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造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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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设计图纸或联系单规定用黄砂或砂石人工级配回填基坑、管道、桥台等部位,
但实际却采用塘渣、砂卵石等廉价的材料回填,而结算不变;
或找借口“建议”工程变更,
将一些常规材料改为所谓新材料,这些新材料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名字都比较陌生、本地
市场多未流行而暂时无法调查价格情况,也不容易区分档次,常常出现普通货高价结算的现
象。
这尤以花色品种繁多、新品层出不穷而定额又无量无价的装饰材料为最。
容易出现这类
问题的情形还有:
招标或设计文件对品种繁多的材料未明确规格、档次时,如装修用的各种
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
虽规定了规格等要求,但验收控制不严时,如绿化工程树木胸径、树
冠等缩水,总量不变但名贵花木实际到位数量降低等。
四、联系单只增不减或“只见一斑”
审计经常发现,不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工程变更,但却鲜有记录减少工
程的联系单,联系单只增不减;
或者,即使有记录减少工程的联系单,多数情况下也是“只
见一斑”,未及其余。
结算通常是在投标合同价的基础上按联系单进行增减工程调整,假如
联系单对待增减工程搞“一边倒”,那结算自然就是加得多减得少了,这是造成结算价突破
合同价的常见原因。
五、偷改资料数据
隐检资料、变更联系单或其它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是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和形成工程造
价的重要技术资料,其真实性对造价影响自不待言。
审计时常发现送审资料遭恶意篡改的情
况,通常是对造价影响大而又难以实地验证的技术数据如地基验槽尺寸或其他隐蔽工程的某
些重要数据进行事后改动,也有对合同或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技术规范文本进行修改以达到多
结算之目的的。
六、遗失证据材料
有时候,对结算不利的某些重要证据材料似乎不经意的灭失也是常见的舞弊手段。
这
与联系单只增不减或故意隐匿减少造价的签证记录可谓异曲同工,都是为了规避造价遭核减。
七、虚假签证
业主驻现场代表的业务水平偏低或管理松散、监理或设计人员的不负责任,或者某些
不正当交易的存在,都可能导致虚假签证通过层层控制而得逞。
八、重复结算
当项目组成比较复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实施时,交接部位或跨工种部位最容易发
生重复结算。
比如,土地整理项目中“水塘开挖加深”作业在计取综合土方工程量的同时,
又按不同用途在挖塘、做路、筑坝埂中多次结算;
房屋工程中的楼地面和墙面装修基层在土
建工程内结算的同时,又在装修工程内结算;
市政道路的隔离带土方回填在道路工程结算中
计价的同时,又在绿化工程结算中计价。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工程合同价已按规定进行综合取费,但结算又列项计算临时
设施、二次搬运等已包含在费率内的包干性费用,形成重复结算。
熟悉了各种舞弊手段及其表现特征还不够,还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和技巧去测试才能
发现和认定,并最终达到审计目的。
一、符合性测试法透视施工合同
通过熟悉并以摘要的方式把招标文件中关于结算办法的关键内容筛选、归纳出来,然
后对照合同内容进行符合性测试,借以判断施工合同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
这种方法
特别适用于招标文件或合同内容比较混乱的情况。
如某项目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概括为:
投
标人根据施工图纸和其他资料结合现场踏勘并通过招标答疑方式获取足够的工程信息,自行
准确计算工程量并合理报价,实行总价承包,错算漏算不调整,并规定“除变更增加工程经
发包人签证同意按实结算”外一律不再调整。
但签订施工合同时却规定“工程按实结算”。
四个字看似相同,但其适用范围由招标文件规定的变更增加工程扩展到了整个工程,完全违
背了招标约定。
其结果势必导致投标书漏项、工程量少计甚至事实上的综合子目也可能被分
解后进入结算,连投标按不平衡报价考虑的低价子目以及。
承诺的优惠下浮比例也可能全部
在结算中调整,从而大大增加造价。
二、关联性分析法揭穿材料调包
根据关联性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并按时间顺序组成资料链,找出其中的控制薄弱点进行
深度挖掘分析,往往能发现异常。
某桥梁工程设计联系单改桥台后砂卵石回填为中粗砂水密
法回填,单项变更增加造价100多万元。
这引起了审计的关注:
路桥结合部是沉降容易产生
突变的地方,由于沉降不均匀引起的“跳车”现象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关键在于桥台地基
处理和如何高质量压实,用中粗砂虽好,但用砂卵石应该也行,否则原设计是不可能采用的。
既然两者都行,施工单位会不会调包以赚取巨额差价呢审计首先设法收集了联系单、施工
日记、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交底记录、材料进货单、技术复核记录、隐检资料等所有能收集
到的反映桥台回填的资料,通过对这条资料链进行关联性分析,果然发现材料被调包的证据,
而且恰恰是证明力最强的隐检资料和施工日记,它们都清楚地记录了采用砂卵石回填的事实。
三、对比分析法纠正单向变更
工程发生变更时,很多情况下也遵循有增必有减的法则,而不总是只增不减。
路基回
填改用砂卵石(增加),就意味着原设计塘渣的取消(减少)。
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可以发现和
纠正联系单只增不减、一边倒的倾向。
某仓库工程联系单增加了大面积的天棚装修、内墙装
修以及水磨石地坪等工程量,却没有任何对应的减少工程。
审计师凭职业敏感认为这里可能
有问题,经过对比分析,很快就掌握了设计有规定而实际并未实施但联系单却未予核销的情
况,最后根据商务标内容核减天棚和墙面泡膜保温板、硬塑板、聚合物砂浆抹灰、弹性涂料
以及环氧树脂耐磨地坪等保温隔热装修费用,项目核减近1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联系单虽有增也有减,但只减小的不减大的、或只减明的不减
暗的、减而不全的情况更具有欺骗性。
四、反向逆证法识破数据篡改
首先应注意所关注的资料是否具有这些特征:
是不是复印件笔迹或着色有无存在明
显差别或拼贴痕迹发现异常后,再采用逆证法从怀疑数据着手反向推算出与已知的关联数
据相矛盾的结论,就可以基本认定资料遭恶意篡改。
某学校食堂工程基础验槽记录(复印件)
有关开挖深度、宽度的数据存在明显私改痕迹,根据这些数据结合土壤类别和放坡系数等内
在逻辑关系进行推算,无法与设计基础尺寸匹配,审计基本认定存在造假嫌疑。
经向城建档
案中心调阅备案的原始资料,结果证实推断准确,土方、塘渣回填2项核减65万元。
对于原件有修改的,一般应在修改处加盖责任人印鉴才有效。
除了手写体外还有印刷
体遭篡改拼贴的。
某道路标线工程承包商为了支持高价结算,将一份行业性技术文件作了“技
术处理”后作为结算证据附后,审计经仔细甄别,发现其中关键的一页的版面缩进和字号、
字体粗细方面存在细微差别和拼贴痕迹,数字序号也不对,怀疑造假,经向业务主管部门咨
询和调阅相关文件,证实文件文本确遭篡改,一举把造价降了下来。
五、因果判断法甄别虚假签证
首先也按时间顺序对相关资料作专题收集并组成资料链,再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
断这样的“因”是否可导出这样的“果”,或这样的“果”是否源于这样的“因”。
某市政道
路工程地质报告查明该道路3#桥以西路段分布有淤质粘土,呈高压缩性,工程性质差,桥
东路段则地质状况良好。
设计据此规定如发生排水管道座落在超过2米厚的淤质土上(因),
则采用木桩加固地基(果).,其它路段毋需处理。
但查阅经多方签证的隐检资料却发现,桥
东出现了大量的打木桩记录(果),而桥东并不存在淤泥(因),地质状况良好,根本不需要打
桩,属于“有果无因”;
桥西有弱土分布、有可能需要打桩加固(因),却并无打桩及相关记
录(果),属于“有因无果”。
因果明显柑障,最终认定资料造假和虚假签证,审计按设计规
定结合地质报告进行计算,最终核减近100万元。
六、总体把关法防止重复结算
由于审计分工或者送审时间错开,很多情况下,即使相关联的几份结算明显存在交集
也常常不易被发现,而一旦采取总体把关的方法,就可以显著降低这种差错。
它应包括纵横
两个方面:
横向的指项目组成复杂,分别由多个审计人员分块进行审计或不同的专业组成的
情况下,指定其中的一个人进行总体把关,防止同一工程内容在不同的单位工程或不同专业
的子工程中重复结算;
纵向的指项目因分期实施而导致结算,审计相应错开甚至时间跨度很
长这种情况下的总体把关,防止同一工程内容在不同时期内完成的项目中重复结算。
湖北省当阳市审计局曹良成姚福清
篇二:
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
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
问:
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
首先,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由于施工单位伪造资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法》
第65条规定: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并且可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同时由于伪造资质证书及单位名称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将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则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如果施工单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的,物品的折价也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折价,施工单位当然有权不予接受。
篇三:
XX造假案例分析
XX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试题一(20分)
XX年初,某业主拟建一年产15万吨产品的工业项目。
已知XX年已建成投产的年产12万吨产品的类似项目。
投资额为500万元。
自XX年至XX年每年平均造价指数递增3%.
拟建项目有关数据资料如下:
1.项目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6年,项目全部建设投资为700万元,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
残值率为4%,固定资产余值在项目运营期末收回。
2.运营期第1年投入流运资金150万元,全部为自有资金,流动资金在计算期末全部收回。
3.在运营期间,正常年份每年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总成本费用为500万元,经营成本为350万元,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6%,所得税率为25%,行业基准投资回收期为6年。
4.投产第1年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60%,营业收入与经营成本也为正常年份的60%,总成本费用为400万元,投产第2年及第2年后各年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5.为简化起见,将“调整所得税”列为“现金流出”的内容。
问题:
1.试用生产能力指数法列式计算拟建项目的静态投资额。
2.编制融资前该项目的投资现金流量表,将数据填入答题纸表中,并计算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所得税后)。
3.列式计算该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并评价该项目是否可行。
(计算结果及表中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试题二(20分)
某业主邀请若干厂家对某商务楼的设计方案进行评价,经专家讨论确定的主要评价指标分别为:
功能适用性(F1)、经济合理性(F2)、结构可靠性(F3)、外形美观性(F4)、与环境协调性(F5)五项评价指标,各功能之间的重要性关系为:
F3比F4重要得多,F3
比F1重要,F1和F2同等重要,F4和F5同等重要,经过筛选后,最终对A、B、C三个设计方案进行评价,三个设计方案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结果和估算总造价见表
表各方案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和估算总造价表
地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若低于该价格10%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必要的澄清;
(4)以符合要求的商务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基准价(60分),报价比基准价每下降1%扣1分,最多扣10分,报价比基准价每增加1%扣2分,扣分不保底。
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报价见表、表
表各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汇总表
利润之和的%,税金为人、材、机费与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的%,业主草拟的部分施工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1.当分布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上时,可以调整综合单价;
条证方法是:
由监理工程师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业主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格。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按比例调整,专业工程措施费不予调整。
3.材料实际购买价格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价相比,变化幅度不超过10%时,价格不予调整,超过10%时,可以按实际价格调整。
4.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及其恶劣的不利自然条件,工期可以顺延,损失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商提交了施工络进度计划,如图所示,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图施工络进度计划(单位:
天)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时间:
事件1:
清单中D工作的综合单价为450元/m3,在D工作开始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计,D工作的工程量由清单工程量4000m3增加到4800m3,D工作工程量的增加导致相应措施费用增加2500元。
事件2:
在E工作施工中,承包商采购了业主推荐的某设备制造厂生产的工程设备,设备到场后检验法相缺少一关键配件,使该设备无法正常安装,导致E工作作业时间拖延2天,窝工人工费损失XX元,窝工机械费随时1500元。
事件3:
H工作时一项装饰工程,其市面石材由业主从外地采购,由石材厂家供货至现场,但因石材厂所在地连续遭遇季节性大雨,使得石材运至现场的时间拖延,造成H工作晚开始5天,窝工人工费损失8000元,窝工机械费损失3000元。
1.该施工络进度计划的关键工作有哪些?
H工作的总时差为几天?
2.指出业主草拟的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妥之处,简要说明如何修改。
3.对于事件1,经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确定,D工作全部工程量按综合单价430元/m·
结算,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
为什么?
若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索赔各是多少?
4.对于事件2,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
5.对于事件3,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
试题五(20分)
某工程项目由A、B、C三个分项工程组成,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合同工期5个月。
各月计划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见表5-1,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式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作为材料预付款。
预付款从工程开工后的第2个月开始分3个月均摊抵扣。
2.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发包方每月支付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90%.3.措施项目工程款在开工前和开工后第1个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
4.分项工程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计划完成工程量的10%时,该分项工程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
5.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2%计取,其他项目费万元,规费综合费率%(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税金率
%.
表各月计划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表
篇四:
违法投标行为致无效合同的问题分析及处理
违法投标行为致无效合同的问题分析及处理
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冰广东省佛山市528251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市场逐步地全面向国外开放,国内建设行业将迎来新的时代,同时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竞争性的选择承包人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不但为投发包人择优秀的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制尚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通过现实的工程案例对建设工程招标中违法行为致使无效合同的问题作分析以及建设单位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无效合同、分析、处理
1工程案例背景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一项约5千多万的市政道路施工工程总建安费约人民币5780万元,于XX年12月底在上(区级)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要曾成功地独立完成过1项或以上质量合格的(单项工程合同造价50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依照招标文件流程、招标评委评定,排名第一是一间浙江施工单位顺利中标,但评标公示期间纪委(区级)收到匿名投诉,指出中标单位的工程业绩存在造假,招标要求5000万或以上的业绩实际的工程造价只有3000多万。
收到投诉后,招标办暂发中标通知书,然后纪委、建设单位与招标办专程去中标单位所在地核实情况。
但由于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不配合,致使投诉情况无法核实。
投诉情况不能核实,重新招标就没有法理依据,对中标单位的处罚就更无从说起了。
考虑到当下中国建设市场环境,挂靠现象满天飞,仍有不少投标单位钻法律的漏洞,我国对此的相关法律也尚未完善。
但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非常急,时间拖不起。
基于查无罪证的考虑,投标办在XX年3月在招投标上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期内没再收到投诉,于是公示期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进场按计划施工,施工到工程进度70%时,上一级(市级)纪委又收到该工程的同样投诉,并且提供比较确凿证据。
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建设单位针对该事进行处理。
现在分析一下整个事情过程中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
2相关部门的对投诉处理程序的合理性
根据《招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强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处理投诉问题,要先掌握两点:
第一、正确区分质疑还是投诉;
第二、界定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主体的身份。
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提出的是质疑。
由于现行法律规章都没有对质疑提出主体作出要求,个人认为:
无论是谁,哪怕与这个招标项目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人,都可以对这个项目的招标结果提出质疑,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不法行为和违规现象进行举报。
这也符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精神。
如果提出的是投诉。
除了投标人可以提出投诉。
那就要界定其身份是不是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列,即提出者是不是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
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如果不是,则不能提出投诉,因为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只能选择质疑或举报的方式关注这个招标项目。
按照本案例情况,提出者是匿名者身份不明,应不能界定属于投标人,是否其它利害关系人也不能明确。
再者投诉者应表明身份及提出相关证明的。
而不案例中投诉人是匿名而第一次投诉没相关有关证据。
因此,以第一次投诉情况来判断,投诉人只认为是一个质疑者,第二次投诉是提出相关证据,但也无法认定是投标者或其它利害关系人。
根据这样界定的话,这匿名的质疑者质疑的问题相比投诉者法律效力是低的。
这样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更大自主断定权的,因此第一次在查无凭证,且公示中标结果无投诉情况下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合符相关法律规定。
3探讨建设单位应如何合法、合理处理本事件
下面的探讨必须首先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假定投诉的事情施工单位用假业绩投标这事情是真实存在的,有了这前提条件再探讨建设单位应如何处理才有意义,按《招标法》、《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是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的,只能在自已权力范围内做合法合理的处理。
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虽然XX年实施的《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的。
②没有资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④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施工合同解释》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是对《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
而《招标法》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违反了招投标本般自由竞争的机制,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