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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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得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得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得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就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得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得总成与部分新得零配件拼装而成得机动车)。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就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与未获得资格认定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任何单位与与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报废汽车就是国家重要得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得大事。

为确保《办法》得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监管体制.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监管机构职责  

(一) 商务(经贸)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得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

对不符合条件得或未在商务部备案得,不得颁发《资格认定书》;发放《资格认定书》得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省(区、市)公安部门备案;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杜绝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得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二) 公安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资格认定书》得企业,实行特种行业备案登记制度。

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得企业,不予备案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转管理办法》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与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得治安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回收报废汽车得企业与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得报废汽车回收拆借市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 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与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得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与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得为题。

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工作中存在得漏洞与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

要认真受理群众得投诉与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得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与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

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得案件,要积极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九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三章  企业具备得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规定;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原一般纳税人享受国家免增值税优惠政策,仍视为一般纳税人。

  

3、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应当符合当地政府得规划用地。

  

4、具有一定得机械化程度与规模,如:

吊装、运输、剪切、打包、氧割、非金属处理、废油得收集、消防设施等表要设备。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6、正就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逐步提高,所有从业人员要通过系统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引导企业尽快完成企业内工人考核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  

7、具备现代化办公设备,能够及时与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建立起报废汽车回收联动机制.

8、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9、符合归家规定得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印发得《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得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得规定,按照各地控制数量,由地、市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初审意见后,报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示后一个月内无异议,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公布,颁发《资格认定书》,由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下发给企业。

  

取得《资格认定书》得申请人,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公示。

对不具备资格而取得《资格认定书》得或者未取得《资格认定书》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得,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检举与控告。

  

第十二条  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307号令,做好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统一印制与发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以达到规定控制数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突破其控制数,不得批准新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未经资格认定与公告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得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得动态跟踪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各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得监管.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拆解得主要零部件与拼装车得企业,以及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得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就是》与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得资格证书与营业执照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设立新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得申请。

     

第四章  报废汽车交售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报废汽车强制回收、拆解制度。

凡已达到国家规定得强制报废标准得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得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已达到报废标准得工地内部使用得机动车,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移交证明,交售给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回收企业要将报废移交证明存档保管,以待查证.  

第十五条  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扣得报废汽车、拼装车交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除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交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出售、赠予、拍卖或以其她方式转让报废汽车。

  

第十六条  简化报废汽车交售、注销手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思,采取上门服务等办法,提供更便捷得服务措施。

  

为利于回收报废汽车,缓解交车难得矛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增设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交售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得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负责代办报废汽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报废汽车得回收拆解处理进行全过程管理,发现如有公安机关查控得盗窃、抢劫或其它犯罪嫌疑得车辆,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得汽车及其“五大总成"与其她零配件.     

第五章   规范企业行为

第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拆解报废汽车.拆解得“五大总成”及其主要零部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金企业作冶炼原料;拆解得其她汽车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得,可以出售,但必须在销售标签与发票上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以明示与新件得区别。

  

第十九条  “五大总成"主要零部件包括:

发动机总成中得缸体、曲轴、凸轮轴;前后桥中得制动鼓、制动盘、主从动锥齿轮;变速器总成得变速器壳;方向机总成中转向节、转向摇臂、蜗轮、蜗杆;车架总成中得大梁等关键零部件,不得作为“报废汽车回用件”销售。

其它非关键零部件可以销售。

  

第二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拆解报废汽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出现二次污染。

报废汽车拆解中,对汽车上存留得汽油、柴油、发动机润滑机油、轴承黄油、刹车油、压缩机冷凝剂、防撞膨胀剂、防冻液等液体油济必须分门别类回收,禁止渗地污染;对拆解出得废棉丝、海绵、皮革、木料、橡胶、玻璃、电路线板等废气物必须妥善处理,禁止乱仍乱弃,污染环境,努力做到清洁文明生产。

 

第二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收购报废汽车得得定价,须依据汽车本身钢铁含量,参照当地钢铁市场收购价格,扣除合理得拆解、托运费用计价.     

第六章  严格执法

第二十二条  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工商(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严格执法。

对查获得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决不能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要建立与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得违法案件,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得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条件得,或违法违规得现象应立即报告(建议)原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注销《营业执照》。

 

回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得治安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得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就是本单位得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得治安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发现可疑情况与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得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得,应予以查封、取缔。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得,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得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得,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营业执照。

     

第七章  信息沟通与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联网建立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信息系统。

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等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报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信息,并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报废汽车信息统计工作得通知》(商建字[2004]48号)定期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报表报送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第二十八条  加强舆论宣传与新闻媒体得监督工作。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得目得与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对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使广大民众提高法律意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积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与企业自律、诚信经营守则,努力营造一个优质服务得市场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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