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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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engineeringCJJ37-2012CJJ37-2012(2016年版)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6月28日修订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6月28日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形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

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页码,1/931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4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7-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2、343、13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11日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11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参考国外现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5横断面;6平面和纵断面;7道路与道路交叉;8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9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10公共交通设施;11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12路基和路面:

13桥梁和隧道;14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15管线、排水和照明;16绿化和景观。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本规范作为通用规范,在章节编排和内容深度组成上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有较大的变化,章节的编排上主要由城市道路工程涵盖的内容组成,内容深度上主要是对城市道路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和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规定。

2修订了原规范中的通行能力、道路分类与分级、设计速度、机动车单车道宽度、路基压实标准等内容。

3增加了道路服务水平、设计速度100kmh的平纵面设计技术指标、景观设计等内容。

4明确了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的分类和适用条件。

5突出了“公交优先”、“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6强化了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的设计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

10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主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参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页码,2/932重庆市设计院同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和坤玲朱兆芳王士林徐波方守恩杨斌荣建刘勇张慧敏崔新书王晓华赵建新凌建明许志鸿欧阳全裕蒋善宝盛国荣邵长桥陈艳艳谈至明汪凌志袁建兵薛勇张琦张欣红李际胜冯芳陈少华本规范审查人员本规范审查人员:

崔健球张仁刘伟杰程为和杨副成刘敏吴瑞麟郭锋钢刘国茂李建民魏立新1总则1总则101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

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主路mainroad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辅路sideroad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设计速度designspeed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设计年限designlife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通行能力trafficcapacity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服务水平levelofservice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页码,3/933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colorfulasphaltconcretepavement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降噪路面reducingnoisepavement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219透水路面perviouspavement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22符号22符号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H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Hp人行道最小净高;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Wr红线宽度;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W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Wl侧向净宽;Wsc安全带宽度;Wdm中间分隔带宽度;Wsm中间分车带宽度;Wdb两侧分隔带宽度;Wsb两侧分车带宽度;Wa路侧带宽度;Wp人行道宽度;Wg绿化带宽度;Wf设施带宽度;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S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S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基本规定31道路分级3基本规定31道路分级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页码,4/9341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312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13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314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设计速度32设计速度321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表321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322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323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

324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33设计车辆33设计车辆33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表33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设计速度(km/h)1008060605040504030403020车辆类型总长(m)总宽(m)总高(m)前悬(m)轴距(m)后悬(m)小客车61.82.00.83.81.4大型车122.54.01.56.54.0铰接车182.54.01.75.8+6.73.8页码,5/935注:

1总长:

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总宽:

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总高:

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前悬:

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轴距:

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后悬:

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表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注:

1总长:

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2总宽:

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3总高:

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34道路建筑限界34道路建筑限界34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

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l)。

车辆类型总长(m)总宽(m)总高(m)自行车1.930.602.25三轮车3.401.252.25页码,6/936图341道路建筑限界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道路最小净高图341道路建筑限界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道路最小净高344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他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道路种类行驶车辆类型最小净高(m)机动车道各种机动车4.5小客车3.5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三轮车2.5人行道行人2.5道路种类行驶车辆类型最小净高(m)机动车道各种机动车4.5小客车3.5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三轮车2.5人行道行人2.5页码,7/937345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5设计年限35设计年限3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

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年)表352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年)注:

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表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注:

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36荷载标准36荷载标准361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

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362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规定。

37防灾标准37防灾标准道路等级路面结构类型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砌块路面快速路1530主干路1530次干路1520支路102010(20)类别设计使用年限(年)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100中桥、重要小桥50小桥30页码,8/938371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2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73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1一般规定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1一般规定411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车辆换算系数表412车辆换算系数42快速路42快速路421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表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车辆类型小客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铰接车换算系数1.02.02.53.0设计速度(km/h)1008060基本通行能力(pcu/h)220021001800设计通行能力(pcu/h)200017501400页码,9/939表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表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424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pcu80000pcu。

2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pcu120000pcu。

3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pcu160000pcu。

页码,10/931043其他等级道路43其他等级道路431其他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路段、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32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表432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43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3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43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表43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434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让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

次要道路停车让行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可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道路上交通需求。

44自行车道44自行车道441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442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00vehh12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43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800vehh1000vehh。

44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表44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设计速度(km/h)6050403020基本通行能力(pcu/h)18001700165016001400设计通行能力(pcu/h)14001350130013001100页码,11/9311445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5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5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表445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45人行设施45人行设施451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

表451人行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表451人行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注:

hg为绿灯时间。

4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表4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页码,12/93125横断面51一般规定5横断面51一般规定511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

512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

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

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513改建道路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布设横断面。

52横断面布置52横断面布置521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的断面(图521)。

页码,13/9313图521横断面形式图521横断面形式522当快速路两侧设置辅路时,应采用四幅路;当两侧不设置辅路时,应采用两幅路。

523主干路宜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次干路宜采用单幅路或两幅路,支路宜采用单幅路。

524对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结合公交专用车道位置和类型全断面综合考虑,并应优先布置公交专用车道。

525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

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

526桥梁与隧道横断面形式、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路段相同。

527特大桥、大中桥分隔带宽度可适当缩窄,但应满足设置桥梁防护设施的要求。

5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5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531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特殊断面还可包括应急车道、路肩和排水沟等。

532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表532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车型及车道类型设计速度(km/h)6060页码,14/93142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幅路及三幅路采用中间分隔物或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还应包括分隔物或双黄线的宽度。

533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表533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2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m。

3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45m。

534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34路侧带图534路侧带1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人行道最小宽度表534人行道最小宽度2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的相关要求。

当绿大型车或混行车道(m)3.753.50小客车专用车道(m)3.503.25车辆种类自行车三轮车非机动车道宽度(m)1.02.0页码,15/9315化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绿化带的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3设施带宽度应包括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

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间,以及与树木的相互干扰。

当绿化带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应保证绿化带内设施及相邻路面结构的安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及防渗措施。

535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及功能,可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图535)。

图535分车带图535分车带2分车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分车带最小宽度表535分车带最小宽度注:

1侧向净宽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2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括号内数值为一侧为机动车道,另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3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1m考虑的,具体应用时,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定;4当分隔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页码,16/93163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

当需要在道路分隔带中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立缘石的设置形式应满足排水的要求。

536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的应急车道。

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

537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置保护性路肩,中间设置排水沟的道路应设置左侧保护性路肩。

2保护性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快速路不应小于075m;其他等级道路不应小于050m;当有少量行人时,不应小于150m。

当需设置护栏、杆柱、交通标志时,应满足其设置要求。

54路拱与横坡54路拱与横坡541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1020。

快速路及降雨量大的地区宜采用1520;严寒积雪地区、透水路面宜采用1015。

保护性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横坡度加大10。

542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

55缘石55缘石551缘石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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