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科室管理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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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科室管理教案

课程名称:

科室管理员总学时:

72

本次课课题: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学时数:

2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方针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了解制定及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有何意义?

了解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措施有哪些?

教学重点:

掌握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的各项措施。

教学难点:

要求学员熟知制定及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意义。

教学方法:

讲解、板书、互动讨论教学

教学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广大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意义

1、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

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把安全摆在第一位。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实现生产的重要保证。

在生产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二者之间的关系,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

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在煤矿整个生产建设过程中,要把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安全生产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抓好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这充分说明了在煤矿整个生产建设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并且要求每个职工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作为生产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2、预防为主

煤炭行业是特殊行业,是高危行业,是地下作业。

煤矿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着很多不安全因素。

煤矿事故一旦发生,其后果不堪设想。

认真处理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生命个体来说,不存在“亡羊补牢”的问题,伤亡事故一旦发生,就不可能挽回。

因此,要求广大职工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排除隐患,才能做到有效地避免事故。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国家对煤矿治理整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订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依法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入井人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强化培训制度,提高煤矿准入门槛等措施,都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只有做好“预防为主,才能实现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能及时地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预防工作,实际上是指在煤矿整个生产、建设、经营过程中都要尊重科学,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管理,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在进行煤矿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中的重要保证。

严格和科学的管理,能有效地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装备,是矿工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

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培训,是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主要手段,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在煤矿事故中,无证上岗、无岗前或岗中培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比例较大。

因此,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保证职工正确操作先进的装备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才能进行科学管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把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搞好业务保安,安全教育深入人心。

矿容、矿貌明显改观,具有安全感。

从业人员均达到国家准入资格,依法培训,持证上岗。

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仪器、仪表和机电设备。

坚持安全检查,自查制度。

坚持安全办公室议制和隐患排查分析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五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问答题:

1、怎么才能建立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课程名称:

科室管理员总学时:

72

本次课课题: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时数:

2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形成主要有哪几个部分;了解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哪些内容;了解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重点:

要求学员知道从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教学难点:

熟知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哪些内容

教学方法:

讲解、板书、互动讨论教学

教学内容: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矿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

二、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1、法律包括: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包括:

《××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三、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职工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职工与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

3、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5、工伤赔付权

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获得工伤赔付的权利等。

6、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职工为保证安全生产应尽的义务

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接到报告后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判断题

1、.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

 

课程名称:

科室管理员总学时:

72

本次课课题: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时数2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法的时间、目的及期立法的意义;要求学员知道什么是违法、法律制裁和犯罪;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哪些?

教学重点:

掌握《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教学难点: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教学方法:

讲解、板书、结合案例互动教学

教学内容:

一、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其意义是4个需要: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矿山安全法》立法的目的

这部法律是于1993年5月1起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

其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

(三)、《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这部法律是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3个背景: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

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

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工业健康发展。

(五)、《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规程》于2004年10月18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的目的:

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共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六)、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目的及适用范围

《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由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3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命令实施。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

严格规范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二、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

1、违法与法律制裁

违法是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

违法可分为:

①刑事违法,构成犯罪;②民事违法,包括违反民法、婚姻法等,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造成某种利益损失的行为;③行政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制裁措施。

法制制裁可分为:

①刑事制裁,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对刑事违法者给予刑事制裁。

这是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②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民事违法者,根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的强制性制裁。

③行政制裁,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的制裁。

复习题:

1、煤矿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工人()

A、不得拒绝执行B、有权拒绝执行C、先服从后报告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

下面那一项属于刑事责任A、赔赏损失B、拘役警告

 

课程名称:

科室管理员总学时:

72

本次课课题:

国家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决定(安委10号学时数:

4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具体规定,掌握具体的培训知识以及相关要求,了解制定培训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教学重点:

掌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教学难点:

要求学员熟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教学方法:

讲解、板书、互动讨论教学

教学内容: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2、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

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2、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组织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3、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

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

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1、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2、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修订机制。

3、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

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4、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5、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

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1、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

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

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2、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

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3、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

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控制数量,合理布局。

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

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

4、加强远程安全培训。

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建立安全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超市”,推行自主选学。

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

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5、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

编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标准。

开发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1、强化实际操作培训。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

建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实训制度。

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

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

2、强化现场安全培训。

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

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3、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

分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

将示范课程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

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

4、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

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

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5、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

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制度。

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

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

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本行业领域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范考试发证管理。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1、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

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

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2、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对存在不按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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