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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依法规范学院管理,保证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长春光华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译名为ChangchunGuanghuaCollege。

第三条学院地址: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3555号。

第四条学院性质:

学院是由长春康中集团有限公司举办,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五条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规模

第七条办学宗旨:

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与时俱进的教育理念,以“一切为了学生发展”为办学理念,坚持开放式办学,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办学定位:

立足吉林,面向全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培育重点学科、打造特色专业,培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建设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管理规范的教学型本科院校。

第九条办学层次:

普通本科。

第十条办学形式:

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

学院发展总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可适当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学科门类:

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理学五大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学院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间科技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增加办学的针对性,更好地促进学生就业。

第十五条学院的校训是:

立志、博学、诚信、创新。

校风是:

和谐勤勉,开拓争先。

教风是:

言传身教,诲人不倦。

学风是:

惜时笃学,志存高远。

第十六条学院的校歌是《我爱光华》。

第十七条学院的校徽以光华学院的英文缩写字母“GH”为主体,上书“光华学院”,下书校名的英文,整体构成一个圆形图案。

如图:

 

第十八条学院确定每年4月28日为校庆日。

第十九条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能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学院法人代表。

董事长由长春康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或由长春康中集团有限公司指派。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出任学院法人代表,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由长春康中集团有限公司代表、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人数原则上为七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院领导推荐,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组成人员如有变更,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四年一届。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院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

但是讨论的事项包括第二十七条的内容时,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长春光华学院委员会,设党委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党委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三)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

(四)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按照干部权限,负责党组织内部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加强督促和检查,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十)党委每五年一届,党委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党委会议;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会妇委会、统一战线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四)定期向党委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五)配合董事会和院长组织开展其他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长春光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设书记、副书记各一人,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吃苦耐劳,为群众服务意识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求真务实;

(三)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

(四)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胸襟开阔,顾全大局,严于律己,协作意识强,组织能力强,善于团结同志;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熟悉高校办学规律,掌握相关专业学科发展方向,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背景,工作实绩突出;

(六)原则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可连任。

第三十四条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

(二)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三)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六)组织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组织制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全面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十一)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干部及其他管理人员;

(十二)聘任、解聘学院教职工,实施奖惩措施;

(十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四)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副院长是学院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是院长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院长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购置的审批、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添置与管理等项工作;

(二)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督促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三)积极推进管理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严格管理,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做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定期检查,预防为主,落实安全责任制,创建平安校园;

(五)院长外出期间或遇特殊情况,受院长委托,代理院长主持工作;

(六)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一)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审议机构,其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把握学术方向,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

(二)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的专家组成。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由各教学院(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由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受理学术争议;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议定重大事宜。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审议和决策相关议题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九条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二)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三)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四)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一条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负担专门负责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十二条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院学士学位办公室;

(二)学士学位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授予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名单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定;

(四)表决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五)院学士学位办公室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名单,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院实行校务公开,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院内部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学院坚持院长办公会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建议。

第五十条辞职。

院长辞职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辞职时,向院长提出书面报告;其他工作人员辞职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一条解聘。

院长解聘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解聘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解聘;其他工作人员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解聘。

第四章 教师与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学院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五十三条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教师应当参加岗位培训、考核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能聘为学院专职专任教师。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的录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学院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五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六条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利益;

(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开展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九)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院执行国家关于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八条学院保障教师、职员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评定职务等权利。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产品开发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学院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学院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一切为了学生发展”为宗旨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三条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师对聘任解聘、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申诉。

教师申诉受理机构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纪检委和工会领导、相关部门和相关教学院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十四条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六条教师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教师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八条凡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受转入学院的学生,即获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九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院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奖励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有关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七十三条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七十四条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七十五条对违反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十六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长、教务处和学工处长、相关教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学院为毕业、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八十二条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八十三条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十四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学院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八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

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

第八十六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八十七条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对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八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管理干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计划、过程、质量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教学管理工作规程》、《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等制度、搞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

第八十九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经费来源、财产及财务管理

第九十一条学院2000年4月28日至2012年8月31日总资产10.7亿元,其中固定资产5.7亿元。

净资产8.3亿元,负债率20%,办学出资额1.2亿元,出资方式为固定资产投资。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三)办学积累;(四)国家按政策给予的支持,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做到专款专用;(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二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九十三条学院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如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科研活动,学生事务,招生宣传,备用发展基金等。

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九十四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九十五条

(一)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九十六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作出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或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学院董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九十七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十八条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九十九条学院变更法人代表,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条学院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学院变更地址,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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