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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著作权中无法涉及的动漫产品的名称、形象、造型等进行保护,这种交叉保护的方式对权利人维护权利的圆满状态是有益的。

  (四)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制止不良商家在动漫衍生品上侵权,动漫企业可以将其创作的动漫产品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五)商品化权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rights),又称形象权(rightofpublicity)也称“公开权”或者"

角色权"

(rightsincharacters),在我国立法中还没有规定。

郑成思将其定义为“形象权”,指出“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等,而把这些形象付诸商业使用的权利,统称为“形象权”。

具体到动漫作品,众多个性鲜明的虚拟形象、虚拟角色名称、知名标志等被创造出来之后,推广到其衍生品,对公众产生广告效应,产生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营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动漫衍生品。

  (六)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动漫作品直观、易传播,动漫商品及衍生品能以最快的速度成长为知名商品。

假冒商品出来后,而动漫权利人还未对动漫作品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而制止侵权行为又相当急迫时,权利人可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保护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一)猖獗的侵权盗版《喜洋洋与灰太狼》热播后,市面上80%的喜洋洋玩具是盗版。

如果正版喜洋洋产品是一个亿的话,盗版市场的产值就已达到10亿。

这种“搭便车”的现象比较普遍,而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像侵权人或者对原作品进行演绎,或者采取不同的、非显而易见的使用方式,甚至以构建在先权利的方式拽去不当利益,这种侵权行为具有潜伏性、长期性,对原创作品的影响更大。

  

(二)天生残疾的知识产权立法

  1.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整个作品,而动漫更多的是要求对作品角色保护,角色无法构成整个作品,因而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能是间接性的。

  2.商标权我国商标申请时采取分类申请的方式,权利人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驰名商标能跨类别加以保护,但认定又较为严格,无法对新生的动漫角色加以保护。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存续时间较短,仅为十年,当权利人以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时,侵权人往往以行政复审程序中止审理拖延诉讼,这样权利的根基被彻底动摇。

  4.商品化权最大的遗憾是我国还未引进商品化权的概念,立法上没有确认的制度,无法制止泛滥的侵权衍生品。

  5.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由于区分标准是一般公众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区分混淆度,没有量化标准,司法过程中只能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认定很困难。

  (三)举步为艰的知识产权侵权执法动漫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般会被要求提供三样东西:

  一是关于对方确属盗版的证明。

这个企业都能提供对方侵害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据。

二是提供对方储存产品的仓库以及运输的具体途径。

这对企业来说就有难度了。

  三是需要盗版数量达到一定的份额。

而实际上很多盗版都是零打零敲的。

这样高难度的出勤标准,对动漫企业是一个很大的伤害。

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使本来很低的出勤率更是雪上加霜。

  (四)得不偿失的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当动漫企业联合公安机关历经千辛万苦逮住了盗版商,却大多只是“象征性”的罚点小钱,盗版商对此根本不在乎,完事之后依然盗版侵权。

而刑事处罚的“门槛”很高,司法救济形同虚设。

  (五)意识淡薄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很多创作者,都是一心想着创作,不愿意“浪费”宝贵的创作时间来打击侵权盗版,更有甚者怀着“盗版的人越是多,证明我画的作品越好”的态度。

“公众的版权认识水平决定着中国的版权保护水平”,如此认识低的创作者,保护水平自然要低。

  四、完善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

  

(一)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动漫产业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横向包括动漫产品的授权,纵向包括创作、报刊杂志发行、单行本出版、动漫电影、游戏改编、相关衍生品、主题公园等,可以说每个环节都涉及知识产权,如果动漫创作企业或者创作者个人每一样都亲力亲为,往往力不从心。

本人认为,政府可以指导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机构。

由该专

  业管理机构与动漫企业或者个人签订“一揽子”的知识产权代理合同,帮助管理和运营动漫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

  

(二)建立健全相关立法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商品化的动漫形象保护不足,可以通过专门立法赋予动漫形象创作者“商品化形象权”。

将形象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装潢、形象改编、制作出售立体形象和衍生产品、注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商业化活动中。

  (三)优化权利保护环境“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职能部门主动查处市场竞争中侵犯知名动漫角色的产品,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动漫作品易受侵性和多重商业价值,侵权损害程度可能是其他作品的数千倍,数万倍,立法可以考虑单设高额赔偿标准,遏制侵权行为。

  (四)建立创意产业展示平台,构建动漫产业链条针对我国动漫衍生产品开发、动漫形象推广和交易上的颓废状态,可以建立一些立足本地、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创意产业展示平台,可以定期组织活动,邀请知名人士洽商交易,提供机会,促进交易。

同时,借鉴国外经验,探索适合我国的动漫产业链。

  注释:

  王宇红,贺瑶,殷昕.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XX(9).田晶,李伟.论动漫角色的法律保护.时代经贸.20XX

(1).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市场总监杨雪平的讲话。

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主要有非法演绎、淡化、非法抢注三种。

  非法演绎是指,演绎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或者其法方式创作新作品的行为。

由于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非法演绎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例如超人对奥特曼如果未经许可就可算是一种非法演绎。

  淡化是指,通过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竞争性商品,以至逐渐消磨或者分散其识别性,破坏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

像将“米老鼠”、“唐老鸭”等形象在商品上超范围使用引起品牌效应减低就是例证。

  非法抢注是指,非法抢注商标、域名、抢先申请专利等。

中国其实在这方面的损失很大,很多无形资产流失。

例如,日本光荣公司在20XX年就抢注了《三国志战记》,巨摩公司20XX年抢注了《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麻将》等商标。

  《蓝猫淘气3000问》著作权人北京三辰影库公司老总魏来在杭州国际动漫节上的讲话。

参考文献:

[1]陈博.我国动漫产业发展中存(:

关于知识产权的漫画)在的问题与对策.齐鲁艺苑.20XX(3).[2]国务院办公厅20XX年第32号文件.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阎晓宏.中国版权保护:

复杂与凝重的思考.新华文摘.20XX(3).[4]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权与商品化的形象权.法学.20XX(10).[5]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多维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6]刘宁.知识产权若干理论热点问题探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版.·

经济与法·

  篇二:

浅析原创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浅析原创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动漫产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

我国动漫产业近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

  其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这其中,动漫原

  创卡通形象的侵权问题尤为突出,这种行为会给卡通形象的原创者造成难以估算

  的损失。

本文以卡通形象的版权保护为视角,梳理了目前国内比较常见的版权保

  护方式,希望以此为基础,来探讨国内原创卡通形象急需的保护策略。

  一、卡通形象的版权、商标与专利保护

  

(一)、版权、商标、专利之涵义

  

(1)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有规定,著作权是在作品产生后自动获得的。

  例如,在卡通作品诞生的同时,著作权便随之产生。

那为何还要对其进行申请登

  记?

其实。

申请登记这种表达方式是为了保留作品创作的证据,重要的著作可以

  向版权部门进行自愿登记。

登记著作权是对卡通人物形象的第一步保护,日后原

  创者的卡通形象如被冒用,作者可以以《著作权法》为依据,追究侵权者的法律

  责任。

如果忽略自愿登记的步骤,则发生冒用形象时,著作权的举证就会相对比

  较麻烦。

  版权实质上是法律赋予版权人一段时间的垄断权,但这种权利只能有一定的期

  限,并不是永久的。

一旦保护期满,作者的专有权则进入公有领域,属于公众。

  版权的保护期限国际上并无统一标准,如著名的卡通形象“大力水手”在欧洲的

  版权于20XX年1月1日到期,此后,大力水手形象随即成为欧洲所有人的公共

  财产。

但在美国,大力水手的版权要到2024年才期满,因为美国法律规定的版

  权保护期限为95年。

  

(2)商标

  商标权保护的是商品的标识权,卡通形象申请后经过审查合格的才能获取商标

  权。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

  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如果说申请版权

  是对卡通人物形象的保护,那么申请商标权则是为了打击在商品上擅自使用卡通

  形象的名称,或是卡通形象被部分更改时采取的维权手段。

如果创作者的卡通形

  象注册了著作权,却没有注册商标权,那该形象便不具有独家使用的权利。

商标

  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时候,并不会与一些企业名称、外观专利、著作权交叉

  查询。

当然,有相关途径可以收回自己的商标权,对于初审公告的商标,你可以

  提起异议;

对于注册成功的商标,也可以提起争议撤销。

同时,不管别人的商标

  是否注册成功,卡通人物形象作者均可以起诉使用该商标的人侵犯原创者的版权。

  (3)专利

  在以上两种权利都获得以后,原创者可以考虑专利权的问题,但并不是所有

  的卡通形象都适合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中国大陆的专利分三类: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特指对技术、方

  法等内容的发明和改进。

卡通形象并不属于此种类别。

而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通

  用的产品进行全新的外形设计,这种专利可以对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如服装、

  玩具、文具等)提供保护。

在对卡通形象进行专利申请之前,拥有人可以对自己

  的作品有个评估,如果该形象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开发衍生产品的程度,那就没有

  申请专利的必要。

如需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在申请时需提供产品外观的图片

  或照片,以方便复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有列举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三种保护方式,专利

  的保护力度最高。

版权的保护力度最低。

  

(二)版权、商标、专利之异同

  知识产权的这三种保护方式都是以保护原创者对卡通形象的绝对所有权为

  目的,但它们在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期限上各有侧重。

  二、眼神产业链中卡通形象的版权保护

  将卡通形象进行深度开发是卡通形象产生经济利益的必经阶段,由于卡通形

  象的衍生品会涉及很多产业,不同产业中又会有不同的要求与规范来保护作者的

  权益。

下面,笔者将从影视动漫、图书、游戏、授权代言等几个方面稍加说明。

  

(一)影视动漫

  众所周知,国内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它由卡通形象、

  音乐、影视剧等多项著作权构成,经过整合后成为一个整体,而卡通形象只是其

  中的一项原创著作权。

尽管动漫作品中的卡通形象拥有单独的著作权,但此形象

  是影视作品的灵魂,它在影视作品中的使用范围应该与版权所有者进行细致的协

  商。

如原创者允许他人对卡通形象进行重新演绎,那么演绎者拥有的也只是卡通

  形象的演绎权,并不能拥有该形象的著作权。

因此,原创者如果需要以影视为平

  台,丰满与传播自己的卡通形象,那么就需要与各方详细沟通,并签订书面合同

  来决定卡通形象的授权问题以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除去影视作品,网络动画也是卡通形象得以盈利的重要支撑点。

网络动画的

  盈利方式比较复杂,其盈利需要很多环节才能实现,所以相关合同约定应当尽量

  规范。

  

(二)图书、游戏

  在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图书出版是处于影视制作前期的一个步骤。

在漫画

  书刊出版后,如果市场反应较好,则进入影视制作这一环节。

卡通形象的图书类

  产品可以是由卡通人物的动作变化而形成的简单漫画书,也可以是原创者授权其

  他公司单独制作的相关产品。

第二种类型的作品通常加以故事性,通过卡通形象

  来表达原创者自身的想法与体会,例如以兔斯基为主线的图书产品《ITuZKIu》,

  便受到了兔斯基用户的喜爱和欢迎。

当然,图书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是防止盗版问

  题,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需要原作者和市场监管、发行人员的共同努力。

  卡通游戏类产品的载体很多,其类型可以是线下的,也可以是线上的。

  前pc游戏、移动终端游戏、互动体验游戏都很风靡。

不同的产品形态,当然也

  需要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与数字游戏开发商合作时需要严

  谨的合作协议,以及详细的利润分配说明。

原创者最好先了解此类产品的盈利流

  程与维权细节,避免产品上线后不必要的矛盾与损失。

  (三)授权代言

  在卡通形象进行商标注册后,原创者就可以进行选择性授权了,原作者向被

  授权商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商标权、使用权,授权商可以在商品的设计开发商

  运用原创者的商标、人物及造型图案,并取得销售权。

另外,原创者也可以与大

  型无限增值服务商合作,推出基于移动终端的无线增值服务。

为了达到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授权应该选在该形象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时,并且

  要分行业、分类别进行授权,而不是将形象打包授权给某一家公司。

卡通形象版

  权的经营是可以创造的,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通过创意设计自己掌控卡通

  形象的自主知识产权,从而以授权经营或合作开发的模式,直接进行卡通形象的

  衍生产品及产业链延伸。

  (四)其他

  目前,十分火爆的移动终端游戏“愤怒的小鸟”又有大动作。

这次它涉足的

  领域是主图公园。

在取得极高下载量和大量玩家基础后,“愤怒的小鸟”一直在

  进军其他相关产业,除了传统的影视作品、图书、互动设施外。

它还在芬兰建立

  了动漫主图公园,将“小鸟”的体验价值发挥到极致,当然,这一举措也为授权

  公司带来了不菲的经济利益。

除主题公园外,我们还可以将卡通形象包装成为舞

  台剧类产品或工艺类产品进行推广销售。

当然,以上所有行为盈利的前提,是将

  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紧紧的把握在自己手上,最大限度地杜绝盗版及盗用情况的出

  现。

  结语: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动漫产业的相关利好政策的出台,一批动漫企业和动

  漫品牌开始展露头角。

对于原创的卡通形象来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版权开发和

  演绎,都是对原有产品的一种宣传和扩大,当然,这也是自有品牌建立和扩张的

  过程。

在当今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创作者,但是商业经营依靠的却是品牌的

  力量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于原创性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加强产保护意识,建立

  侵权防范机制,建立自身体系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才是可行之道。

  篇三: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XX.cn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作者:

黄元豪

  来源: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XX年第02期

  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兴盛,发展迅速,基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故该文对此进行研究和探讨。

首先对动漫形象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关系进行介绍,后分析现阶段我国动漫形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指出侵权行为给动漫产业带来的危害,最后从法律维护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加强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从而完善产权保护,为我国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尽绵薄之力。

  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动漫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由此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也十分可观,在这样的背景熏陶下,加之我国国内动漫产品需求量的增多,使得今年我国动漫产业也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然而在这—过程中,对动漫形象的商业利用出现了偏僻,导致一些违法现象出现,损害了动漫创作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产权侵权问题,更是动漫产业之风中掀起的一股不良势力,使不少商家吃尽苦头。

对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对动漫形象商业化利用中存在不问题进行研究,寻找完善对策。

  动漫形象概述

  动漫形象是借助艺术手法展现的形象,常见的有人物动漫形象、动物动漫形象等,作为一种虚拟形象,它是目前动漫节目、书籍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属于绘画工艺的具体体现。

可以说,动漫形象源于人的想象,配合人的情感后这些原本无生命的形象变得活灵活现,从而可以表达出一定的人的思想意识。

  动漫形象一经形成,便具备如下特征:

应用性强,一旦动漫形象形成,便可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可识别性高,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通常个性鲜明,易赢得消费者关注。

具有可复制性,这主要是由于它的个体化性质及其所含有的隐性价值与商机。

因此,作为动漫的灵魂,优秀的动漫形象可以很好的成就一部作品,更预示了该部作品将会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故现阶段的动漫形象,通过去相比在我国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能够给许多商家带来效益。

动漫形象与知识产权保护

  产业一般来说都有其核心价值,对于动漫产业而言,创新动漫作品可以视为其核心灵魂,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的基础性地位。

但是,由于卡通形象具有上述特征,加之其容易扩散,所以一旦生产出来之后,传播迅速,这就给创造者带来这一个问题——动漫作品价值的难以实现。

这是因为在动漫形象传播过程中容易导致他人侵害,而由于动漫形象的虚拟性,使得原作者无法动过实体形式实现利益,所以为优化我国动漫产业,实现良性循环发展,应该对动漫形象创作者予以法律保护,以垄断方式维护其智力成果,同时在配合以知识产权制度,从而让动漫产业中各方的合法利益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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