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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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一借款费用支出

1.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

包括:

(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2.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属于向金融机构借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经人民银行批准集资发生的利息支出的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的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纳税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提取,计提比例分别为:

14%,2.5%,计提基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按工效挂钩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以纳税人当年实发工资数提取;

工会经费按纳税人应付工资总额的2%计提,同时必须有工会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否则,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工资薪金支出

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按实发数扣除;

四坏帐损失

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纳税人实行坏帐准备金办法的,要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超过部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的金额。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在税法上应作为坏帐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五业务招待费

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包括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

六广告费支出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七固定资产租赁费

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支付的租赁费,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八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九开办费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十捐赠支出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十一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

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允许扣除。

其中:

养老保险基金20%,失业保险基金2%,医疗保险6.5%。

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省局规定:

分别按工资总额的4%进行扣除。

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十二残疾人保障基金

基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十三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

冬季取暖费按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

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凭合法凭据据实扣除。

十四财产、运输保险费

纳税人就其财产、运输工具向保险公司投保所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十五行业会费

纳税人向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十六固定资产折旧

按国家统一清产核资部署,重估增值部分,所提折旧允许扣除。

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①土地;②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十七应计未计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具体讲,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

十八应付未付银行利息、养老保险基金的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标准计提但未支付的有关借贷款利息、养老保险金,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十九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补贴收入、专项拨款的税务处理

1、企业收到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都要并入企业计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2、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专项拨款的税务处理:

原则上不征税。

但对专项拨款结余要征税。

二十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二十一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按核定定额上缴的管理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低于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

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企业擅自上缴的管理费,或虽经批准但实际上缴数额超过税务部门核定定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二十二财产损失

纳税人处理财产损失,必须按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十三税金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税务部门查补并入库的上述税金,在被查出年度允许扣除。

二十四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二十五销售折让、退回、折扣、回扣的扣除

1、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等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

2、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六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七关于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1、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然后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因此而取得的债务方企业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2、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3、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反之,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5、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应提供进行债务重组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级地税机关依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纳税人坏帐损失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批。

对符合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条件的债务重组损失,经审核,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十八关于企业长期未支付的应付帐款的扣除问题

企业三年以上尚未支付的应付帐款,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支付年度扣除。

二十九关于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赠品支出的扣除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实行有奖销售等多种形式,其随商品销售所发生的赠品支出(包括购进赠品发生的进价费用和增值税进项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若赠品与其商品销售有关的,允许在其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扣除标准总额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赠品与其商品销售无关的,一律不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的扣除问题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扣除。

三十一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经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其评估增减值部分,如果已进行了帐务调整,则应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对评估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对评估减值部分,作为财产损失,按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批,并予以扣除。

三十二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1、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3、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三十三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以折旧的形式逐年摊入成本、费用。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能一次性记作费用,应在无形资产受益期内逐步摊销。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被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此外,还包括除上述第三条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其他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六)各种赞助支出:

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七)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八)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九)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十)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十一)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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