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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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加强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着力消除质量隐患,防止错误和虚假鉴定,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定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指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正式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有错必纠、严格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复核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一般包括确定复核人、复核鉴定程序、复核鉴定意见、形成复核意见等工作流程。

第五条【确定复核人】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认真负责,专业精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二)原则上为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必要时也可从专家库或者相关机构邀请相关专家等担任;

(三)执业范围或专业特长应当涵盖复核鉴定事项对应的专业领域,但非本案鉴定人;

(四)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年限不低于本案鉴定人;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回避的规定;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复核鉴定程序】对鉴定程序的复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主体是否适当;

(二)司法鉴定委托书等形式要件是否完整清晰;

(三)委托事项是否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要求是否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是否符合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鉴定用途是否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决定受理委托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四)鉴定材料的接收、提取、保管、使用,以及现场勘查、身体检查和样本取证等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五)鉴定人的资质、人数等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

(六)鉴定过程是否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是否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是否载明检验结果、检测数据以及仪器设备等使用情况,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完整,鉴定过程的各种文书是否符合文本格式要求;

(七)是否属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是否存在终止鉴定等情形;

(八)是否在规定或约定时限内完成鉴定;

(九)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复核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的复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核稿)的文本格式、形式要件等是否完整、准确、恰当,制作是否规范;

(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遵守和采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鉴定过程的描述是否全面、准确,是否载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鉴定材料及其选取和使用等情况,是否载明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法,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分析说明是否通过对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或(和)检测数据、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和判断;

(五)鉴定意见表述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六)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形成复核意见】复核人应当在完成复核工作后提出复核意见,按格式要求制作司法鉴定复核意见书(见附件)或者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检查检验记录上标记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书或标记花脸稿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多名复核人参加复核工作时,根据多数复核人的意见形成最终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

复核意见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大分歧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按照复核意见认真核查鉴定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鉴定人或者专家进行论证,鉴定意见确实存在问题和瑕疵的,鉴定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鉴定人仍然不认同复核意见,坚持鉴定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九条【加强内部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部复核工作机制,细化复核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

第十条【督促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把内部复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和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内部复核工作各项要求。

对于未建立内部复核制度或者内部复核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完善内部复核工作机制,积极协助司法鉴定机构邀请专家参与内部复核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对于未落实内部复核工作要求的鉴定机构依规给予行业惩戒。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涉及的内部复核工作。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内部复核意见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内部复核意见

(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一)司法鉴定案件编号:

(二)司法鉴定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

二、复核意见:

(一)关于鉴定程序:

1.委托及受理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鉴定材料及获取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鉴定人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鉴定过程记录及文本格式等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是否属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

鉴定事项:

□是□否

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

(二)关于鉴定意见:

1.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核稿)文本格式等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遵守和采用是否符合要

求:

□是□否

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鉴定过程表述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分析说明表述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鉴定意见表述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

复核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注: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案件所涉鉴定事项特点和本规定所列复核内容,进一步细化复核意见。

附件2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内部复核制度是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内部审核和质量把控的重要手段,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对健全完善质量管控体系提出明确要求。

实践中,部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复核制度未建立或者复核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引发的投诉举报时有发生,亟需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细化有关规定。

为规范内部复核工作,加强风控机制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发〔2020〕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根据今年工作计划,我们着手起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

2021年11月,山西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司办〔2021〕62号),为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制度落地落实进行了实践探索。

2022年以来,在山西稿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状况,特别是充分考虑落实鉴定人负责制的相关要求,4月起草修改形成《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90条意见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64条,不采纳26条,形成审议稿经局务会审议后,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立法一局进行法律审核。

立法一局共提出6条意见,全部采纳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至第三条,介绍了制定目的、概念定义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确定复核人、复核鉴定程序、复核鉴定意见、形成复核意见等内部复核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明确了鉴定机构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

同时,在原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基础上,根据复核内容,细化有关项目,修改形成司法鉴定复核意见的文书格式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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