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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北京北京2014年9月2014年9月指导性文件GUIDANCENOTESGD1620141目录目录总则.2总则.2第1章检验与发证.4第1章检验与发证.4第2章吨位丈量.25第2章吨位丈量.25第3章载重线.26第3章载重线.26第4章构造.34第4章构造.34第5章稳性.37第5章稳性.37第6章机器设备.51第6章机器设备.51第7章电气装置.59第7章电气装置.59第8章消防.64第8章消防.64第9章救生设备.74第9章救生设备.74第10章无线电通信设备.78第10章无线电通信设备.782总总则则1、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1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简称本指南)规定了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要求,旨在为我社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提供依据。

1.2当船旗国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有规定时,船舶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或相关各方已接受相关标准,如国际船级社协会第99号建议低于公约尺度的货船安全建议,船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若船旗国主管机关无相关规定时,经船东申请,船舶可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

1.3本指南第1章的要求适用于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本指南其他章要求适用于新建船舶。

1.4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修理、改装和改建,至少应符合该船原适用的标准,重大改装和改建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2、定义和缩写、定义和缩写2.1除本条2.2外,本指南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与相关国际公约中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相同。

2.2本指南中的有关定义如下:

(1)机动船舶:

系指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

(2)非机动船舶:

系指不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包括已设置了推进机械、但仅用于侧推、作业操作或拖航时辅助推进等目的的海船。

(3)新建船舶:

系指本指南生效日后铺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4)有人非机动船舶:

系指海上作业时船上有人操作的非机动船舶和/或被拖航时船上有人值班的非机动船舶。

(5)船长L(m):

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中所定义的船长。

2.3本指南中所涉及的缩写如下:

(1)国际海事组织:

IMO

(2)国际劳工组织:

ILO(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公约(5)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附则I:

LL公约88年议定书(6)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

2008IS规则(7)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FSS规则3(8)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FTP规则(9)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LSA规则(10)中国船级社:

本社或CCS3、适用范围3、适用范围3.1除另有规定,本指南要求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国际航行机动货船和国际航行非机动船舶。

3.2除本指南要求外,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以下IMO公约和规则的要求(但不限于):

(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的要求(适用于机动船舶);(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货物运输”和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中的适用要求。

3.3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入CCS船级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船体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和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

当船舶小于规范规定的尺度时,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满足规范的要求或CCS接受的标准。

4、等效、等效4.1船上可设置不同于本指南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或设备,经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并经CCS认可,这些装置、材料或设备至少与本指南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4第第1章章检验与发证检验与发证1.1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1.1本章检验与发证的要求适用于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

1.1.2本章未包含IMO公约和规则、船旗国主管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船舶证书和符合证明签发的具体要求。

1.2证书证书1.2.1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按本章附录1签发适用证书。

1.3检验检验1.3.1申请申请1.3.1.1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应向CCS申请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营运中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

1.3.1.2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附加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时;(3)证书失效时;(4)船东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或部分项目的检验,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1.3.2初次检验初次检验1.3.2.1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1.3.3年度检验年度检验1.3.3.1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1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

1.3.4中间检验中间检验1“周年日”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51.3.4.1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1.3.5换证检验换证检验1.3.5.1换证检验一般应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1.3.6船底外部检查船底外部检查1.3.6.1船底外部检查系指船体水下部分的壳板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检验应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通常船舶在干坞内进行船底外部检查,但当条件良好并且具有适当的设备和经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时,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漂浮状态下以水下检验作为替代检查。

对于15年及以上船龄的船舶,在进行这种浮态检验之前应予以特殊考虑。

船龄15年及以上的液货船,其船底外部检查应在干船坞内进行。

1.3.6.2船底外部检查,在航行安全证书有效期间的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且任何2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年,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1.3.6.3船底外部检查应包括:

(1)船壳板,包括船底板、平板龙骨、舷侧外板、舭龙骨、首柱、尾柱和尾框架;

(2)螺旋桨和舵;(3)舵轴承间隙的测量;(4)螺旋桨轴承间隙的测量及检查轴封装置;(5)海底阀箱、海底阀、舷侧排出阀及船壳上的连接件,以及海水进口处的格栅。

(6)船体防腐和油漆。

1.3.6.4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航行安全证书上签署。

1.3.7航行安全证书的检验航行安全证书的检验1.3.7.1航行安全证书的签发和保持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5)船底外部检查。

1.3.7.2初次检验应包括:

(1)图纸的审查(送审图纸目录见附录2);6

(2)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确认稳性资料、装载手册及破损控制图和破损控制小册子(适用时);确认结构防火布置,包括舱壁和甲板结构、贯穿和防止热传递等节点布置;确认干舷甲板下的防撞舱壁、机器处所两端与货舱和其他处所分隔舱壁的水密性;确认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和通风管道的水密性;确认主、辅操舵装置符合规定的要求;确认关闭燃油、滑油和其他的燃油类舱柜上阀门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确认各种开口关闭设施和机械通风设备遥控切断、防火风闸控制的功能;确认救生设备的配备;确认救生艇筏/救助艇的降落装置的降落和回收功能;确认水灭火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11确认防火控制图的存放;12确认各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13确认消防设备(如手提式/大型灭火器、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消防员装备等)符合规定的要求;14确认号灯、号型和声响信号的配备及功能。

检查遇险信号的配备、规格和存放。

15确认船上各种航行设备的配备和试验;16确认舵机、锚机、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效用;17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18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19确认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功能;20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及功能;21确认海水压载舱涂有有效的防腐涂层,如环氧涂料;22对油船的附加要求如下:

(a)货油舱开口,包括填料、围板、盖板和防火网及透气盖的检查;(b)货油舱压力真空阀及防火网的检查;7(c)货油舱透气管包括透气桅和集气管的检查;(d)燃油舱、含油压载水舱、油污水舱及空舱透气管防火网的检查;(e)确认货油舱内及附近无潜在着火源;(f)货油泵舱内扶梯的检查;(g)对泵舱舱壁渗漏和裂纹及穿孔密封装置的检查;(h)对泵舱内管路的检查;(i)对泵舱通风系统包括导管、风闸和防火网的检查;(j)对油泵、舱底泵、压载泵、扫舱泵底座轴封及切断装置的检查;(k)确认舱底污水系统的工作情况;

(1)确认油位指示系统;(m)确认危险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n)确认甲板喷水系统和洒水系统;(o)确认货油管路;(p)确认货油泵舱的固定灭火装置;(q)液货舱辅助透气装置的检查;(r)液货泵舱内保护设备的检查(包括温度传感装置、通风照明联锁装置、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舱底水位监测装置等);(3)确认船上已配备所需的各种文件。

(4)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航行安全证书。

1.3.7.3年度检验应包括:

(1)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3)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5)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6)对救生艇/救助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8)对救生衣/救生服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9)确认遇险信号的有效期;8(10)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11)核对消防用品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数量和存放位置;(12)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13)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14)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15)核查消防员装备;(16)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17)检查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18)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19)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20)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21)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22)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23)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24)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25)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26)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27)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28)确认消防泵的效用;(29)舵机、锚机、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30)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31)对于设置货舱水位探测器的单货舱船舶,应随机抽查进水探测系统及其报警装置;(32)油船还应包括本章1.3.7.2

(2)22规定的适用项目;(33)检查液货舱辅助透气装置;(34)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5)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航行安全证书上签署。

1.3.7.4中间检验应包括:

(1)按本章1.3.7.3的规定;9

(2)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有代表性的压载水舱进行内部检查;(3)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对装货处所有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4)船龄超过15年的干货船,对装货处所有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5)确认泡沫剂或CO2容量及其有效性,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无阻;(6)试验所有火警探测及报警系统;(7)对机器处所的燃油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和开关天窗及其他开口的遥控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8)中间检验合格后,应在航行安全证书上签署。

1.3.7.5换证检验应包括:

(1)本章1.3.7.4规定的适用项目;

(2)首、尾尖舱、双层底舱、锚链舱及其他舱柜的内部检查;(3)机舱的检查;(4)装货处所的检查;(5)水密门、舱口盖作冲水试验;(6)救生艇/救助艇降落装置作降艇和脱钩试验;(7)救生艇/救助艇的艇机作起动及倒顺车试验;(8)货舱通风机、通风筒及其他开口关闭作操作试验;(9)舱底系统作效用试验;(10)锚设备作效用试验;(11)舵设备作效用试验;(12)对于设置货舱水位探测器的单货舱船舶,应检查和试验进水探测系统及其报警装置。

(13)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航行安全证书。

1.3.8载重线证书载重线证书(非公约船舶非公约船舶)的检验的检验1.3.8.1载重线证书(非公约船舶)的签发和保持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3)换证检验。

1.3.8.2初次检验应包括:

(1)图纸的审查(送审图纸目录见附录2);10

(2)确认稳性计算书和装载手册;(3)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核查船舶在其强度方面已按认可的图纸进行建造;确认已经按规定勘划了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检查上层建筑端部舱壁及设置于其上的开口;检查在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口、其他舱口及其他开口的风雨密关闭装置,并作冲水试验;检查通风筒和空气管,包括其围板和关闭装置;检查干舷甲板下的任何舷侧开口上的关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检查排水孔、吸入口和排出口;检查舷窗和风暴盖;检查舷墙,包括排水舷口的设施;检查为保护船员生活和工作而设的栏杆、梯道、通道和其他设施;11核查装载及压载资料是否已提供给船长;12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载重线证书(非公约船舶)。

1.3.8.3年度检验应包括:

(1)核查甲板线和载重线的位置;

(2)核查船体和上层建筑未发生将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计算的任何改变;(3)检查上层建筑端部舱壁及其上的开口;(4)检查在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口、舱口围板、其他舱口及其他开口的风雨密关闭装置,必要时,作冲水试验;(5)检查通风筒和空气管,包括其围板和关闭装置;(6)检查干舷甲板下的任何舷侧开口的关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7)检查排水孔、吸入口和排出口;(8)检查舷窗和风暴盖;(9)检查舷墙,包括排水舷口的设施;(10)检查为保护船员生活和工作而设的栏杆、梯道、通道和其他设施;(11)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12)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载重线证书(非公约船舶)上签署。

111.3.8.4换证检验应包括:

(1)本章1.3.8.3规定的项目;

(2)检查船体,确保在核定吃水时具有足够强度。

(3)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载重线证书(非公约船舶)。

1.3.9防止油污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非公约船舶非公约船舶)的检验的检验1.3.9.1防止油污证书(非公约船舶)的签发和保持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

1.3.9.2初次检验包括:

(1)图纸的审查(送审图纸目录见附录2);

(2)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确认防止油污染设备的产品证书;确认防止油污染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且系统作效用试验;确认油类记录簿;确认按要求设置了标准排放接头。

(3)确认船上已配备所需的各种文件。

(4)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防止油污证书(非公约船舶)。

1.3.9.3年度检验应包括:

(1)一般检查油水分离设备或滤油设备,必要时,作效用试验;

(2)一般检查排油监控系统,必要时,试验自动或人工停止排放装置;(3)确认排放监测装置指示器和记录器的工作情况;(4)核查残油舱(柜)、集存舱(柜)及其排放装置是否合格;(5)取样检查排放的含油污水或检查其近期化验记录;(6)确认已配备了标准排放接头;(7)确认燃油和水压载系统的隔离;(8)确认防止油污染系统无实质更改;(9)确认油船防止油污染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如适用);(10)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及有关记录,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12(11)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防止油污证书(非公约船舶)上签署。

1.3.9.4中间检验应包括:

(1)本章1.3.9.3的规定;

(2)检查油水分离设备或滤油设备,包括所连接的泵、管路和附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

(3)检查油分计(报警器和排油监控装置)是否有明显的缺陷、蚀耗或损坏,并校准油分计的标度;(4)检查确认油船防止油污染设备的有效性;(5)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6)中间检验合格后,应在防止油污证书(非公约船舶)上签署。

1.3.9.5换证检验应包括:

(1)本章1.3.9.4的规定;

(2)油水分离设备或滤油设备进行效用试验;(3)排油监控系统或滤油系统报警器进行效用试验;(4)自动和手动停止排放装置进行效用试验;(5)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防止油污证书(非公约船舶)。

1.3.10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非公约船舶)的检验的检验1.3.10.1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的签发和保持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换证检验。

1.3.10.2初次检验应包括:

(1)图纸的审查(送审图纸目录见附录2);

(2)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确认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证书;确认设备的安装及系统的试验。

(3)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

1.3.10.3换证检验的要求与本章1.3.10.2

(2)要求相同,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

1.3.11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非公约船舶)的检验的检验131.3.11.1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的签发和保持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

1.3.11.2初次检验应包括:

(1)图纸的审查(送审图纸目录见附录2),应包括:

使用消耗臭氧物质的系统的布置;船上焚烧炉的布置(如适用)。

(2)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确认使用消耗臭氧物质的装置安装和运行良好,且无消耗臭氧物质泄漏;确认对所有规定应备有证书的发动机,已按IMONOx技术规则第2.2节要求进行了检验发证:

(a)如采用发动机参数检查方法,按NOx技术规则第6.2节要求,进行船上核查检验;(b)如采用的是简化的方法,按NOx技术规则第6.3节要求,进行船上核查检验;如设有在2009年9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船上焚烧炉,应:

(a)确认每台焚烧炉安装正确且运行良好;(b)确认焚烧炉上已经固定标示了制造厂名称,焚烧炉型号/类型和功率(热单位/每小时);(3)初次检验还应包括对船上的证书有效性和文件的检查:

本章1.3.11.3

(1)所列的文件,但1.3.11.3

(1)中规定的燃油供应记录单除外。

(4)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

1.3.11.3年度检验应包括:

(1)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并核查下列文件:

确认根据NOx技术规则的第2章2.1规定,每台应经证明的发动机均有防止发动机造成大气污染国际证书(EIAPP);确认船上的每台发动机都配有经认可的技术案卷;确认船上有燃油供应记录单,且船上留存有燃油油样;确认船上每台焚烧炉都有IMO型式认可证书,如要求;当采用发动机参数检查法对船上的NOx进行核查时,确认每台发动机都配有一本规定的发动机参数记录簿;14确认每台2009年9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都配有相应的使用说明。

(2)消耗臭氧物质的年度检验包括:

确认在2009年9月1日以后,没有再安装其他新的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和装置;确认2020年1月1日以后没有再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装置;尽实际可能地检查设备和装置的外部情况,确保其维护良好,以防止臭氧消耗物质泄放。

(3)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年度检验包括:

如采用了发动机参数检查法:

(a)检查技术档案中的发动机文件证明资料,以及发动机参数记录簿,以尽实际可能核查技术档案中发动机的功率、负荷和限值/限定情况;(b)确认从上次检验以来,未对发动机进行过超出技术档案中许可选项和范围值的改装或调定;(c)按技术档案中的规定进行检验;如采用简化法:

(a)检查技术档案中的发动机证明文件;(b)确认测试程序系经主管机关的认可;(c)确认分析仪、发动机性能传感器、环境状况测量设备和其他测试设备的型号正确,且已按IMONOx技术规则的要求进行了调试;(d)确认船上测试测量的核查时,采用了发动机技术规则中规定的正确的试验循环;(e)确保试验时进行了燃油的取样,并送交分析;(f)参与试验并在试验结束后,确认送审一份试验报告副本;如采用直接测量和监测法:

(a)检查发动机的证明文件和技术档案,并核查直接测量和监控手册已经主管机关批准;(b)应遵循再直接测量和监测法中应核查的程序,以及认可的船上监测手册中的数据。

(4)硫氧化物的年度检验应包括:

核查燃油供应单,以证明使用了硫含量合格的燃油;(5)焚烧炉的年度检验包括:

确认根据外观检查,焚烧炉情况良好且无烟气泄漏;(6)年度检验完成并合格后,应在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上签署。

1.3.11.4中间检验应包括:

15

(1)按本章1.3.11.3的规定;

(2)中间检验完成并合格后,应在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上签署。

1.3.11.5换证检验应包括:

(1)按本章1.3.11.3的规定;

(2)确认焚烧炉的(如需要,可通过模拟试验或等效试验确认)报警装置和安全设备运行良好。

(3)换证检验完成并合格后,应签发新的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

16附录附录1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适用证书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适用证书1500总吨以下机动货船的适用证书序号序号证书种类证书种类有效期有效期说明说明应满足的技术及检验要求应满足的技术及检验要求1.航行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对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签发满足SOLAS公约要求的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设备记录簿本指南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适用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SOLAS公约第IV章2.国际载重线证书不超过5年船长24m及以上的船舶LL公约88年议定书3.国际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不超过5年船长24m及以上的船舶LL公约88年议定书4.载重线证书(非公约船舶)不超过5年船长24m以下的船舶本指南5.国际吨位证书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6.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不超过5年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MARPOL公约附则I7.防止油污证书(非公约船舶)不超过5年400总吨以下非油船和150总吨以下油船MARPOL公约附则I(技术要求)本指南(检验与发证要求)8.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船舶MARPOL公约附则IV9.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非公约船舶)不超过5年400总吨以下且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下的船舶MARPOL公约附则IV(技术要求)本指南(检验与发证要求)10.防止垃圾污染证明MAR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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