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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管理中的疑难解析

减免税管理中的疑难解析

第一部分:

税收和减免税概述

一、税收:

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的规定(政治前提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和法律依据),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就其财产或行为实施的强制(形式特征)、非罚(非罚性)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税(社会属性为强制性经济行为),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

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二、减免税:

减免税是指国家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规定,这是对某些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分为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对应缴税额少征一部分。

免税,是指对应缴税额免予征收。

它是税收的严肃性,固定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的措施。

  三、我国税法中减免条件大致有三类:

  

(一)政策性减免,体现国家政策。

如体现计划生育国策。

  

(二)鼓励性减免,体现国家对纳税人某些行为的鼓励和支持。

(三)自然事故性减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限,给予定期减免。

在税收减免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问题较多,现就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筹划。

第二部分增值税减免及退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是以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也称附加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从实际操作上看,是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

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本环节应纳增值税税款。

二、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分为五大类。

 

(一)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的物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9、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

10、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20号文)

1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60号文)

12、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21号文)

13、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生产的建材产品;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20号文)

14、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拔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值税。

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生军品而相互提供的专用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对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11号文)

15、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干休所、仓库、供应站、业化工厂、军办矿厂、农场、马场、招待所等各类单位)内部调拔供应物资,原则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拔计价单,军队调拔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21号文)

16、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135号文)

17、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9号文)

1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

19、在2000年底以前,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568号文)

20、下列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胺1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6)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

(7)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酵、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18号文)

2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我省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按次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税务局[94]税流字023号文)

22、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1号文)

23、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拔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4、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加工或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

25、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号文]出口的征本环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并可据此在开具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国税机关对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31号文)

26、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非自产货物除外),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50号文

27、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2号文

 

(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1、校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及条件:

 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举办的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查批准,才可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具备上述条件的校办企业可享受的优惠: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1997年底以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

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年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增值税。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除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外,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7)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8)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

2、享受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及其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国税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上述民政福利企业可享受的优惠: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办法是: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返还办法是:

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返还。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外购直接销售的货物和委托加工的货物;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112号文)

3、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从1996年1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范围是:

(1)国有森工指国有木材加工企业;

(2)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

(3)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021号文)

 (三)先征收后返还

1、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国税机关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63号文)

2、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比税改前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3、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

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2l号文)

4、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参考消息》、《半月谈》、《了望》、《国际内参》、《内参选编》、《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刊物;

(1)、

(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刊物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的退税环节为出版环节;

(8)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上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78号文)

5、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E97]88号文)

6、在1997年底以前,对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我省为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模具中心,芜湖万通模具厂)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115号文)

 (四)超税负返还

1、超税负返还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15号文)

2、超税负返还的计算:

  对超税负返还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十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一工商统一税税款一特别消费税税款

  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指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准予抵扣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外函[94]009号文《关于贯彻国税函发[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

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特别消费税税款,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112号《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所列税目、税额和计算方法计算的税款。

  当期多缴纳税款,指超税负返还税款。

  

(1)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 当期多  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税税款=缴纳税款×--------------------

            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

但是,对于个别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五)出口免税

 1.出口免税并退税(又免又退):

适用的企业:

  

(1)生产企业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3)特定企业

  适用的货物:

  

(1)生产企业:

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

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货物: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

适用的企业: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只免不退。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适用的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非计划内卷烟出口,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拨调货物。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适用的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非生产企业、商贸企业。

  适用的货物: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三、报批程序

 

(一)免税。

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免税:

1、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免税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如货物的属性、材质、生产工艺、用途等);

(2)免税货物的生产、经营情况;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属于特定行业的特定货物免税的,还应提供其主管部门的批件、计划等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对照有关法规进行审核。

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批件后,应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免税货物的销售额,按规定确定免税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纳税申报表上如实反映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国有森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1、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部门的批件;

(2)生产、经营情况;

(3)税收缴款书;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属于福利企业的,还应提供"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派人到企业核实。

经审核符合税法规定的,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县国税机关。

3、市、县国税机关接到主管国税机关的报告后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填开"收入退还书",按规定将已征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企业。

 (三)先征收后返还

 按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政策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仍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然后按下列程序办理税款返还:

1、向所在地、市财政局中企组(科)[地、市财政局已委托县(市)办理的,为县(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已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企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地、市中企组(科)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初审,符合退税条件的,在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和"退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企业报送的缴款书复印件一并报送财政部驻省专员办。

3、财政部驻省专员办收到地、市报送的资料后,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下达准予退付或不予退付的批复。

4、地、市中企组(科)收到批复后,对准予退付的税款,开具"收入退还书"退库。

 (四)超税负返还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

认真计算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叭见附件59),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逐级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

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超税负返还的限定条件是,第一,外商投资企业按新税制计算的税款必须足额缴纳入库,方可办理超税负返还;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款入库的企业,不予办理超税负返还;第二,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专用发票或者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不予办理超税负返还;第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第四,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开办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该部分超税负返还;第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返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四、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案例

(一)减免税的计算:

企业全部产品减免税的计算如下:

1.免税的计算。

免税指国家免征企业"应交税金"。

企业要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进而算出应交税金,该"应交税金"即为免税税额。

2.减税的计算。

减税包括减率征收和减额征收。

凡减率征收的产品,仍照常计算应扣税金,只是在结转销项税金时,按减征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减率产品由于销项税金减少而使应交税金相应减少,这部分减征税金体现在企业的利润中。

减额征收,企业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然后对应交税金减征一定数额,如果企业既生产减免税产品,同时又生产应税产品,由于应扣税金是按购进额计算的,难以按产品分开,因此,通常要按无税生产成本对应扣税金进行比例分摊。

(二)利用"挂靠"避税筹划案例: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

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靠"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1.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个体捡破烂的)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破烂王)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

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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