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商业秘密企划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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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商业秘密企划案Word格式.docx

(2)明确接触的准许条件或采取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

(3)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XX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

(4)赋予明显标识,使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的类型(那些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3.1公司技术信息(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

主要包括:

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特殊工艺: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设备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研发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

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

3.2公司经营信息

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对手知道,顾客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

内部文件:

与公司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

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

四、商业秘密的权属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可能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

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根据合同另行约定,即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拥有。

根据合同法规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和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

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五、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5.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

很多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有些技术信息即使有专利也未必能起到保护作用。

那些不被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等技术信息,即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相反如果产品可以直接反应或利用反向工程可以破解的信息就没有必要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因为这种信息即使投入很大的成本也无法实施有效的保护。

5.2保密期限性。

专利的法律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性,期满后便进入了公共领域。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则与此不同,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如果在短时期内就需要公开,那么保护期也就随之结束。

因此公司秘密的保密期掌控在自己手中,一般不需要限制保密期,只需要设定一定条件解密就可以了,例如:

批量生产后、销售后等。

5.3保密优势。

严格来说商业秘密只会被少数人知道,一旦被侵权,也比较容易发现。

而专利是在全世界公开,发生侵权行为,很难及时发现。

5.4保护费用较低。

专利的申请是一个漫长而成本高昂的过程,而商业秘密不需要履行注册等程序,只需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是一种经济、实用的手段。

六、商业秘密保护缺陷

6.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依靠法律,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一旦公开便不再受保护,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法律赋予。

因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公司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和长期投入。

6.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

假设泄密者将整套的流水全部售卖,在公司无法证明泄密手段前,该信息由收买方持有,法律角度很难追讨。

因此,单纯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风险性。

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对公司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

七、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

7.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受不当利益驱使,员工离职后可能带走商业秘密;

不忠实的在职员工也可能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公司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有关调查显示,公司泄露商业秘密,30%是公司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

7.2间谍泄密

研究开发最有效的捷径莫过于获取成熟公司或竞争对手的技术信息。

越来越多的公司利用间谍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例如日本维尼公司的总会计师田中德川去医院看牙,不择手段的竞争对手竟然买通医生,在其假牙内安装了微型窃听器。

维尼公司的财务秘密变成了对方的“杀手锏”,在竞争中极其被动,最终破产。

7.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泄密

接受采访、参观考察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

这样的实例很多,如曾有某国一位工程师,脚穿着粘性鞋子参观飞机制造厂,以获得金属挫屑用来进行化学分析。

我国生产的龙须草席,历史悠久,清朝时是皇帝享用的贡品,曾在世界工艺品博览会上被誉为“中国独有的工艺品”,为国家赢得了大量外汇。

80年代初,日本某公司派人参观了生产全过程,对每一道工序都作了详细了解和拍照。

此后不久,日本就停止从我国进口龙须草席,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与我竞争,逐步取得垄断地位,最终导致我国出口生产厂家全部倒闭。

7.4供应商与客户泄密

公司有时需要把产品、零部件、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某些信息透露给供应商或客户。

而这些供应商或客户往往也要与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从事商贸往来。

因此,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就客户或未来的客户而言,他们也有可能把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者由商业秘密使用者变成公司的竞争对手。

7.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技术方面的著述和演讲属于自由信息。

很多专业人士因职称等需要,需要或自愿把他们的研究成果公告,因为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

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公司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如我国的杂交水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由于这项科技成果先后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了50多篇论文,使这项技术的“秘密性”丧失殆尽。

7.6广告及展览

广告与展览往往会产生两难现象。

一方面为了促销,极力宣传公司开发的最新、最先进的技术;

另一方面这些广告又可能损害公司的商业秘密。

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向公众披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公司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八、商业秘密的管理措施

针对上述泄密途径和方式,公司应当从组织制度、载体管理、人员管理和防范措施等四个方面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

8.1建立健全组织和相关制度

一个正规高效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部门,是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

首先从组织上确立保障,成立一个保护部门,由后勤、技术、研发、工艺、法律顾问等部门组成,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专门机构实施保护措施。

合理完善的制度可以使员工对公司的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举证。

建议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含有:

商业秘密的范围(定密);

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组织机构及职责);

商业秘密档案管理;

商业秘密的保密手段(技防、人防、物防);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责任书或合同);

奖惩等。

8.2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管理

首先,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公司应组织相关技术中高层对本公司内部构成商业秘密的种类、分布详细罗列,并形成《涉密事项目录》,直接明确那些载体属于秘密,这样才能为保守秘密做出基础平台,从而确定应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其次,确定密级。

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密级的划分没有规定,熟悉而简单的分类就是“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从公司实际出发,建议分为“控内”(公司内部不得私自披露,如:

工资总明细表)、“内部”(只得在公司内公布,不可对外宣传,如:

特殊工艺)、“控外”(可以对一定范围内公布的信息,如:

技术指标)三个等级。

定密管理除了确定秘密以外还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及时解密。

最后,加强涉密载体的管理。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文件、内刊、资料、图纸、报表、磁/光盘、硬盘(含移动介质)、照片、录音资料等等。

对这些载体,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限制其传阅和复制。

8.3对商密人员的管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保密条款。

这不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好方法之一,也是执法机关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一项重要因素。

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一般而言,员工对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

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

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公司的义务;

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公司工作的义务。

且需注明:

保密协议、保密条款并不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

(2)加强保密教育。

除了签订保密协议外,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使员工了解到公司保密范围及违约后果等,使员工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外来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中泄露。

(3)健全员工人事档案。

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学历、专长及有无发明等资料,一方面公司可用来参考以决定分派员工担任适当的职位,另一方面,当未来和员工有商业秘密相关的争议时,也可供执法机关据以认定员工究竟有无创作能力及是否窃取公司机密等问题。

如可行,公司还具体告知并详细记载员工的职务范围,以避免将来在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上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4)离职员工的管理。

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即将解职的员工进行离职检查,除要求其履行有关的交接手续,彻底点收员工所领借的各种物品,以便该员工所承办的各种业务能延续顺利开展外,要重申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最好再签定一份离岗保密协议。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现阶段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的商业秘密,与雇主从事竞争性生产经营的行为,为防止竞争者引诱员工跳槽,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

竞业禁止是指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该人员不得自己经营或在生产或经营与商业秘密信息相关竞争行业的其他单位任职。

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

我国法律规定了竞业禁止协议,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允许公司与员工签定竞业禁止协议,同时也对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了许多限制。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

一是适用人员不宜多。

由于竞业禁止协议有可能违反限制了离职员工的择业自由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关键人员,而不广泛适用于一般员工。

二是禁止就业范围不宜宽。

必须有限制的必要,以与员工所接触之商业秘密密切相关的行业为限,过宽则有失合理性。

三是规定合理的限制期限。

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般还要支付一定补偿。

竞业禁止期限内公司应给离职员工一定补偿,一般不低于该员工离职时年薪的50%.如果这四项内容规定有失公平,可能导致竟业禁止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竞业禁止只是对离职人员择业的一种限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期满或被认定无效,只意味受限制人员不再受择业方向限制,并不意味免除了保密义务。

竞业机制协议解除后,员工仍需履行保密义务,不能泄露、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6)供应商和客户管理。

公司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制造商、客户、代理商等可知悉方,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审计、顾问、承包人、分包人等第三人。

而这些人即是生意上的重要伙伴,也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所以,应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

清楚地表明公司对于有关文件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有关文件及其包含信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

同时,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一般包括缔约前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后的保密义务。

8.4防范措施

(1)公司保卫。

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诸如门卫巡逻、上锁、限定员工进入区域、电子门禁及密码钥匙或密码通行证,并经常变换密码等措施和管理办法。

(2)控制参观、实习。

禁止参观或实习是不必要的,但予以一定的控制却是重要措施。

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特殊工艺进行演示,必要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3)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

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是保密管理的重点。

公司应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把最集中、最核心的部门或者部位确定下来,在公司内部明文通报,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

一般来说,产品技术开发研究部门,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处理的机构,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存放的资料室(档案室),公司市场策划部门,财务部门,商业秘密信息显现的生产部位等。

商业秘密的重点部位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

如:

“红线区”管制,电子监控报警,员工身份识别系统,外来人员进出特别许可批准制度,进出特许身分牌标识,对外接待禁止参观区域和禁止行为标识明示,进出携带物品的禁止目录或检查措施,涉密人员离开工作地点前清理工作台面和锁定计算机等手段。

(4)防止公开发表或广告、展览。

使员工牢记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专业背景的同行中,而这些同行经常能够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

因此,某些员工认为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应对公司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监督及控制。

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的教育、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5)防止计算机泄密。

计算机失泄密是最严重的泄密途径,一旦失控可能在一瞬间将公司多年的成果付之一炬。

公司现状计算机均物理隔离于互联网,网络泄密风险较小,主要是控制输出端口限制,建议可以考虑“瘦客户机”管理系统,或者安装端口控制软件,这种软件可以控制USB设备接入,可以指定那些计算机有拷入功能,那些计算机有拷出功能,还可以根据系统进程进行加密,即使非法拷出,无授权解密,文件也无法识别。

(6)自动化设备泄密。

复印机和传真机泄密风险较小,只要控制了载体原件基本可以控制风险。

打印机泄密风险较大,完全依靠人控无法消除隐患,建议考虑打印审批软件,这种软件也有弊端,可能会增加一定工作量,并为日常工作流程造成负担。

九、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9.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首先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否披露、使用在所不问。

比如,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属于以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9.2对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使用的揭露行为

这种行为指的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予以明确禁止。

披露是指将获取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

使用是指获取人将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

允许他人使用是指获取人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

9.3来源正当但不当使用、披露的行为

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当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漏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是权利人的职工(包括离职和在职的)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漏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是明知或者应知侵犯商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的,仍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明知是一种恶意状态,应知是一种过失状态。

十、维护权益

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10.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10.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工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工商机关的处理周期短,可以快速制止侵权行为。

工商机关只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对侵权赔偿作裁定,只进行调解。

权利人可以根据处罚决定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10.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被告所住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10.4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十分严重,就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程序中包含三种诉讼程序,即公诉程序、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权利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公诉。

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刑事公诉或自诉程序中,权利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美国商业机密五条规定

1、商业机密必须是公司内部秘密的信息

也就是说,它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某些信息,外界包括竞争对手并不知情,除非这些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这些信息。

这些信息在法律上才称得上是商业机密,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所以在经营活动中,公司的主管人员必须十分注意公司主动提供给外界或第三方的信息类别。

如果自愿将公司的信息透露给潜在的顾客,或贴在互联网上,或提供给商业组织协会,或给其他公司外部的人,除非这些接受者在签署了有关保密文件,否则这样的信息将不会受到商业机密法的保护。

2、使用警告标志

在很多情况下,主管人员必须在机密文件上使用商标或图文标签等警告标志,以便提醒使用者。

主管人员可以在每页的商业机密信息上贴上橡皮图章,也可以在文件的页眉和页脚上均注明“机密”二字。

如果你想正式详细地发出警告,可以考虑在机密文件的封面写下这样的警告:

本信息或文件是机密信息,归本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受相关法律和1996年联邦经济间谍法保护。

如果你窃取、得到、拥有或复制这些信息,将会被判处最多15年的徒刑,并处于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

3、减少身体或电子接触商业机密的机会

尽可能的将能得到机密信息的手段都考虑到。

得到机密信息的方法最好只有一种。

主管人员可以为存放机密信息的电脑设置密码,同时也要把机密信息分成数份分别存放。

要牢记使用后,把电脑硬盘和相关电子储存上的机密信息删去。

4、持续让相关人员签订保密文件

正如上面所说的,如果自愿将机密信息透露给外人,必须要让对方签订保密协定。

另外,主管人员也应该养成习惯,定期让公司员工、顾问、独立交易商,以及潜在的商业伙伴签订保密协定,从而防止这些接触商业机密的人泄密。

5、严格监督执行

按照上述要求去做,还不能完全保证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公司的管理者还必须身体力行地严格督促执行。

如果拥有了上述保密条例,但却没有认真执行,一旦泄密,相关法律对公司所受的损失的补偿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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