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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2012年3月(上)CONTEMPORARYECONOMICS【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得到迅猛地发展,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指出当前金融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地位、组织管理模式、投资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私募基金有法可依、加强市场化监管、加大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加强对参与者的教育和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等对策,从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使参与的各方利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对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通常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

少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会投资已上市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三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一种是合伙企业制;一种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1、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

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2、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

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

3、风险大,但回报丰厚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

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4、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

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问题1、私募基金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私募基金是在市场需求拉动下产生,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熙喜(证券市场周刊上海200052)以及地区政府财政收入。

新开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来源于矿山开采人,即在采矿权获得前,申请人交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保证金根据采矿区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决定。

(2)补偿。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企业、居民和矿产资源所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从补偿主体来看,主要包括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方式。

直接补偿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由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构成。

资金补偿即直接支付损失者相应的损失费用;实物补偿则是当地政府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通过物质、征用劳动力或土地等手段补偿损失者,以改善损失者生活条件,这也是较常见的补偿方式。

间接补偿一般通过政府调节,主要由政策补偿、技术补偿以及移民安置等方式构成。

(3)监督与保障。

监督保障措施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进度非常关键。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监督目标恢复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主要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效果评价的,包括综合效益评价和补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保障措施是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得以实现。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制度、矿山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等。

【参考文献】1樊万选:

论河南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J.生态经济,2010(7).2李连英、朱青: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J.中国矿业,2010(11).3黄向春、赵静静: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中国矿业,2010(S1).4李军: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5杨晓航:

贵州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机制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1

(1).6高新才、斯丽娟:

甘肃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11(5).7蔡绍洪、李仁发、向秋兰:

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博弈分析J.矿业研究与开发,2011(3).8王承武、孟梅、蒲春玲:

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1

(1).9李国平: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1(5).10王智勇、黎菲:

贵州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研究J.当代经济,2011(21).11景普秋、张复明:

我国矿产开发中资源生态环境补偿的制度体系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10(8).(责任编辑:

李文斐)财经论坛90当代经济2012年3月(上)CONTEMPORARYECONOMIC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熙喜(证券市场周刊上海200052)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也没有把私募基金纳入立法范围,只在附则中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2、引资手段的违法性由于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募集资金,所以在壮大过程中,对其宣传往往带有欺骗的性质。

如介绍管理者曾有近似神话的成功案例,推出没有任何风险,如“保底条款”等。

其欺骗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管理者曾经有过成功案例,其实只能说明他过去成功,不代表以后也同样成功;二是资本市场本身是高风险市场,不能做到绝对获利,一旦投资失败,保底条款将无法兑现;三是无论私募基金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保底条款都是民法通则、证券法、信托法等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并不保护此类保底条款的实现。

3、治理结构及运作不规范目前的私募投资基金大部分是依照现有的民法、合同法的委托代理原则构建当事人关系,而不是依照信托原理来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关系,无法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监管权的相互制衡机制。

由于法律和行业管理空白而带来的经营上的风险,造成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作没有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的监督约束,一旦市场大势不好,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问题。

三、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管理模式的问题目前国内由于在理念、管理工具和手段等方面落后,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管理模式认识不足,制度缺失,专业人才匮乏,在实践中难以建立有效完整的运作机制。

1、产业投资基金的所有者缺位,利益与责任脱节,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在实际中,因为投资资本流动性较差、不确定性大、责任和利益不明确,所以无法分清是政府干预导致的投资决策失误,还是产业投资基金经营不善。

如果产业投资基金成功,投资收益一般属于管理方及其管理运作者;如果投资失败,责任则完全由国家承担。

2、在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管理者往往缺乏与投资收益挂钩的激励政策当前政府主导的如产业投资基金的高管们更容易接受政府的行政干涉,用非市场化运营机制管理公司。

成功经营的管理人员收入和其付出不对称,将有可能会影响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最终导致较大的代理风险。

3、缺乏高水准的管理团队一些较成功的市场化私募股权基金虽然有众多成功运作的案例,且有如美国等老牌资本运作市场运作的经验可参考,但整个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且有具体国情需要考虑,其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也较混乱,尚未形成体系,实际运作中经常出现只依靠个别精英型或经验型管理人才的突出表现而获得成功。

目前,我国还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管理机构,缺乏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同时在基金管理的诚信建设、消除内部人控制等方面,都亟待提高。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问题1、运作不规范很多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较低,内部运作管理仍处于原始状态。

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均具有政府背景,有时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营利性及资金的退出缺乏细致考虑,弱化了市场辨别的作用。

政府参与PE,为其带来更多资源和机会的同时,也不利于风险投资行业的结构调整。

2、投资性强当前的PE投资性较强并缺少优质项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监管的逐步到位,PE投资即将上市项目的盈利神化将会破灭。

成功的投资机构不仅能提供资金,更要为企业提供公司治理、战略规划等增值服务,高额利润应该立足于提供增资服务,而不全是一二级市场的价差套利。

很多券商直投子公司及其参股的产业基金均采取直投加保荐模式,这种上市前突击入股的现象催生了监管要求。

3、缺乏优质项目私募股权信息提供商清科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6月,共有15家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创造了29笔IPO退出,平均账面投资回报率仅3.73倍,为近1年来IPO退出回报最低值。

2011年上半年,共有167家中国企业在境内三个市场上市,环比减少5家,同比减少8家,融资额达264.76亿美元,为2009年境内IPO重启以来的历史最低。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的对策1、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还是市场影响力来讲都已经成为了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只有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尽快确立其法律地位,让私募基金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首先,应制定相应的私募基金实施细则。

现有的法律框架已经为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虽然现在看来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私募基金法,但应针对其可能选择的各种法律形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更适宜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平台。

其次,应大力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这是未来我国私募基金比较理想的发展形式,它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

应出台相关政策或规范,给予其开户资格,促进其健康发展。

2、加强对私募基金市场化监管与私募基金合法化密切相关的就是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根据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财经论坛91当代经济2012年3月(上)CONTEMPORARYECONOMICS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事前监管主要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事中监管指对私募基金运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事后监管指当市场主体发生危机时,监管当局为了避免这种危害扩散到金融或经济的其他领域而采取的措施,如破产、救济等。

根据我国国情,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监管体系。

(1)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环境。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私募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可接受特定对象资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即私募基金有望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

但是,在一些具体条款中,没有就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框架。

针对中国私募基金业的现状,要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做出特殊规定。

(2)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在我国,一些私募基金也具有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性质,而我国信托业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从监管的便利、及时出发,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为证监会更为恰当。

同时,考虑到私募基金的数量较多,监管部门也可以授权全国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一定的权限,要求各私募基金向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登记备案,定时报告有关基金运作的财务资料,接受其检查、监督,构建起证监会统一监管、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基金自我监管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3)设置私募基金的准入条件。

在西方发达国家,私募基金是不需要准入监管的,即无需履行注册核准程序,这显然是不合我国国情的。

在准入问题上,可以采取登记备案制。

私募资金在募集资金后,把投资于它的投资者名册及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以便相关的监管部门对其投资者是否合格进行监督。

在一定的期限内,监管部门做出答复。

经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正式成立。

(4)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虽然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高,但是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仍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每月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和资产状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一旦出现问题的苗头,可以预先加以控制。

(5)对发行和募集方式的限定。

限制公开做广告,禁止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或以开座谈会、研讨会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有关招募广告。

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限制私募基金风险扩散范围,通过禁止私募基金从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小投资者吸纳资金,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在制定监管制度时,首先区分具有不同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仅允许私募基金为那部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

同时,通过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范围,避免私募基金风险扩大化、普及化和公众化。

将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放在限制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和数量,以及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上。

3、加大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来自资金来源方面潜在的风险和资金结构方面潜在的风险。

针对资金来源方面的风险可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投放的管理,控制信贷投放的领域和额度,银行要对自己所投放的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同时,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银行向同一私募基金过度放贷。

针对资金来源结构方面的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让投资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资金不能够随意赎回,但是基金份额可以转让。

这就有效保证了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受资金变动的影响,也能够倡导私募基金并行价值投资减少投机,这样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4、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虽然无法避免,但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将道德风险最小化,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

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私募基金经理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次,要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就能够对自己的投资做出合理的选择。

同时,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这也能够有效地减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促使私募基金管理者尽可能地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再次,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其实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5、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缺失现象普遍存在。

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经理为了追逐更多的个人利益,常常会让自己所管理的资金承受更大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私募基金经理如果违约,就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同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投资者的利益经常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对于私募基金这样的信用风险其管理方法则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保证充足的担保和保证金,同时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进行管理。

另外,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风险才能够降低到最低,同时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1寇宇、臧维: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管理模式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8,27(11).2李理:

齐鲁证券李玮:

PE投资存问题盈利神话将破灭N.香港文汇报,2011-07-11.3戴丽:

中国私募基金风险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系,2007.4胡晟姣、杨静、易碧蓉: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09(6).(责任编辑:

李文斐)财经论坛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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