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284-2012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建部2012年发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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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P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IGJIJGJ284-2012备案号J1442-2012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forelectricaldesignoffinancialbuildings2012-07-19发布2012-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forelectricaldesignoffinancialbuildingsJGJ284-2012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84-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19.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7月19日3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标2008J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和代号;3.金融设施分级;4.供配电系统;5.配变电所;6.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9.照明与控制;10.节能与监测;11.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12.智能化集成系统;13.信息设施系统;14.信息化应用系统;1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7.电气防火;18.机房工程;19.j助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室。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

200041)。

4本规范主编单位: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i)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国际商业机器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陈众励李军朱文王力坚陈琪李炳华钟景华杨德才郭晓岩陈建周在陆振华陈志堂胡戎叶海东邓清成红文翁晓翔赵济安邵民杰俞勤潮陈亮黄文琦陈维克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张文才侯维栋孙兰温伯银王金元程大章杜毅威周爱农王东林俞志敏海青胡毅5目次1总则.2术语和代号22.1术语.22.2代号.33金融设施分级44供配电系统.54.1一般规定.54.2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54.3配变电系统及其监控.75配变电所.85.1一般规定.85.2所址选择.85.3配电变压器选择.95.4电力电容器装置.96应急电源.106.1应急发电机组.106.2不间断电源装置CUPS).117低压配电.147.1一般规定.147.2低压配电系统.147.3低压电器的选择.158配电线路.168.1一般规定.168.2线缆选择与敷设.169照明与控制.1769.1一般规定.179.2照明质量.179.3照明设计.189.4应急照明.189.5照明控制.1910节能与监测.2110.1一般规定.2110.2负荷计算.2110.3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CPUE).2210.4能耗计量与监测.2211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2411.1一般规定.2411.2电能质量与传导干扰的抑制.2411.3金融设施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分级及措施.2412智能化集成系统.2612.1一般规定.2612.2系统功能.2613信息设施系统.2713.1一般规定.2713.2通信与网络设施.2713.3综合布线系统.2813.4呼叫显示与信息发布系统.2814信息化应用系统.3014.1一般规定.3014.2物业管理系统.301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3115.1一般规定.3115.2数据监控中心CECC)监控系统的设计.31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3316.1一般规定.33716.2配置要求.3316.3系统设计.3417电气防火.3517.1一般规定.351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517.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3617.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617.5重要场所的电气防火措施.3718机房工程.3818.1一般规定.3818.2土建设计条件.3818.3精密空调设计条件.3918.4消防设计条件.4018.5接地.4018.6防静电措施.4018.7数据监控中心(ECC)机房.4119自助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室.4219.1供电设计.4219.2安全防护措施.42附录A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计算方法.43附录B与UPS匹配的发电机组容量选择计算.46本规范用词说明.48引用标准名录.49附:

条文说明.518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andSymbols.22.1Te口口S22.2S严丑bols33ClassificationofFinancialFacilities.44ElectricPowerSupplySystem.54.1GeneralRequirements54.2LoadGradingandPowerSupplyRequirements54.3TheDistributionSystemanditsMonitoring75Substation.85.1GeneralRequirements85.2TheSubstationIcatlOn85.3DistributionTransformer95.4TheElectricPowerCapacitorDevices96EmergencyPowerSupply106.1EmergencyGenerators106.2UninterruptedPowerSupplySystemCUPS)117LowVoltageElectricalPowerDistribution.147.1GeneralRequirements147.2Low-voltageDistributionSystems147.3Low-voltagcElectricAppliance158DistributionLine.168.1GeneralRequirements168.2CableandInstallation169LightingandControl.1799.1GeneralRequirements179.2LightingQuality179.3LightingDesign.189.4EmergencyLighting189.5LightingControl1910EnergySavingandMonitoring.2110.1GeneralRequirements2110.2LoadCalculation2110.3DataCenterEnergyEfficiency(PUE)2210.4EnergyMeasurementandMonitoring2211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LightningProtectionandGrounding.2411.1GeneralRequirements2411.2PowerQualityandInterferenceSuppression2411.3LightningProtectingforInformationSystemsofFinancialFacilities2412IntelligentSystemIntegration.2612.1GeneralRequirements2612.2SystemFunctions2613InformationFacilitySystem.2713.1GeneralRequirements2713.2CommunicationandNetworkFacilities2713.3IntegratedWiringSystem2813.4Calling&-DemonstratingSystem2814InformationApplicationSystem.3014.1GeneralRequirements3014.2PropertyManagementSystem3。

15BuildingManagementSystem.3115.1GeneralReq山rements3115.2ECCMonitoringSystems311016SecurityTechnicalSystem.3316.1GeneralRequirements3316.2SystemDisposition3316.3SystemDesign3417FireProtection.3517.1GeneralRequirements3517.2AutomaticFireAlarnSystem3517.3日reLinkageControlSystem3617.4ElectricalFireMonitoringSystem3617.5TheElectricalFirePreventionMeasuresofDataCenter3718DateCenterEngineering.3818.1GeneralRequirements3818.2ArchitecturalRequirements.3818.3AirConditioning3918.4FireProtection4018.5Grounding4018.6Anti-staticMeasure4018.7ECCRoom.4119Self-serviceBank&.AutomaticTellerMachineRoom.4219.1PowerDesign4219.2Security.42AppendixACalculationforReliabilitylndexofElectricPowerSupplySystem.43AppendixBCalculationofGeneratorCapacityMatchingUPSSystem.46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48ListofQuotedStandards.49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51111总则1.0.1为规范金融建筑的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金融建筑及其设施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银行金库、货币发行库等特殊金融场所的电气设计。

1.O.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电气产品。

1.O.4金融建筑中的非金融设施的电气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执行。

1.O.5金融建筑的供配电、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设施、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等系统应与该建筑物中金融设施的等级相适应。

1.O.6金融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和代号2.1术语2.1.1金融建筑financialbuilding为银行业及其衍生品交易、证券交易、商品及期货交易、保险业等金融业务服务的建筑物。

2.1.2金融设施financialfacilities金融建筑物中直接服务于金融业务的各种设备及其场所,包括计算机房、电源室、专用空调设备、营业厅等。

2.1.3数据监控中心enterprisecommandcenter(ECC)数据中心中用于对电源、空调、消防设备等辅助设备实施集中监测、集中操作和集中管理的场所。

2.1.4银行营业场所bankingbusinessplace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连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2.1.5自动柜员机automatictellermachine(ATM)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缴费和转账等业务的设备。

2.1.6自助银行selfservicebank(ssm银行设立的电子化元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缴费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2.1.7银行金库bank-vaults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库与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库。

2.1.8货币发行库issuance-vaults保管国家待发行的货币一一发行基金暨黄金储备的金库,是2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回笼、销毁等职能的主要设施,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四级。

2.1.9业务库commercia-vauts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库房,其保留的现金是金融机构现金收付的周转金,是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

2.1.10库房禁区vault-passway以库房为核心,出、人库和日常性票币、金银处理作业区等周界围墙以内的特定区域。

2.1.11电源分配单元powerdistributionunitCPDU)专为机柜式安装的电气设备提供电力分配的,拥有不同的功能、安装方式和插位组合的配电产品。

2.1.12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compatibiityCEMC)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干扰的性能。

2.2代号2.2.1EPS一一应急电师、装置,emergencypowersupply。

2.2.2UPS不间断电源装置,uninterruptedpowersource。

2.2.3ATS自动转换开关,auto-transferswitch。

2.2.4STS静态转换开关,statictransferswitch。

2.2.5EMC一一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

33金融设施分级3.0.1金融设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中金融设施在国家金融系统运行、经济建设及公众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该金融设施运行失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O.2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特级:

1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2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3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3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一级:

1在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2给国民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3在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4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二级:

1在有限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金融设施;2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的金融设施;3在较小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设施。

3.0.5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应确定为三级金融设施。

44供配电系统4.1一般规定4.1.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按金融设施等级、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系统可靠性要求、近期和中远期供电容量需求以及金融类用户的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确定。

4.1.2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4.2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4.2.1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金融设施等级用电负荷等级特级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一级一级负荷二级二级负荷三级三级负荷4.2.2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等级相同。

4.2.3金融建筑中的通信、安防、监控等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4.2.47肖防用电负荷及非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的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5金融设施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摞供电,当5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有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特级金融设施应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非金融设施负荷不得接入该发电机组;3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4二级及以下金融设施的供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1GB50052执行;5设有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其供配电系统应在满足金融业务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分期实施的可能性。

4.2.6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根据金融设施等级、使用要求、当地的供电条件以及运行经济性等因素确定;2金融设施主机房供配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表4.2.6的规定;表4.2.6金融设施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金融设施等级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特级0.99999及以上一级0.9999及以上三级0.999及以上兰级不作规定3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作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二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宜作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4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4.2.7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满足带电维护的要求。

4.2.8设有特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宜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压进户电源线敷设路径。

64.2.9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中,任何单点故障都不应导致该设施中的重要设备断电。

4.2.10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其电源的恢复时间应小于机房温升至预警值的时间。

4.3配变电系统及其监控4.3.1当采用低压供电时,金融设施数据机房应自配变电所低压配电室起,采用放射式专线供电。

4.3.2金融设施专用低压配电系统中,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应根据其功能分回路供电。

4.3.3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及其主要出线开关,应监测三相电流、电压、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总谐波含量、21次及以下各次谐波电流分量等电气参数。

4.3.4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及其主要出线开关,应监测并记录过载与短路等故障信息。

75配变电所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5.1.2配变电所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确定,并宜适当考虑发展的余地。

5.1.3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llO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的有关规定。

5.2所址选择5.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应设数据中心专用配变电所,且应接近负荷中心;2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专用配变电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的最底层,当设在地下室的最底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及消防用水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3特级金融设施专用配变电所至主机房电源室的低压线路应双路径敷设,一级金融设施专用配变电所至主机房电源室的低压线路宜双路径敷设。

5.2.2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时,宜设置空调设备或机械通风与去温设备。

5.2.3分期实施的金融设施的配变电所应预留后续配变电设备的安装空间、设备搬运及线缆敷设通道;后续工程施工时不得危及既有金融设施的安全运行。

5.2.4特级金融设施的专用配变电所中,不同电源的配变电设8备应分别设置房间;控制(值班)室中,不同电源的监控设备之间宜采取隔离措施。

5.3配电变压器选择5.3.1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主机房应设置专用变压器。

5.3.2二级金融设施的主机房宜设置专用变压器。

当主机房与其他负载合用变压器,且条件许可时,可为主机房UPS设置隔离变压器,并应将隔离变压器出线侧的中心点接地。

5.3.3金融设施宜选用空载损耗较低且绕组结线为DYnll型的配电变压器。

5.3.4金融设施专用变压器的负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高于75%;2应具备短时间维持所有重要负荷正常运行的能力;3当谐波状况严重时,变压器应降容使用。

5.4电力电容器装置5.4.1应根据谐波特性合理选择电容器的电气参数。

5.4.2当负载的谐披含量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根据其谐波特性采取抑制措施。

96应急电源6.1应急发电机组6.1.1热电联供系统、风力发电系统及太阳能发电系统不得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燃气发电机组不宜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

6.1.2应急发电机组输出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及台数应根据负荷大小、投入顺序以及负载的最大启动电流等因素确定;2当负荷较太时,宜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当机组台数较多时,可实施发电机组分组、分区供电;3当谐波状况严重时,发电机组应降容使用;4金融设施中,当发电机组的主要负载为UPS时,发电机组容量选择应考虑UPS的功率因数、电池组充电功率、谐波等因素对发电机负载能力的影响,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确定;5当发电机组的容量较大、供电距离较长,并经技术经济论证认为合理时,可采用lOkV或6kV发电机组;6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金融设施等级特级一级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N+x冗余(XN)N注:

N、X均为自然数。

6.1.3发电机组及其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自启动发电机组,当公共电网中断供电时,机组10应能在30s内达到稳态运行,并向负载供电;2当发电机组自启动失败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传至数据监控中心(ECC)及其他相关控制值班室;3应具有自动卸载功能;4当两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具有自动同步功能;5大功率用电设备应按预设程序分组投入。

6.1.4发电机房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两个及以上发电机组时,特级金融设施可设置两个发电机房、两个应急电源配电间;2当金融设施采取分期建设方式或有扩建可能时,应预留所需设备空间。

6.1.5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其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级金融设施宜在室外设置满足其专用发电机组12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一级金融设施宜在室外设置满足其发电机组8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2发电机房内应设置日用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机组灿的耗油量,并应采取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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