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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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一.pdf

2017年二建工程法规高频考点

(一)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第一个知识点:

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一)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意:

外国企业和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招标投标法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2)条例第9条: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4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下列情形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总承包招标条例规定: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两阶段招标条例规定: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招标人执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1)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3)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4)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二)招标基本程序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条例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可以自行招标: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不得强制委托招标。

(3)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

招标人可以做的都可以代理。

(4)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5)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6)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7)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

3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澄清或修改时间: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条例规定: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标底

(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2)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3)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4)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招标人设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格。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5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6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4)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5)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7)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资格后审1)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3)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7开标

(1)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注: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是权利不是义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8评标

(1)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投标文件的澄清1)不能主动澄清;2)只能书面澄清,不能口头当面澄清;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4)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否决投标的情形1)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注: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中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发出“预中标通知”)(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10签订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其他协议。

(三)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1提倡工程总承包2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四)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下或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

(1)投标人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个人。

(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5)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2联合体投标

(1)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6)条例第37条规定: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7)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8)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投标文件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撤销)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1)拒收投标文件夹的情形:

A逾期送达;B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C未通过资格预审。

2)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注:

条例没有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限制,但施工招标中依然有这一限制)。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

(4)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5)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最迟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注:

应同时退还存款利息)(5)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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