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城市(省级)人防配建面积标准统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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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城市(省级)人防配建面积标准统计.pdf

序号省份城市人防建设范围修建标准标准来源序号省份城市人防建设范围修建标准标准来源单建地下建筑多高层混合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占比基础埋深小于3m基础埋深大于3m基础埋深小于3m基础埋深大于3m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单项普通单层建筑和根据地质勘探报告建在岩石层上或流沙层上的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城市建设规划确定新建的住宅区,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属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地下商业街和其他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无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版)2003/3/1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计算方法):

2006-07-22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新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及临时性民用建筑,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无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修正版2009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版2009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应按规定配建民防工程,无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其中对于不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无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结合修建抗力等级为五级含以下的民防工程。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按二百平方米安排,就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无一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护等级按1,2,3类地区标准条执行。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无一类区域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区域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2005年修正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无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无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无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8月1日城市(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城)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无无无无辽宁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结建人防工程规定2013-01-11新建民用建筑无无无无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旧城改造区以及统建住宅,总规划建筑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09-2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深圳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全国重点城市(省级)人防配建面积标准统计9层(含)以下建筑北京天津上海10层(含)以上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国家级法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为楼房服务的设备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重庆人防配建计算规则人防配建计算规则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或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凡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辽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必须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大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0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无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7.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无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03年7月1日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11年9月21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无无无无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

(二)、(三)项所指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确定。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防护要求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城市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无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2006-02-073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地面总建筑面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具体见附表,下同)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6级)以上修建防空地下室。

除第一项外,一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面积4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2.5修建。

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按照2修建无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

具体比例为:

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具体比例为:

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3%4%;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2%3%;县城为2%。

无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06年5月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3月31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修正2005年7月29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无建筑总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其建筑总而积的百分之二修建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无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修建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版年月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无无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除本条第

(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

国家一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五,国家二类重点城市百分之四,国家三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三,其他城市(县市区)百分之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辖的建制镇参照其他城市标准执行。

无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2010年7月29日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陕西甘肃宁夏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湖南四川湖北江苏浙江河北山西山东江西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河南安徽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本省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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