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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水环境治理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目录

引言 1

第1条定义和释义 2

1.1定义 2

1.2释义 6

第2条声明和保证 6

2.1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6

2.2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7

第3条土地使用权 8

第4条前期工作 8

第5条特许经营权 9

5.1特许经营权 9

5.2特许经营期 10

5.3项目总投资 10

5.4融资方案 11

第6条履约担保 12

6.1建设期履约保函 12

6.2运营期履约保函 12

6.3不当兑取的责任 12

第7条资产的交接 12

7.1交接范围 12

7.2移走项目设施以外的所有物品 13

7.3交接的效力 13

7.4人员管理 13

7.5项目设施的交接 :

13

第8条项目建设 16

8.3甲方的主要义务 17

8.4建设进度计划 18

8.5找计的变更 18

8.6建设总承包 18

8.7设备采购 19

8.8施工 19

8.9监理 19

8.10备案 19

第9条测试和完工 19

9.1性能测试 19

9.2调试和试运行 20

9.3环保验收 21

9.4项目竣工验收和最终完工证书 :

21

9.5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21

第10条商业运营和维护 22

10.1商业运营期 22

10.2乙方的主要义务 22

10.3甲方的主要义务 23

10.4公共安全 24

10.5进入污水处理厂事宜 24

10.6运行维护手册 24

10.7暂停服务 24

第11条商业运营延误 25

11.1甲方导致的延误 25

11.2乙方导致的延误 26

第12条监管 27

第13条水量、水质及污泥质=标准和监测 28

13.1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标准 28

13.2污泥排放标准 29

13.3标准更新 29

13.4水质监测 30

13.5水质超标的处理 31

第14条水污水处理价格和污水处理劳务费 32

14.1设计水量 32

14.2水量计量 32

14.3污水处理价格和调价办法 33

14.4基本水量 33

14.5污水处理劳务费 34

14.6出水水质超标情况下的污水处理劳务费 34

14.7流转税与所得税 34

第15条开票和付款 36

15.1账单和发票 36

15.2逾期付款 36

15.3付款方式 36

15.4付款专户 36

15.5货币 37

第16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37

16.1移交范围及移交标准 37

16.2移交工作小组和移交程序 37

16.3最后恢复性大修 38

16.4零配件和备品备件 38

16.5协议转移 38

16.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39

16.8移交日项目设施的状况 39

16.9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 39

16.10人员和人员培训 39

16.11风险转移 39

16.12移交费用 40

16.13移交效力 40

16.14移走乙方的物品 40

第17条不可抗力 41

17.1不可抗力事件 41

17.2免于履行 41

17.3发生不可抗力时补救的义务 41

17.4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劳务费 42

17.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42

第18条临时接管 43

第19条提前终止 44

19.1乙方主张的提前终止 44

19.2甲方主张的提前终止 44

19.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45

19.4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45

19.5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45

19.6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46

19.7责任限制 48

第20条补偿 49

20.1一般补偿 49

20.2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50

第21条违约金 52

21.1乙方违约 52

21.3乙方运营期间违约金支付 53

21.4违约金争议 53

第22条其他违约赔偿 54

22.1赔偿 54

22.2免责 54

22.3减轻损失的措施 54

22.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54

22.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54

第23条协议的转让 55

23.1甲方的转让 55

23.2乙方的转让 55

23.3乙方股权的转让 56

第24条争议的解决 56

24.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6

24.2专家小组的调解 56

24.3申请仲裁 57

第25条其他条款 58

25.1保密条款 58

25.2保险 58

25.3文字 58

25.4修正 58

25.5通知 58

25.6开始生效 59

附件1股东协议 61

附件2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转让经营权的相关文件 :

62

附件3吴忠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 63

附件4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政府文件和财政部门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承诺函

64

附件5污水处理厂用地红线图、项目建设用地图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批准许可文

件 65

附件6本项目相关可研、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66

附件7污水处理厂工艺平面图 67

附件8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 68

附件9污水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金 69

附件10污水处理劳务费 70

附件11调价公式 71

附件12保险 73

附件13资产清单 78

附件14特许经营权评估报告 79

附件15整体性能测试要求 80

附件16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 82

附件17交接人员花名册 86

引言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16年09月07日在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签署:

甲方: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甲方”)

乙方:

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决定以ROT(改建-运营-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对吴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吴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对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再生水厂建设,以改善吴忠地区生态环境,提升现代化水平,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以更先进的条件满足吴忠市对污水处理的需要和发展。

2、甲方指定授权机构采用PPP模式对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社会资本,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与乙方的沟通与监管工作,履行或者协调履行吴忠市政府的相关职能。

乙方在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3、乙方是中标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吴忠市城乡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吴忠市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

4、甲方同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独家获得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在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其附件。

“本项目”

指吴忠市水环境治理PPP项目,包括吴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项目、吴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项目、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项目、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项目

“不可抗力事件”

指第17.1条款所规定的事件。

“出水”

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出水。

“进水质量标准”

指第13.1条款中规定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标准。

“出水采样点”

指为监测出水水质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出水质量标准”

指第13.1条款中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立法机关或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重新解释或执行任何适用法律,导致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发生变化;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其他有关法律的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建设期”

指改建、扩建或新建项目从开工日到竣工验收完成之日的期间。

“接收点”

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详见附件7。

“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详见附件7。

“基本水量”

指第14.4.1条款规定的基本水量。

“项目工程”

指本项目所含污水处理厂厂区(具体建设内容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建设内容为准)工程。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

指乙方从污水接收点接收的污水。

“进水采样点”

指为监测进水水质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备用水样”

指按第13.4.2条款规定采集并保存的备用水样。

“开工日”

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融资、设计、改建、建设、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与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

“交接日”

吴忠市第一、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同时完成交接当日。

“过渡期”

在交接日后的九十(90)天内

“商业运营日”

交接日当天为乙方的商业运营日。

“实际处理水量”

指根据第14.2.4条款确定的水量。

“特许经营期”

指第5.2条款所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间。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指吴忠市第一、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目前与规划所有管网收集范围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违约利率”

指违约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两个百分点。

“污水处理厂”

指吴忠市水环境治理PPP项目所包括污水处理厂。

“项目设施”

指在项目交接日乙方接受的及日后乙方新增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场地内所有建构筑物、绿化、管线、仪器、仪表、设备和设施等。

“日设计能力”

污水处理厂设计的每日处理污水的能力。

“污水处理厂场地”

指本项目厂区范围内的用地。

“污水处理劳务费”

指根据本协议,甲方就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向乙方支付的价款。

“污水处理价格”

指本协议第14.3条款中所述的污水处理劳务费

单价。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的次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污水处理厂的其他日期。

“运营期”

指自交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连续12个月的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试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运行维护手册”

指根据第10.6条款编制的运行维护手册。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指根据第19.4.1条款发出的通知。

“提前终止通知”

指根据第19.4.2条款发出的通知。

“最终竣工日”

乙方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专家小组”

指根据第24.2.1条款由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政府部门”

指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和司法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或吴忠市的任何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

下辖的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中标人” 指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即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1.2释义

1.2.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2).“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乙方或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乙方和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5).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6).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2条声明和保证

2.1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在此声明:

2.1.1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开展营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他项目合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能力。

2.1.2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2.1.3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2.1.4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2.1.5如果乙方在本第2.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9条款提前终止本协议。

2.1.6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改造和建设项目,并投入使用。

2.2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

2.2.1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2.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关于交接资产的信息资料,包括技术范围、运行历史、维修状况以及维护记录等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2.2.3甲方拥有对交接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控制权,且保证所交接的资产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负担,且所交接资产未遭受任何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所交接资产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和争议;甲方保证本次资产交接为无负债交接,如所交接资产上附有任何债务或责任,由甲方承担;

2.2.4甲方保证,在正常的运营条件下,交接资产及其至交接日的运营均符合中国法律的各项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或潜在违反环保等法律的事件;

2.2.5本协议不限制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2.2.6如果甲方在本第2.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9条款提前终止本协议。

2.2.7甲方保证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描述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前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不承担责任。

2.2.8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及甲方授权部门应积极协助乙方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人民政府相关的所有优惠政策和补助资金。

2.2.9甲方将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出具的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和财政部门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承诺作为本协议的附件4。

2.2.10甲方保证交接给乙方的项目已经办理完毕消防、竣工、环保等国家规定所有必要的验收手续,并且验收合格,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3条土地使用权

3.1.1甲方将吴忠市第一、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3.1.2第三污水处理厂扩建及再生水厂建设项目(其中,第三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共需甲方征地34亩,征地现状为农田,无拆迁)的土地为划拨用地,由甲方完成征地。

青苗补偿费、行政规费、征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贰佰柒拾贰万元(RMB2720000.00),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3.1.3甲方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使用土地,乙方不承担用地后与项目土地使用、房产等有关的各项费用。

乙方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特许经营年限25年。

3.1.4若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延长,则甲方应安排相应延长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3.1.5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4条前期工作

4.1为本协议项下所有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须在计划开工日前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支持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工前需要具备的所有审批、许可手续。

包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办理各项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完成可研编制、环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相关评审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总计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万零捌佰元整(RMB3750800.00);

4.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第4.1条款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5条特许经营权

5.1特许经营权

5.1.1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独家对项目享有特许经营权,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即:

(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无偿使用本项目的存量资产;

(2).投资、建设(包括改扩建及再生水、回用水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吴忠市第一、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

(3).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污水处理劳务费;

(4).在特许经营期满时,乙方将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按照特许经营期满时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5).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抵押、质押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乙方名下的全部资产、设施和设备,前提是这种抵押或质押不得损害甲方已经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1.2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本协议第5.1.1条款下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投资与建设;自行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以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服务;并必须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无偿、完好地将污水处理厂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5.1.3除非依据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污水处理厂被临时接管,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5.1.4甲方在本项目达到设计处理总规模(13万吨/天)以前,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得新建、改扩建或委托其他机构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项目。

在本项目达到设计总规模后,如有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项目,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与乙方进行合作。

5.1.5在特许经营期内,存量资产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将全部资产所有权无偿完好移交甲方。

5.2特许经营期

5.2.1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1.1条款或第2012

(1)条款延长或根据第19条而终止,本项目特许经营期25年(含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期),自吴忠市第一、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同时完成交接当日开始计算。

5.2.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商定,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经营业务和股权的变化,不影响特许经营期的连续计算。

5.2.3特许经营期满时,乙方可提前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获得本项目。

5.3项目总投资

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贰亿玖仟壹佰柒拾万叁仟贰百元(RMB29170.32万元)。

具体如下:

序号

名称

数值

单位

备注

1

新建项目投资总额

18693.46

万元人民币

1.1

股本金

5510.08

万元人民币

1.1.

1

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以现金出资

2700.00

万元人民币

来自国家

PPP项目专

项建设基金

1.1.

2

中标人现金出资

2810.08

万元人民币

1.2

建设投资补助

1720.00

万元人民币

来自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乙方无偿使用。

2

特许经营权转让总额

10476.86

万元人民币

序号

名称

数值

单位

备注

2.1

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以特许经营权出资

5133.66

万元人民币

2.2

中标人购买特许经营权出资

5343.20

万元人民币

3

项目投资总额(1+2)

29170.32

万元人民币

5.4融资方案

5.4.1新建项目资本金比例及构成

新建项目资本金部分,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额为2700万元(来自国家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占项目资本金的49%,不参与收益分配。

中标人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2810.08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51%。

乙方投资各方应按照其投资比例分别承担其对注册资本的出资责任。

出资时间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项目设施资产交接、实施进度的要求。

建设投资补助需在开工日期之前一次性划拨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5.4.2其他资本比例及构成

特许经营权转让部分,甲方以特许经营权出资,出资额为5133.66万元,占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的49%,作为乙方的股权出资,不参与收益分配。

中标人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5343,20万元,占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的51%o特许经营权评估报告见附件14o

乙方的各投资方同意,特许经营权出资部分在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注入。

现金购买部分在本合同生效后十四(14)天内,支付5343.20万元的百分之三十(30%),即人民币壹仟陆佰零叁万元万元(RMB1603万元);按照第753条款第⑶条的规定,交接的资产经过整体性能测试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343.20万元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贰万元(RMB2672万元);按照第7.5.3条款第(4)条的规定,乙方合法获得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证的次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尾款为5343.20万元的百分之二十(20%),即人民币壹仟零陆拾捌万俩千元(RMB1068.2万元)o

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按期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应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在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支付。

5.4.3融资方案

为项目融资的目的,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特许经营权等文件进行质押、融资。

抵押、质押期限至特许经营期届满前五年止。

本项目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资金的本金、利息和中标人的投资收益和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

第6条履约担保

6.1建设期履约保函

6.1.1乙方签订正式特许经营协议前,应向甲方提交不超过新建项目投资总额10%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RMB10,000,000),在建设期内,中标人应保证履约保函的持续有效;

6.1.2乙方建设期完毕后一

(1)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履约保函返还。

6.2运营期履约保函

6.2.1按照第(4)条的规定,在工程最终竣工日前至少三十(30)天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RMB3,000,000),在运营期内,中标人应保证履约保函的持续有效;

6.2.2乙方运营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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