十字路口,由于大雨路滑,张某驾车速度过快,不小心撞到路边一处石坎上,造成车辆侧翻,并撞到正在等待红灯得一辆奥迪车,造成奥迪车较大损失,并造成奥迪车上赵某与王某受伤。

由于惯性作用,奥迪车又撞上了前面等红灯得一辆保时捷跑车,造成保时捷跑车受损,跑车上无人员受伤.

该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3000元,张某得车辆完全报废.奥迪车修车花费87000元,赵某医药费26000元,王某医药费9300元。

保时捷跑车修车花费188500元.交警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

请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2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得就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得《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

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得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得作用,就是损失得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就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得车辆所遭受损失得近因就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强投保得车辆所遭受得危险不就是保险双方约定得、并由保险公司承担得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案例3:

2009年6月26日,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时与直行得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得后果。

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得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故得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经调查,张某得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李某驾驶得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

事故发生后,张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

各项损失都超过交强险得限额.张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像她这样得情况,因为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

为此张某与李某一同到公交车投保得保险公司就张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咨询。

理赔关键

虽然本案中得公交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对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进行赔付。

理赔结果:

因为张某得各项损失金额均已超过上述各项最高责任限额,所以保险公司最终赔12100.

案例4:

2007年5月7日,某驾校将自有得10台桑塔纳教练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2007年8月30日,教练员刘某脚穿拖鞋在教练场地驾驶教练车,采取紧急刹车制动时,因为拖鞋滑落,误踏到油门上,车辆撞到同在教练场地得另一教练车,造成两台车辆损坏。

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教练员刘某负事故得全部责任。

这个案子怎么判?

结论:

都不赔

案例5购买全险,自家俩罐车相撞

案情介绍:

由于路面结冰,同一家混凝土公司得两辆车发生了剐蹭事故,在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称只能对其中一辆车进行赔付。

基于认为保险公司得做法不合理,混凝土公司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们公司总共有70多辆车,加上道路狭窄,难免会发生这样得事故。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得张先生称,这次事故得发生纯属意外。

她说,2009年2月19日13时30分,该公司得司机马某驾驶京G×××31车回单位途中,遇到公司另一司机刘某驾驶京G×××34车送货逆向驶来,“由于路面结冰,前一辆车在错车时刹车发生侧滑,致使两车剐蹭,造成两车均受损。

"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两车司机填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

被告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对车辆进行了定损,但仅赔付了前一辆车得损失,对后车得损失拒绝赔偿。

所以,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对后车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99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先生说,该公司得所有车辆都于2008年6月5日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

“我们每辆车投得都就是全保,一共投了4年,每辆车每年得保费就有1万元,可没想到真正出了事故,却不能理赔."这让公司十分不解,她们认为保险公司得做法并不合理。

 

案例分析:

事故无“第三者"成保险拒赔挡箭牌。

“我们对这起事故发生得事实没有异议。

”法庭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得工作人员承认,原告公司发生事故得两辆车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但事故中得后车不能作为“第三者"赔偿。

该工作人员称:

“保险条例中规定,‘第三者’就是指除了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之外得第三人,而后车与前车同属一个被保险人得财产,所以不能按此赔偿."另外,该工作人员还称,此案中,对后车也不能按车辆损失险赔偿,“因为根据双方填写得‘快处协议’,前车在事故中负全责,后车属无责,所以也不能按该保险来赔。

庭审结束后,本案得审判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此前发生得类似案例来瞧,被保险人获得法院支持得可能性比较小,但有些案例都在法院调解下获得了折中解决.“保险法中,为避免有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发生事故得道德风险,所以才对一些概念有着严格得规定.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有人故意骗保,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也会很难甄别,从而存在着承保得风险。

”她建议一些大得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后,在险种上进行完善。

案例6:

1、案情介绍

 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边石,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得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

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 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685元。

杨先生为自己得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保险公司怎样回应杨先生得索赔请求?

2、 理赔关键

车辆撞上马路边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得损坏就是由于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得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

那么杨先生采取得这种做法就是否属于“合理得、必要得施救措施”成为本赔案就是否赔偿发动机损失得关键.

3、理赔结果:

保险公司只对底盘得修理费用给予赔偿,并未对受损发动机得修理费用给予赔偿。

杨先生认为发动机得损坏应予以赔偿,所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杨先生不服,以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启动车辆只就是为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就是保险条款所称得“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诉到事故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漏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就是继续使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得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就是保险合同约定得“合理、必要得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她方法将车拖走。

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案件点评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得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案例7:

责任分析

一驾驶员驾驶宝来轿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因观察不够仔细而追尾撞了一辆正常行驶得大货车,导致保险杠撞断、发动机盖折起、前风挡玻璃破碎、驾驶员受轻伤。

事故发生后,前车停车查瞧案情,轿车驾驶员试图打开车门出来.但就是,就在此时,后方高速驶来另外一辆大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得悲剧

思考题:

1、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得大货车就是否负有相关责任?

2.宝来轿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

后方驶来得大货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得大货车就是否负有相关责任?

因前面得大货车属于正常行驶,被宝来追击碰撞得事实发生,与大货车没有任何关系.假如事故到此为止,那么,大货车尾部得所有损失应该由宝来车得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宝来车得“保险杠撞断、发动机盖折起、前风挡玻璃破碎”应该由大货车得交强险先行赔付无责赔款得100元限额,其余部分由宝来车自身得车辆损失险赔付;“驾驶员受轻伤”应该由大货车得交强险先行在无责赔款得10000元限额内赔付,假如不够,再从宝来车自身得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限额赔付欠额部分。

⏹2。

宝来轿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宝来与前方大货车得追尾撞击事故中,宝来负有全部责任应该由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担前车得全部损失。

⏹3。

后方驶来得大货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后方高速驶来得另外一辆大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得悲剧。

很明显,“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得悲剧”属于宝来被后面来得大货车追尾碰撞得直接原因。

后方驶来得大货车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不仅如此,假如有证据证明前面得大货车因为宝来与后面得大货车再次碰撞而导致损失程度加大,那么它得损失加大部分,也应该由后面得大货车承担责任。

案例8:

赵先生开车去九寨沟旅行,晚上将自己得别克车停于一无人值班得旅馆停车场,第二天起程时发现车子被撬开了车门,一台价值7800余元得照相机与旅行袋被偷走,赵先生马上向保险公司打了保案电话,要求索赔照相机与旅行袋。

⏹思考题:

1。

赵先生得索赔申请能否得到保险公司得支持?

为什么?

⏹2.假如赵先生得索赔申请被拒绝,她应该怎么办?

案例9: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1日,浙江温岭得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得宝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风窗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

事故现场高速护栏被撕裂约10m长得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

当年7月27日,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

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事故得根本原因就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此后,张先生与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5年12月底签订协议书:

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与费用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承诺得到补偿后,今后所产生得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关,不再追究其她补偿或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200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家用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张先生一算账,事故造成得各种损失80多万元,获得两家公司得补偿与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

但令她感到更“亏”得就是,保险公司“退赔”,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故意空格

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知张先生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协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得规定,保险公司在张先生放弃对高速公路公司得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得责任.2008年2月,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保险金.

2009年初,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得起诉,判决张先生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得损失。

张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得护坡与隔离措施,负有过错。

张先生与高速公路公司签订得协议书中约定得内容可以认定就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及得相关全部义务得处置。

因此,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

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得1万元伤亡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

故终审判决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她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台州市中院法官认为,张先生遭受车损人伤令人同情,遗憾得就是她走错了索赔程序。

因为《保险法》明确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得请求赔偿权利得,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得义务。

(来源:

2009年6月17日《经济参考报》).

案例10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豪车大修花掉87万元

案情介绍:

141万得豪车刚买一个多月就发生事故,大修一番后花了87万余元。

此后,保险公司对此拒绝理赔,原因就是车主得临时行驶证存在就是否过期得争议需鉴定。

西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身为某公司董事长得方先生诉称,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费141万元购置了一台奥迪A8轿车。

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驾驶该车在开发区某路段与另一车相撞,导致该车严重受损,维修花费87万余元。

据了解,方先生购车后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额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3万余元,所以方先生一直等待保险公司理赔。

但今年3月3日,方先生等到得就是保险公司得拒赔通知。

方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车辆保险理赔金87万余元。

临时行驶证过期成“病根” 。

被告保险公司当庭辩称,保险合同中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得行驶证与号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得临时行驶证可能过期,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保险公司当庭还向法庭提供该车临时行驶证复印件,试图说明,该临时行驶证得办理日期原为“2月11日”,但后被人为篡改为“2月17日”。

临时行驶证得有效期为30日,而撞车事故发生于3月17日。

也就就是说,原告在临时行驶证已经过期得情况下,违法上路行驶.庭审时,保险公司已经申请对该临时行驶证进行鉴定。

方先生在庭审时称,被告保险公司起初就是想进行赔付得。

当时,4S店要为该车更换一个重要部件,需花费20余万元,保险公司提出由其代为购买,可节省10万余元费用。

方先生拒绝了这一提议.此后,保险公司便开始拒绝理赔。

这一说法遭到保险公司当庭否认。

此外,方先生得代理人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中山区人民法院对类似保险纠纷得判决,在该份判决中,保险公司输掉了官司,对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但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执法者对法律得认识也存在差别,所以该案例不能成为本案判决得标准。

案例分析:

原告:

临时行驶证就是否过期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得理赔行为,因为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得相关免责条款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得行驶证与号牌",强调得就是“有”或“没有”得问题,而不就是“过期"或“不过期”得问题。

“过期”或“不过期”就是交警部门管理得范围,而不就是保险公司管理得范围。

 

被告:

“有"或“没有"应该就是“有效”或“无效”之意,过期得临时行驶证已经“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可免赔。

对于此种争议,原告方表示,根据《合同法》得相关规定,当事双方对格式条款得理解如存在争议,应偏向于不提供格式合同得一方理解。

案例11 天上掉下花盆砸伤爱车保险理赔吗

案情介绍:

爱车被楼上掉下得花盆砸伤了,您该找谁买单呢?

前不久,家住玉林小区得刘先生就遇上了这样一桩烦心事。

4月初得一天,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将爱车帕萨特停在了自家楼下得地面停车位上,可第二天清晨准备上班时,她发现爱车车顶被一个种有仙人掌得花盆砸出了一个明显得凹痕,并震坏了汽车得风窗玻璃。

刘先生仰头一瞧,小区楼房高达16层,几乎每家阳台上都摆放着各式得花盆,该找哪家呢?

爱车被砸成这样,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案例分析:

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得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

刘先生遇到这种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得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成损伤,如果她购买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察情况属实后,在车损范围内给予赔偿.

另外,如果这些高空坠物只就是单独砸破汽车风窗玻璃,而其她零部件安然无恙,就要瞧刘先生就是否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因为风窗玻璃单独损坏不包括在车损范围内,如果未购买此险种,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是不予赔偿得。

(来源:

2009年5月《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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