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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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文档格式.docx

(二)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惩处公平得当;

(四)惩处及时公开。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奖励条件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显著的;

2、刻苦钻研技术与业务,重视知识更新,勇于改革创新,在改进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有实际成效,教育质量、工作效率等有明显提高,效益显著的;

3、积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超额完成所规定的工作量,成绩显著的;

4、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5、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学校和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6、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及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8、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学校有关规定,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9、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实施奖励。

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以随时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种类和标准

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

(一)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可给予嘉奖;

(二)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给予记三等功;

(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对获得奖励的教职工,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政策规定核发。

第三章惩戒

教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无理取闹,拒不接受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

5、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6、违背组织原则,采取非正常手段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7、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0、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11、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2、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3、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4、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5、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7、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教职工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条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九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一十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给予处分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分。

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两年。

对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一十一条处分程序:

1、应受处分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唐山师范学院处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3、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4、所在单位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分人签字。

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一十二条受处分的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天内向学校纪检部门提出复议,学校在接到复议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或处理。

若对学校做出的答复或处理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行政申诉。

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一十三条处分后的有关规定

1、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其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处分的解除

第一十四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十五条撤销奖励,由我校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一十六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一十七条教职工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解除处分。

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

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重新讨论给予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一十八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1、受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唐山师范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

2、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4、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

5、将解除处分的审批决定送达本人签字,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解除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一十九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本条例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原《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

1、《唐山师范学院处分审批表》

2、《唐山师范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

 

唐山师范学院

2007年7月30日

主题词:

人事工作教职工奖惩规定

主送:

各单位

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2007年7月30日印

(共印10份)

附件一:

唐山师范学院处分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工作

单位

工资档次

职务

参加工作

时间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处分

拟给予

所在单

位意见

年月日(盖章)

人事处

审核意见

学院

意见

附件二:

唐山师范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

级别

种类

给予处分时间

处分期满时间

签字:

年月日

所在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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