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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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对照表

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旧版)

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修订稿)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保护城市水土资源,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保护城市水土资源,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增加了《城市绿化条例》,增加了“等法律法规”等文字。

引用依据更为全面、充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草和种籽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 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化、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它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处理场恢复绿地等。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为:

(一)公园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

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

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附属绿地。

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四)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指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

绿地分类从原来的五类绿地,改为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广场用地四类。

 

根据住建部年月日起实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园林绿地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园林绿地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和保护管理方案,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创建园林式单位。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和保护管理方案,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创建园林式单位。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市林业和园林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涉及绿化内容的并联审批与竣工验收。

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制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管理。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制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将“市林业和园林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涉及绿化内容的并联审批与竣工验收。

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管理。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1.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

2.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权力清单内容发生了变化,并联审批制度目前已不再运行,下一步附属绿化竣工验收制度也可能发生变化。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 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和方便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生态园林城市的特点。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 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和方便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生态园林城市的特点。

第十一条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

近期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

远期目标为:

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

近期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

远期目标为:

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

.“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改为了“城市建成区”;

.调整了城市绿化覆盖率近期目标(改为);

.调整了人均公园绿地远期指标。

.将各县区纳入了园林绿化指标规划的范围;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将近期城市绿化覆盖率指标调整为;

.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十三五”规划的指标要求,将远期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调整为.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 旧城改造区、城市主要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

(二) 工矿企业不低于;

(三) 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区不低于。

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四) 医院、疗养院不低于;

(五) 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

(六)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七) 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 旧城改造区、城市主要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

(二) 工矿企业厂区内部绿地率不做统一要求。

但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

(三) 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区不低于。

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四) 医院、疗养院不低于;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六)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

工矿企业绿地率从原来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调整为“厂区内部绿地率不做统一要求”。

年月日起,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纪要(附后)做出决定:

取消市林业园林局“工业企业厂区内部绿化率”事项。

第十三条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平方米以上的游园。

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区小于平方米的零星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开发建设,用于公园绿地建设。

新增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城市居民出行“米见绿,米见园”的要求,结合广元实际,并借鉴了《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

同时,针对旧城区绿地空间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区小于平方米的零星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开发建设,用于街头游园建设。

第十三条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达到城市规划区面积的以上。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办苗圃。

删除

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不再有生产绿地指标。

第十四条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四条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五条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 面积不足万平方米的,由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万平方米的,由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 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删除

新修改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删除了相关规定。

同时,删除该条款,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由地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

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面积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

第十五条 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

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面积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有利树木生长,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有利树木生长,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审查,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专业设计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主体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规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国家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审查,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专业设计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主体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规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国家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将“(三)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改为了“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任何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有相应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在审批工程建设方案时,一并审批。

无相应园林绿化方案的工程建设方案,不得审批。

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任何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有相应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在审批工程建设方案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删除了“无相应园林绿化方案的工程建设方案,不得审批”的内容。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前置条件,值得商榷。

第二十条 各类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之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 各类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之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参照新修订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保留了异地绿化费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初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删除

国家住建部取消了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新修改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删除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街道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所有权单位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 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和新开发区居住区,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居住小区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由所有权单位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和新开发区居住区,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所有权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居住小区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将“公园绿地、街道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所有权单位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改为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由所有权单位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改为了“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所有权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根据最新绿地分类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附属绿化工程验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经批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附属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不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验收的,必须在下一个栽植季节完成。

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至倍收取绿化费;

(三)附属绿化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未缴纳绿化费的,工程不得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至倍收取绿化费。

将“附属绿化工程验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经批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附属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不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验收的,必须在下一个栽植季节完成。

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至倍收取绿化费;

(三)附属绿化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未缴纳绿化费的,工程不得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修改为: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至倍收取绿化费。

参照新修改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进行修订。

原规定中部分竣工备案的前置条件值得商榷。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新增

参照新修改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

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新增

参照新修改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权所有者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地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维持良好的游览观光秩序。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产权所有者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地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维持良好的游览观光秩序。

将“树权所有者”改为了“绿地产权所有者”

表述更准确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街道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所有权单位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风景名胜区由所有权单位或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该居住区、居住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临街的单位(部门)、个体经商户、车站、停车场、建筑工地和居民住户,分别负责其门前责任地段;

(七)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街道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所有权单位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所有权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该居住区、居住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部门)、个体经商户、车站、停车场、建筑工地和居民住户,分别负责其门前责任地段;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将“公园绿地、街道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所有权单位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改为“公园绿地、街道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所有权单位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将“风景名胜区由所有权单位或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改为“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所有权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将生产绿地有关内容调整至区域绿地中。

.根据最新绿地分类标准进行调整;

.机构改革后,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不再是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新的绿地分类中,生产绿地划归了“区域绿地中”。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管理包括对绿地和地面上林竹、花草、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其他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管理包括对绿地和地面上林竹、花草、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其他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将“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改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住建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城市园林绿化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标准,加快培养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养护资金投入。

养护管理资金投入应占当地上一年度园林绿化建设总投入的,同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

坚决纠正“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绿地建成后无管养资金、人员保障,造成绿地难以发挥应有景观、生态效益的问题。

.最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资金”,保障园林绿化建设、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及相关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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