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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的法律责任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可编辑

浅谈会计的法律责任毕业设计(论文)定稿

摘要:

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时,我国传统的会计工作受到了方方面面的挑战,会计改革也就势在必行。

在我国的会计改革中,不论是会计理论工作者,还是会计的主管部门,都对我国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等作出了极为有益的探讨,并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改革措施,同时应更重视会计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

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法会计行为人

 

目录

引言1

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以及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2

1.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2

1.2.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2

1.3.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3

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5

2.1.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5

2.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及责任承担着5

2.3.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6

3.对会计法律责任的一些认识误区7

3.1.单位负责人对其所负会计责任的认识误区7

3.2.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7

3.3.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7

3.4.会计人员法律意识的欠缺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7

4.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前提8

4.1.会计违法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8

4.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会计法律规定的行为8

4.3.违法行为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做出的8

4.4.单位违法主体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8

5.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9

5.1.对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界定不严密9

5.2.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解释,不利于实务操作9

5.3.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成因界定不严密9

5.4.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缺少对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9

5.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矛盾10

6.落实会计法律责任的建议10

6.1.制度完善10

6.2.立法完善10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英文摘要14

引言

目前,世界各国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研究大多处于探索阶段,研究如何将会计法律责任相关理论与各国实际相结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经济部门和有关行为人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违法违纪,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资财流失,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可能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

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会对企事业单位自身和外部相关利益人的经济安全和经济效益产生严重的损害。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可见,会计法制化已经成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课题,会计法律责任问题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目前,关于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在国外开展得较早,也比较成熟,但在国内,由于会计法律、法规仍处在不断完善之中,相关的研究并不是很深入,且大多集中在会计法律责任的一般描述和抽象的归责原则等方面,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和结合最新的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探讨会计法律责任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这就是本文选题的初衷和现实意义所在。

本文将从会计法律责任角度入手,从产生会计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认识误区以及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些简单论述,提出一些落实会计法律责任的建议。

但由于本身知识有限,论述的深度仍比较欠缺。

浅谈会计的法律责任

04会本(区外)王雅男

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以及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1.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与从事会计有关的人员,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会计行为中因违反会计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如《审计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文件对特定主体或特定行业的会计违规行为施加的法律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责任;《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不按规定设置、保管会计账簿以及利用会计资料进行偷漏税的责任。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的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即:

(1)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3)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1.2.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

为了保证《会计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便于在实际执行时认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加以惩处。

二是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规定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规定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三是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突出,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是加重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他们不管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需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1.3.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要研究会计的法律问题,我们首先应以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为基本出发点,并结合现有的会计特征,寻求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当我国进行经济改革时,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这种区别,对于会计来说,将带来如下一系列的转变:

转变之一:

会计目标的多元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会计主要目标就是为经管责任服务。

这里所指的经管责任,主要是因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一种受托和委托的责任关系。

在这样的约定关系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是比较固定的,而且在权利及义务上基本是不平等的,所有者几乎垄断了大部分权利。

会计的服务功能重在报告过去的经营业绩,解除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因此,传统的报账式会计能够满足当时的会计目标。

然而,当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化时,上述的权责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就使会计目标由过去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发展,即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这种会计目标的转变所带来有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由于经管责任关系人的不确定性,经管责任由过去明确的委托人,向不明确的委托人发展,由过去单一关系的委托人向多重关系委托人转化,这种转化,使得过去那种仅仅解释经管责任的报账式会计信息无法满足多重关系委托人的需要。

对于那些现行或潜在的委托人,他们更需要了解对未来经营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以决定是否建立、保留或解除双方的经管责任关系。

其次,由于受托方拥有一定范围的资源处置权,且其利益与经营相联系,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有了相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平等,既给了受托方一定的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权利,但也给了委托方要求解释会计信息的权利,由于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双方可能会因地位、利益角度以及见解不同,而对会计信息有不同认识,增加了对会计信息领悟的冲突机会。

可见,会计目标的转变,给会计带来的影响,一是会计信息要求多样化,即既满足过去经管责任关系的评价,又要满足未来决策的有用性,会计处理不得不在二者要求之间予以平衡,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二是由于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对会计信息的解释需求,给会计信息的领悟冲突埋下伏笔。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及不同阶层领悟冲突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会计信息风险的提高。

而解决这些会计信息风险的最根本的办法之一,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领悟冲突。

因此,会计目标的转变,必然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法律问题。

这是其一。

转变之二: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比以往更为突出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主要用于经管责任,企业的决策绝大部分依赖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计划,很少依赖于企业会计信息的自身。

因此,会计信息正确与否,其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性是存在的。

其次,会计信息的处理与运用,主要局限在已明确的委托方与受托方。

由于双方关系相对明确与固定,因此,一旦某些会计信息出现问题,其直接经济后果性仅仅体现在已明确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其影响的范围也相当有限。

然而,当经济体制逐步转化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时,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变得相当突出。

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关系变得极为不确定。

双方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

因此,使得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

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

例如:

1998年,上海贝岭公司在上市公告中,将盈利预测的每股0.39元误登为0.43元,使当日上市的股票价格飙升到16元多,上市第二天上午,作出更正公告,股票立即下跌至15元左右,以1000万股换手率,导致资金损失约为1000万元左右,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可见一斑。

难怪美国会计理论家泽夫(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一文中指出:

“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政府、工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不同的准则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包括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

”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编制会计信息与运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

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会计法律问题。

转变之三:

市场经济培育了经济主体的平等性,提高了他们在对会计信息理解冲突时依法自卫的勇气和能力

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受托方与委托方在经济权利与义务上有较大程度的差别,因此,当双方对会计信息的领悟发生冲突时,一般是依据行政手段加以解决。

谁的行政级别高,谁的行政权利大,谁就能获得最后处理权。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

法律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

当对会计信息的领悟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赖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

?

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

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

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领悟的冲突,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

可见,当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时,由于环境的改变,将从会计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

会计目标的改变,不仅使得会计信息处理变得复杂化,同时也使得会计信息的处理不得不在经管责任与决策有用之间加以平衡。

而权责双方关系的变化,会计信息的广泛运用,使得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日益凸现,当对会计信息的运用与领悟发生冲突机会逐步增多时,平等的权利给了冲突双方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

因此,可以预见,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时,也就是会计信息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

那么,我国当前经济环境能否妥善解决这些会计法律问题呢,我国现有的法制中究竟还存在哪些矛盾会阻碍这些会计法律问题的解决呢?

这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

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会计责任可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

当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

2.1.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

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

(1)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

如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

(2)过失原因,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

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3)欺诈原因,即会计主体管理当局以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2.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及责任承担者

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一般讲,过失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欺诈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着只能是会计责任的承担者。

即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2.3.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

《会计法》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加重了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

但也存在下列缺陷:

(1)对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界定不严密,偏重于从社会管理角度界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而较少从资产的责任、权利关系上界定法律责任主体,从而导致实务操作中对会计责任和会计岗位不能严格的区分。

(2)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解释,不利于实务操作。

如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却未解释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

而会计人员则认为,只要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

因为企业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以及会计估计业务的大量存在,会计人员对其把握不同,由此造成财务报告与事实不符并不是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所能解决的,不应视为违法行为。

(3)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成因界定不严密,如《会计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故意”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对“过失”违法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没有区分“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4)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缺少对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

在现实操作中民事责任的追究非常弱化,我国各级政府无论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还是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处理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时,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采取回避态度,从而导致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的缺位。

(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矛盾。

《会计法》规定,各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中与调整会计关系有关的只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这些犯罪条目并不适用《会计法》中“构成犯罪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又如,《会计法》和《证券法》强调的是会计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的是会计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

3.对会计法律责任的一些认识误区

3.1.单位负责人对其所负会计责任的认识误区

《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却只认识到具体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

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因忙于行政管理、业务经营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甚至未能给予会计工作足够重视,未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

因而要从单位内部入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是首要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

3.2.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此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

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薪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

以至于许多会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3.3.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再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却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

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

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为依托,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3.4.会计人员法律意识的欠缺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都作出了一定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

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许多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分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

可见《会计法》的普及到目前为止不是可以暂告一段落而是需要进一步推进。

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牧业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前提

我国的《会计法》第六章专门作了这方面的规定,会计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前提是:

4.1.会计违法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决不能把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结果联系在一起,有些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也应认定为违法。

危害结果只是对该行为进行处罚时的酌定情节。

4.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会计法律规定的行为

人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即在人的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其能够履行而不予履行。

4.3.违法行为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做出的

所谓主观意志,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违法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情况。

4.4.单位违法主体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

违法主体就是因违反一定法律法规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必须超过法定年龄,且具备法定行为能力(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智力正常)。

5.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

5.1.对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界定不严密

偏重于从社会管理角度界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而较少从资产的责任、权利关系上界定法律责任主体,从而导致实务操作中对会计责任和会计岗位责任不能严格的区分。

在我国现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下,企业会计人员都是本企业直接聘任的,其人事关系、经济关系都依附于该企业,基于自身利益,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按领导的意图违反原则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下岗”或受到打击报复,“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已成为揭露这种现象的顺口溜。

可当需要界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时,却较少考虑这种实际情况。

5.2.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解释,不利于实务操作

如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却未解释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

会计行业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

而会计人员则认为,只要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

因为企业中有许多不稳定因素以及会计估计业务的大量存在,会计人员对其把握度不同,由此造成财务报告与事实不符并不是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所能解决的,不应视为违法行为。

5.3.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成因界定不严密

如《会计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故意”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对“过失”违法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没有区分“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从《会计法》规定看,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但就会计工作实践而言,由于会计工作的专业分工,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难于深入经济活动各个方面,不可能了解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如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收受各种“回扣”,而将发票价格提高,造成原始凭证中价格不真实,如仅强调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便会显失公允。

5.4.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缺少对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

在现实操作中,民事责任的追究非常弱化,我国各级政府无论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还是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处理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时,对民事责任的研究往往采取回避态度,从而导致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的缺位。

如确认了某项会计信息是虚假会计信息,并已认定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任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项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5.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矛盾

《会计法》规定,各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中与会计法律责任有关的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

这些犯罪条目并不使用《会计法》中的“构成犯罪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又如,《会计法》和《证券法》强调的是会计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的是会计的工作结果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6.落实会计法律责任的建议

6.1.制度完善

(1)建立公共监督稽查制度。

组建以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监督管理组织,进行外部监督,进行外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开展稽查工作,进行法律、法规和行政的多重监督,坚决遏制造假之风。

(2)建立社会与系统内外联审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明确和规范单位各部门、各环节甚至各单位的职责和行为,对提高管理效率、保护资产安全和完善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防止会计舞弊行为,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加大惩治力度,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部门可采取联合办公,密切配合,互相牵制的办法;单位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会计人员与领导通谋造假的现象出现。

(3)建立诚信自律制度。

要强化会计人员的行为与道德规范,把“不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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