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石矿工业场地建设与矿石开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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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石矿工业场地建设与矿石开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合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

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硅石矿工业场地建设与矿石开采及加工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业场地建设、运输巷道掘进、硅石矿露天开采与破碎加工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

根据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工业场地平整与建设、巷道(包括水沟)掘进、管线安装、井巷支护、渣石装运、硅石矿露天开采及按要求的规格破碎加工。

三、合同工期与进度

本合同工程量为:

1、工业场地建设(按设计图纸施工,以实际收方为准);2、运输巷掘进(按设计图纸施工,以实际收方为准);3、硅石矿开采80万吨(以实际发运吨位为准);4、加工成规格为5-15㎝的块矿80万吨(以实际发运吨位为准)。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并具备开工条件,按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对承包人进行月度考核,具体考核兑现办法详见专用条款。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具体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约伍仟万元(人民币),¥:

约5000.00万元,(此价款包括应由发包人提供购买的设备、设施、材料、工程用电电费、代付炸材及爆破费等费用在内,工程结算时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具体数额以最终结算为准。

具体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计算。

附:

工程量清单单价表。

六、结算办法及工程款支付:

详见专用条款。

七、安全管理:

详见专用条款。

八、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详见专用条款。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11月8日

合同工期:

2010年11月9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合同订立地点:

某省某林区某镇。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某神农磷业科承包人: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见合同范本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发包人的各种相关规章制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本合同使用汉语。

2、适用法律和法规: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发包人提供),本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采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4、发包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一式三套,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转借或用于其他项目施工。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姓名:

姜学农,其职权是:

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协调管理、现场指挥、签证审核并上报批准、工程量计量审核并上报批准、组织阶段(中间)质量验收、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管理、按合同考核施工进度及工程预结算等。

2、发包人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及部分临时设施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距工业场地不超过100米的地点,施工用便道修至工业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8)协助处理施工现场村民外协工作;

(9)检查,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0)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及时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协助处理施工中的异常情况;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承包人派驻的施工项目经理:

姓名:

,其职权是:

代表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全面负责承包人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代表承包人进行相关事宜协商,签收发包人发出的文件、指令、规章制度等文件。

4、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

(1)确保承包人施工区域内所有人员安全,否则按安全事故所损失金额接受发包人的等额罚款;

(2)按照设计图纸、规范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和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承揽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3)向发包人提供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报表;

(4)根据工程需要,办理承包人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等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5)按月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进度情况,并申请发包人对已完工工程进行验收签证(2人以上),以此作为月度工程结算的依据;

(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相关费用及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施工中应做好施工场地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文明,交工前应对现场进行清理,达到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独立在某林区工商、税务、安全、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完成注册或登记备案,向相关部门报告和联系工作,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能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

1、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设备和管理力量准确到位,进场时将上述人员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按承诺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准备。

2、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详细的施工实施方案和符合本合同约定进度要求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加以完善后实施。

3、承包人按发包人确认的方案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

4、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达不到发包人月考核计划的进度要求,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则需增加合同价款。

5、承包人在施工中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二个月不能达到发包人月考核计划进度的80%,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撤离现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不得损坏已经形成的工程实体,并不得影响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五、开工、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及工期延误

1、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暂停施工: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停工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及时答复。

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影响,经发包人确认后应及时给承包人签出“影响时间确认单”作为月计量考核进度的依据。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4)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的;

(5)不可抗力;

(6)地质原因影响造成的施工进度不能正常进行。

六、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巷道超高超宽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发包人验收时不予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巷道断面规格不够,发包人指出后承包人必须补挖到位。

2、质量等级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井巷掘进带矿质量以发包人生产技术部门每月对各工作面刻槽取样的化验结果下达当月质量标准进行分级堆放,并由承包人组织人员按发包人要求手选废石。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另行协商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但按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检查的情形除外。

5、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将自检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组织复检,确认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7、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七、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持其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格、证照等,到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直接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和联系工作,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以及对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

2、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结算标准)已包括承包人按图施工所需的所有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工器具、人员工资及工伤保险、医保、社保等其它一切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安全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特种作业,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由合格的持证人员承担,承包人应保证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并按照相关部门或行业规定的程序进行特种作业。

5、承包人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7、为强化安全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安全风险金人民币50.00万元(伍拾万元整),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如承包人发生伤亡事故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20万元罚款。

八、结算及工程款支付

1、发包人按月度确认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考核办法确定当月所完成工程项目的结算单价,计算承包人当月应得的工程款项。

2、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是工程结算的基本准则,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遇下款所列情况时,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3、“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的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2)施工用工程材料价格偏离招标给定的材料价格,平均偏离幅度超过10%;或主要材料(火工品、燃油)平均偏离幅度超过5%。

材料消耗量按本合同约定的定额计算;

(3)施工中出现地勘部门认定的恶劣及不良的地质情况(如流沙地层、地下河流、大型的溶洞涌水、不能成巷的破碎带、间断滴水或不断滴水);

(4)施工中出现地勘部门认定的岩石硬度系数偏离本合同给定标准(f=18),偏离幅度超过20%;

(5)经设计单位同意,对施工用材料进行替换或代用。

5、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与承包人约定计量验收时间。

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实施的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九、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对承包人生产、生活及管理用电装表计量收费,承包人每月使用的电费双方核实后办理结算手续每月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采掘过程中的爆破工作由发包人指定的爆破公司承担,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承包人与爆破公司签订的民爆器材使用专项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由发包人代扣代付。

3、承包人施工中,按合同约定需发包人购买的材料,包括安全用料等由承包人提出采购计划,包括品牌、型号、数量、质量,发包人组织购买交承包人保管、使用(其材料款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承包人应按设计、规范和有关标准认定合格后材料进场,投入使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在材料设备进场时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

5、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合格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或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8、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

9、发包人购进的施工材料,承包人必须严格验收,否则一旦使用,引起质量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十、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因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计算工程价款。

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十一、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

1、开拓主体“永久性”巷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两周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不按时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

5、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一年。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的内容及范围、期限、责任和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等内容。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属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预留款;或承包人履行完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内容后,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质量保修款;

(2)符合“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的条件和“工程量清单单价”未包括的项目,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协商、合理调整单价的;

(3)未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发包人单方面提高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或提高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完成的工作;致使承包人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因承包人原因施工进度连续二个月不能达约定掘进进度的80%;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工程施工设备、人员及管理力量没有到位;

(4)符合“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条件的和“工程量清单单价”未包括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正在协商中,承包人单方面停工或怠工;

(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索赔事件发生后,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索赔分时间(工期)索赔和经济损失索赔两种。

被索赔方应积极与对方协商,不能协商一致时,按争议处理。

5、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下列方式予以解决: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三、工程分包

l、承包人承诺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承担工程项目分包。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十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罕见(政府专门机构认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五、合同解除与终止

1、发生下列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延迟两个月,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连续二个月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月施工进度的80%,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6)因一方(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依据上述条件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争议处理。

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违约处罚款的效力。

5、合同终止的条件:

(1)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包括质量保修书的内容),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合同解除,双方妥善处理完善后事宜,没有遗留和争议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其他

1、履约保证:

本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和安全风险金各伍拾万元共计100万元,签订合同时由承包人交纳。

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出现下列情况时履约保证金和安全风险金不予退还:

(1)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较大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时,安全风险金不予以退还;

(2)工程进度连续两个月达不到发包人下达的月考核计划的80%时,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3)经查证本工程出现转包时,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份数:

本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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