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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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2014年09月01日发布2014年09月01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1前言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C10-01:

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2目录目录0.通用要求.10.1前言.10.2术语定义.1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31.1生产企业分类目的.31.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41.3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4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62.1基本认证模式.62.2具体认证模式.62.3生产企业分类在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62.4认证模式的相关要求.73.认证单元划分.73.1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83.2根据生产企业分类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84.认证流程及时限.84.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84.2认证方案的制定与反馈.94.3申请资料的提交与审核.104.4型式试验.104.5设计鉴定.114.6工厂检查.114.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24.8技术争议与申诉.12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34.9其他.125.样品检测要求(送样数量、检测项目、试验方案).135.1送样要求.135.2检测项目要求.135.3试验样品要求.156.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166.1适用范围.166.2实施方式.176.3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176.4对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认可.187.设计鉴定的实施.207.1对采用设计鉴定模式的企业的要求.207.2设计鉴定申请资料.207.3设计鉴定的实施.218.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的要求.218.1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覆盖性要求.218.2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228.3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238.4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238.5ODM/OEM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238.6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248.7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要求.258.8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259.认证证书的变更.269.1证书变更的范围.269.2证书变更的流程.26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49.3ODM变更的特殊要求.269.4变更的评价和批准.279.5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2710.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2710.1关键元器件和材料.2710.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控制要求.2810.3产品描述报告中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要求.2811.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2911.1照明电器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及相关要求.2911.2CQC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管理.3012.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3012.1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试验的收费原则.31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32附件2:

照明电器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33附件3: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36附件4:

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44附件5:

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52附件6:

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56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10.通用要求0.通用要求0.1前言为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制定并公布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紧密围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C10-01:

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其中具体要求与实施措施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细则是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应与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共同使用。

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对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差异化管理。

0.2术语定义0.2.1设计鉴定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手段。

设计鉴定可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项目。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20.2.2大型灯具(仅指照明和装饰为一体的灯具)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灯具即可认为是大型灯具:

(1)重量大于100kg;

(2)长、宽均超过1.8m且高度大于1.0m;(3)直径超过1.8m且高度大于2.0m;(4)直径超过1.0m且高度超过4.0m。

0.2.3部分项目型式试验当采用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与设计鉴定相结合认证模式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给实验室,实验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CQC对设计鉴定审核结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所需的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注:

设计鉴定替代的部分试验项目加上企业送样进行的部分试验项目应覆盖对应产品标准中的全部适用条款。

0.2.4TMP(TestingatManufacturersPremises)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

实施方式详见细则第6条。

0.2.5WMT(WitnessedManufacturersTesting)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

实施方式详见细则第6条。

0.2.6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生产厂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厂。

委托人可以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制造商);OEM生产厂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生产厂的设备下生产认证产品。

0.2.7ODM(OriginalDesignManufacturer)生产厂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3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及同一产品设计生产相同产品的组织。

0.2.8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初次获得ODM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0.2.9ODM模式0.2.9.1初始认证证书的ODM模式:

首先,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生产厂)为同一企业,通过自有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生产相关产品,且生产的产品未获得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次,申请人直接使用上述未获证产品进行认证申请的模式。

0.2.9.2利用已获证结果获取证书的ODM模式:

利用现有证书(证书状态为正常、生产企业(生产厂)不能是D类企业)作为基础证书,以仅变更基础证书认证委托人(或型号命名)的方式获取新证书的认证申请模式(新证书不得再作为基础证书使用)。

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1.1生产企业分类目的针对照明电器产品生产企业,CQC将依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同时,CQC根据相关质量信息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实施动态调整,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4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CQC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

企业不得在市场推广、宣传等活动中使用CQC对其的分类管理的结果,以免误导消费者。

1.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CQC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

质量信息包括认证实施获得的质量信息、获证后监督的质量信息,以及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等。

对相关质量信息的收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应予以配合。

1.3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CQC依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并根据各类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

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分类的基本原则如下:

A类:

该级别由CQC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确定。

评估的依据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近2年内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未出现工厂检查不通过和现场验证通过的;(b)近2年内的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等各类强制性认证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均为“合格”;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5(c)必要时,企业需有良好的自主设计能力,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获得IL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ISO/IEC17025标准认可的资质;(d)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B类:

除A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B类。

C类: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C类(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b)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c)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

D类: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D类: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b)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d)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的,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e)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f)严重违反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g)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D类的。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6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2.1基本认证模式实施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有:

模式1: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针对普通灯具)模式2:

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针对大型灯具)2.2具体认证模式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如下:

模式1.1: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模式1.2: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模式2.1:

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模式2.2:

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2.3生产企业分类在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2.3.1采用模式1的申请2.3.1.1对于生产企业未获得本细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CCC证书而进行的初次认证申请: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7A类生产企业:

可采用模式1.1实施认证;B类、C类、D类生产企业:

应采用模式1.2实施认证。

2.3.1.2对于生产企业已获得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CCC证书而进行的再次认证申请,但工厂界定码与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不同,且不能被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覆盖的申请:

A类、B类生产企业:

可采用模式1.1实施认证;C类、D类生产企业:

应采用模式1.2实施认证。

2.3.1.3对于生产企业已获得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CCC证书而进行的再次认证申请,且工厂界定码与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相同,或者可被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覆盖的申请:

A类、B类、C类、D类生产企业均可采用模式1.1实施认证。

2.3.2采用模式2的申请2.3.2.1D类企业只能采用模式1实施认证,不允许采用模式2。

2.3.2.2生产者(制造商)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提供相关资料(对生产者(制造商)的要求及提供资料的要求见细则第7条“设计鉴定的实施”)。

符合相关要求时,A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2.1实施认证,B类、C类生产企业采用模式2.2实施认证。

2.4认证模式的相关要求CQC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3.认证单元划分3.认证单元划分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83.1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结构、安装方式、材料以及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见附件3)划分申请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见附件2。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根据生产企业分类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原则上,CQC在确保认证结果有效及管理受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申请,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适度放宽单元划分。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的相同产品,当生产企业为A类时,可仅在一个单元进行型式试验/设计鉴定,其他A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需提供产品一致性符合声明、产品描述等资料由实验室进行核查;B、C、D类生产企业的产品则每个单元均需进行型式试验/设计鉴定。

4.认证流程及时限4.认证流程及时限4.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CQC提出认证申请。

新申请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产业政策符合性证明、产品描述、协议书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9等;变更申请时,需根据变更项目提供相应资料(如证书原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变更证明、产品变更资料等),证书变更范围见细则第9条“认证证书的变更”。

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申请不予受理:

1)产品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3)以ODM/OEM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ODM协议书、OEM协议书、授权书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4.2认证方案的制定与反馈CQC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确定该申请所适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CQC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3)实验室信息;(4)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5)预计的认证费用;(6)有关CQC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7)认证各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责任安排;(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104.3申请资料的提交与审核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受理后按CQC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详见附件1)。

CQC和/或实验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

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QC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4.4型式试验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申请,且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CQC在2个工作日内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样机核查有关规定对样品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CQC,CQC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查结果下达测试通知或作出相应处理。

实验室在收到测试通知后安排样品测试,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从下达测试任务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所用的时间),有环境试验项目时型式试验时间可适当延长至40个工作日。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11当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CQC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按规定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按样机核查的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5设计鉴定对于采用设计鉴定进行认证的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制造商)完成的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CQC在2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下达设计鉴定审核通知。

实验室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包括审核的结果、需要进一步测试的建议等)并上报CQC。

CQC在收到审核报告和需要进一步测试的建议后,2个工作日内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其他流程及时限要求同“4.4型式试验”。

4.6工厂检查工厂检查一般包括:

初始工厂检查(首次工厂检查、扩类工厂检查(扩大工厂界定编码的工厂检查)、OEM工厂检查等),生产企业搬迁的工厂检查,全要素工厂检查(如全要素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等。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时进行或在型式试验前进行。

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委托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情况,具体检查人日按CQC相关规定收取。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12工厂检查应按细则第8.1、8.2、8.3条的要求执行。

对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申请,CQC在收到型式试验报告或合格的认证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委派检查员/检查组。

原则上,检查员/检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工厂现场检查,形成工厂检查报告,并向CQC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在收到完整的认证资料(包括申请资料、型式试验报告、设计鉴定审核报告(如有)、工厂检查报告等)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与审核。

评价合格的,批准颁发证书;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8技术争议与申诉按照CQC产品认证体系文件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程序(CQC/12管理01-2008)要求处理。

4.9其他本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认证流程及时限,以CQC有关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要求为准。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135.样品检测要求(送样数量、检测项目、试验方案)5.样品检测要求(送样数量、检测项目、试验方案)5.1送样要求5.1.1通常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QC/实验室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

5.1.2样品应由申请文件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制造,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5.1.3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5.1.4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CQC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5.1.5以ODM模式进行认证申请时的送样要求:

5.1.5.1以初始认证证书的ODM模式申请时,送样要求同5.1条;5.1.5.2以利用已获证结果取得证书的ODM模式申请时,认证工程师需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ODM协议、授权书、型号对照表等)进行核查,如不能确定本次申请型号与原获证型号是否一致,可下达送样通知,由认证委托人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核查。

5.2检测项目要求5.2.1新申请检测项目5.2.1.1型式试验当采用型式试验认证模式时,检测项目应为该产品现行有效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145.2.1.2设计鉴定与部分项目试验当采用部分项目型式试验与设计鉴定相结合认证模式时,由实验室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品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CQC对设计鉴定审核结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所需的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5.2.2以ODM模式进行认证申请时的检测项目:

5.2.2.1以初始认证证书的ODM模式申请时,检测项目同新申请;5.2.2.2以利用已获证结果取得证书的ODM模式申请时,如需进行样品确认,由实验室进行必要的样品对比和确认。

5.2.3变更申请检测项目根据变更的内容,由CQC/实验室提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利用已获证结果取得的ODM证书变更要求见细则第9条“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5.2.4监督时的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项目除必检项目外,CQC根据不同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项目,除必检项目外,CQC分中心或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有疑义时,可以增加检测项目。

5.2.4.1灯具必检项目:

标记、防触电保护、耐热耐火试验、外部线路。

5.2.4.2荧光灯电子镇流器必检项目:

标记、关联部件的保护措施(奇数年)、异常状态、电源端子电子骚扰电压(偶数年)。

5.2.4.3荧光灯(电感)镇流器必检项目:

标记、镇流器的发热极限、耐热耐火。

5.2.4.4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必检项目:

标记、镇流器的发热极限、耐热耐火。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155.2.4.5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必检项目:

标记、关联部件的保护措施(奇数年)、触发电压。

独立式控制装置按照GB7000.1加做介电强度、防触电保护、IP等级(大于等于IP65时适用)(奇数年)。

5.2.4.6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必检项目:

标记、异常状态、耐热耐火、(SELV控制装置)附录I(适用时)。

独立式控制装置按照GB7000.1加做介电强度、防触电保护、IP等级(大于等于IP65)时适用(奇数年)。

5.3试验样品要求5.3.1新申请样品要求5.3.1.1型式试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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