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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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责任保险,第八章责任保险

(一),第八章责任保险

(一),内容提要本章介绍了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及其特点,介绍了责任保险的分类及其基本内容,简单梳理了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思考:

为什么要进行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为防医患纠纷南京一医院在诊室自备辣椒水高清.qsv北京市医疗纠纷处理启动立法医疗责任保险2015年覆盖公立三级医院高清.qsv责任保险具有保险人代替致害人向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特征,是为鼓舞受害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手段。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对某些设涉及面广的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国家对有的种类还实行了强制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第八章责任保险

(一),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一、民事责任概述二、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开篇案例:

什么是民事责任?

你如何认识民事责任?

从明星代言广告看明星的公众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一、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返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补充),1、产生的原因不同。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在处理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处理刑事责任时,则适用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等。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补充),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为接受刑事处罚。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

刑事责任则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指定情形的,也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

(一)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4.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宜5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示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结果。

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三)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违约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另一方承担的责任(第三人不承担)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有效合同是前提)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四)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2.侵权责任及其形式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十种,除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他方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

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二、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

(一)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在从事各项活动中,因疏忽、过失等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所带来的威胁,使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产生忧虑并需求转嫁此类风险的途径,这是责任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

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是对责任风险的分散机制。

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内容: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第八章责任保险(上),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二、责任保险的特点,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标的不是有形的财产。

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

(二)责任保险合同承保责任的性质主要承保过失责任,同时承保一些无过失责任以及经特别约定的其他责任。

(故意和犯罪不在承保范围),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三)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二、责任保险的特点

(一)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致害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三)保险人赔偿范围的确定赔偿限额(四)赔偿处理方式的特殊性(五)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式事故发生型保单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或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

期内索赔式索赔发生型保单保险人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管导致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险有效期内。

可在保单生效日前发生的损失提供保障,通常在保单中规定有追溯日期。

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第八章责任保险

(一),讨论1.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2.侵权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3.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什么?

该险种有哪些特征?

第八章责任保险

(一),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一、责任保险的种类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一、责任保险的种类1.1责任保险有两种承保方式:

(1)作为各种财产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作为附加险承保;

(2)单独承保,保险人签发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

浙江:

餐饮业试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1.2单独承保的责任险分类,*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使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主要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单位)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至于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

陕西:

试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作为一类有着最广泛影响的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80年代,最先开办的业务有承包人责任保险、升降梯责任保险和业主房东住户责任保险等。

20世纪40年代,公众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已进入家庭,个人责任保险得到发展,它标志着公众责任保险的完全成熟。

进入70年代,由于公众对损害事故的索赔意识增强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公众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中,已经成为各类公共场所的必需保障。

以日本为例,自1968年起,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就以每年30%的增长率增长。

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迅速。

*公众责任保险的种类,

(1)综合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2)场所责任保险(3)承包人责任保险(4)承运人责任保险(5)个人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与其他责任保险的区别,公众责任保险与其他责任保险相比,缺乏具体的受害方群体特色。

在雇主责任保险中:

受害方限于与雇主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在产品责任保险中:

受害方大多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在职业责任保险中:

受害方一般是与接受职业技术服务的特定对象;而公众责任保险中的受害方却可能是任何法人或个人,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是产品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配者或承运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不等同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违约责任。

例:

美国格林萧诉福特汽车公司案,*美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美国的产品责任保险最发达,这是与其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不开的,它经历了从契约关系责任疏忽责任绝对责任三个阶段。

(1)契约关系责任阶段(1916年以前):

该原则认为,产品事故的受害人,如果要提起诉讼,必须与被诉方有契约关系为前提,并按照七月规定办理诉讼事宜。

然而,产品最后的消费者往往与制造者或者销售则没有契约关系,从而无权索赔。

(2)疏忽责任原则阶段(1916-1944年):

从别克汽车公司关于车轮破裂事件的判例开始,废弃了契约关系责任,采用疏忽责任原则。

该原则规定:

凡公众准则认为应当顾及而未顾及,应该谨慎而未谨慎,应该预见而未预见的,或未能做到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同样环境中会做的事,就应负疏忽之责。

受害人需负“举证之责”。

(3)绝对责任阶段(1944年以后):

餐厅女服务员控告可口可乐制瓶公司一案。

1968年以后,正式确立了绝对责任原则。

至此以后,美国的产品责任保险进入全盛时期。

*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佣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第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工伤新规9月起施行明确工伤保险责任认定,*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国外,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

一般地说,职业责任保险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投保,它适用于医生、药剂员、工程师、设计师、律师、会计师、教师等80多种专业技术工作者。

关注职业安全:

工伤频发影响面广,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

(一)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它是投保人以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与保险人协商订立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各方法律关系的凭证,是规范保险行为确定权利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

责任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实际上就是各方订立、履行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

(二)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1)绝对责任免除:

本保险条款不能承保的责任风险

(2)可以附加承保的责任免除:

不属于基本保险责任条款,但可投保附加险(3)相对责任免除:

不能在本保险条款中承保但可由其他保险承保,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1保险责任范围责任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一般有两项:

(1)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雇主责任保险仅对雇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扩大,责任保险的承保:

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具体而言,其适用范围包括:

一是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二是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是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四是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五是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六是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风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风险,如企业等单位亦有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合同中,常见的绝对除外责任包括:

(1)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3)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害事故造成的损失。

思考:

这里为什么没有提核事故引起的损害?

*公众责任保险的其他险种之一,核责任保险一般来说,核责任都在很多保险的除外责任以内。

而由于核责任的客观风险存在,尤其是震惊世界的几起核事故对于公众的危害,导致核责任保险可以作为公众责任保险中的一种其他特殊专门保险。

如:

1957年,英国温斯克尔的工业反应堆石墨燃烧导致放射性碘外泄,致13人死亡,260余人患放射性疾病;1979年,美国三里岛发生核泄漏事故,致1人死亡,100多人受到伤害;1981年,日本敦贺因放射性水外泄,致270余人受辐射,附近水域在很长时间内禁止捕鱼;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致28人死亡,200多人患放射性疾病,数以百计的儿童受害,直接经济损失打28亿美元,还波及到周围邻国,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由于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没有实物形态。

因此普通的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在责任保险当中并不适用。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照搬国外责任保险产品的原因:

责任保险是基于一定民事法律基础,而非大数法则和生命周期理论。

例:

合资企业汽车召回和小吃店卫生不良事故。

责任保险的费率:

因此,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

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如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3.赔偿限额的高低。

此外,承担中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及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亦是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依据。

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利用赔偿限额明确自己保险责任的原因,

(1)设定一个责任限额,以限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大小;

(2)使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均可以直接货币化;例:

汽车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

以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

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

也就是说,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总额就是10万元。

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

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责任保险的赔偿:

赔偿限额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

目的:

使被保险人增加对风险的防范。

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八章责任保险

(一),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一、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二、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一、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保险的发展:

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迅速得到发展。

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经营过程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886年,英国在美国开设雇主责任保险分公司,而美国自己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则在1889年才出现。

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强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车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当时的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最为活跃,它签发的汽车保险单仅承保汽车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费每辆汽车按10100英镑不等收取,火险则列为可以加保的附加险;到1901年,美国才开始有现代意义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责任保险的发展在工业化国家进入了黄金时期。

在这个时期,首先是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其次是雇主责任保险成了普及化的责任保险险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民事赔偿事故层出不穷,终于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的、迅速的发展。

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就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45%50%左右,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国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也占其非寿险业务收入的25%30%.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

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1)第一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30年代):

责任保险的萌芽

(2)第二阶段(20世纪40年代70年代):

责任保险获得广泛接受的阶段(3)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挑战与机遇并存的现代发展阶段强大的经济实力是责任保险高发展水平的基础,并且美国的侵权制度已经由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演变为涉及财富分配的制度,民事侵权法律制度成为责任险需求的重大推动力。

大公司,尤其是遭受过重大责任损失的公司倾向于投保高额的责任保险。

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新兴市场国家的责任保险发展:

新兴市场是一个相对概念,相比于发达国家正处于发展阶段、经济水平比较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从地域上看主要集中于亚洲、拉丁美洲、东欧等地区。

韩国是新兴市场中责任保险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被称为“亚洲的加利福利亚”;俄罗斯、巴西分别是东欧、拉丁美洲新兴市场国家的典型代表。

印度虽然责任险发展水平不高,人均财、寿险加在一起不足30美元,但其责任险的发展历史在所有新兴市场国家中是最长的,约有200多年的历史。

印度最先发展起来的责任险险种是雇主责任险,主要是由于英国在印度殖民地设立的东印度等公司雇佣当地民工从事商业活动而产生。

近年来,新兴市场国家的非寿险保费收入虽略有下降,但仍保持稳定增长。

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思考与认识:

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必然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这是被西方保险业发展证明了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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