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操作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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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操作指南模板

 

**县不动产登记服务操作指南

 

**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6年6月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1

2.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3

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5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7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9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12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15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7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19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22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23

1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27

1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29

1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31

1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33

1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35

1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38

1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41

1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44

20.地役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47

21.地役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49

22.地役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51

23.地役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53

24.抵押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55

25.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58

26.抵押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60

27.抵押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62

28.预告登记的设立一次性告知书····························64

29.预告登记的变更一次性告知书····························66

30.预告登记的转移一次性告知书····························68

31.预告登记的注销一次性告知书····························70

32.依申请更正登记一次性告知书····························72

33.依职权更正登记一次性告知书····························74

34.异议登记一次性告知书··································76

35.注销异议登记一次性告知书······························78

36.查封登记一次性告知书··································80

37.注销查封登记一次性告知书······························82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桂财综〔2007〕54号:

10.00元/宗。

七、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

2.投诉电话:

********

注:

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桂财综〔2007〕54号:

10.00元/宗。

七、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

2.投诉电话: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桂财综〔2007〕54号:

10.00元/宗。

七、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

2.投诉电话: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次性

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桂财综〔2007〕54号:

10.00元/宗。

七、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

2.投诉电话:

********

注:

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次性

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桂财综〔2007〕54号:

10.00元/宗。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

2.投诉电话: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次性

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属继承或受遗赠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登记条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桂财综〔2007〕54号:

10.00元/宗。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

2.投诉电话: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登记条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证书工本费桂财综〔2007〕54号:

10.00元/宗。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

2.投诉电话: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7.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住房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80元/宗;

2.非住房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550元/宗;

3.证书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10元/宗。

七、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

2.投诉电话:

********

注:

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住房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80元/宗;

2.非住房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550元/宗;

3.证书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10元/宗。

七、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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