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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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企业业财财产产保保险险本章知识要点本章知识要点学习目标:

熟悉企业财产保险标的范围,区学习目标:

熟悉企业财产保险标的范围,区分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掌握保险金额和分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掌握保险金额和损失赔偿处理的计算方法损失赔偿处理的计算方法学习重点:

可保标的和特约可保标的;保险学习重点:

可保标的和特约可保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损失赔偿处理责任和责任免除;损失赔偿处理难点:

损失赔偿处理难点:

损失赔偿处理第一节承保第一节承保一、保险标的一、保险标的可保财产可保财产按两种方式表述:

1.会计科目:

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流动资产(存货)、在建工程、账外财产和其他财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中的有实物形态部分)等2.企业财产项目类别: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仓储物、在产品等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1.不需增加费率,也不需加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玩、古币、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2.需增加费率,或需加批特约条款的财产。

矿坑、矿井内之地下设备和物资在建工程、一切险条款中的太阳能装置、霓虹灯、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计算机资料不保财产不保财产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2.缺乏价值依据,很难鉴定价值3.损失难以掌握的财产4.承保后与政府的法规法令相抵触5.财产时时都处于危险状态下6.财产应属于其他险种承保7.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承保的财产二、二、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确定账面计算法账面计算法1.保险金额

(1)固定资产:

按账面原值;按原值加成;按重置价值;双方约定

(2)流动资产:

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2.保险价值

(1)固定资产:

出险时重置价

(2)流动资产:

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估价计算法估价计算法1.保险金额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2.保险价值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第二节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第二节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一、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

雷击2.意外事故:

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的机器、在产品和贮藏品等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4.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轻财产损失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施救时损失施救整理费用除外责任除外责任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蛀、鼠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7.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二、综合险责任二、综合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基本险责任2.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沉下陷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上述“2”内容除外)三、企业财产一切险、企业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二)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三节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第三节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一、基本险和综合险一、基本险和综合险赔偿方式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付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二、一切险二、一切险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一)全部损失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

(二)部分损失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第四节机器损失险第四节机器损失险一、保险责任一、保险责任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4.超负荷、超电压、电器短路等其他电器原因;5.除“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二、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九)机动车碰撞;(十)水箱、水管爆裂;(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案例实务案例实务l纸烟受潮索赔案案情介绍:

某年7月,某市因连续几天的暴雨造成洪灾,洪水进入了该市某烟酒副食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纸烟底下一层被水浸泡了,直接损失10万元。

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已受潮,该公司为防止扩大损失,采取措施将其全部拨到各营业点立即按五折削价出售,销售差价达20万元。

l事后,由于该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元,保险公司拒绝,双方遂起纠纷。

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l保险公司应该拒赔l保险公司赔付一定比例的损失l保险公司应赔全部销售差价损失l第三种正确原因:

1.削价销售的纸烟虽未被洪水浸泡,但其受潮湿洪水灾害引起的结果,洪水是近因,受潮是结果。

根据近因原则,纸烟受潮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单方面削价出售受潮纸烟虽然未征得保险人同意,但根据纸烟受潮不能保存和短期将霉变失去全部价值的特点,实属情有可原。

同时,纸烟受潮必然霉变,霉变必然贬值,被保险人在未霉变之前采取果断措施削价处理是正确的。

u结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取全部销售差价损失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应赔付其全部销售差价损失20万元,即共赔付30万元。

u启示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精通业务知识,按原则办事,不能只顾惜赔,而不顾保险的社会效益;2.被保险人在处理损余物资时应尽可能做到邀请保险公司的人到场,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索赔案案情介绍:

2000年7月1日某印刷厂以其生产设备等财产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达300万元。

同年9月10日,该厂将其生产设备搬至河边一房屋内。

由于考虑到可能遇到洪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会增加,印刷厂搬运后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但该厂不同意,并表示如果需要增加保费,就退保。

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与该厂进行商议。

但双方在以后一直未就此事商议。

同年12月8日晚,由于暴雨,河水猛涨,导致该厂仓库被水浸长达10个小时。

事发后,该印刷厂领导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

经过双方核定,印刷厂实际损失金额为100万元。

印刷厂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

于是印刷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同观点:

l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l保险公司应赔偿全部损失l保险公司应部分赔偿案情分析:

l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所谓危险程度增加,是指签订保险合同时未曾预料或未予估计的危险因素的增加,这种危险因素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新出现的。

投保人不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因保险保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人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期内放弃了其本可享受的权利,事后就不得再主张该项权利结论: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人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在遵循保险补偿原则的前提下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履行赔付义务。

启示:

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享有其规定的权利,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违约,却不行使自己解除保险合同的应由权利,而是抱着侥幸心理,只顾短期利益,不为公司的长期经营着想,最终付出了代价。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l案情简介:

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

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点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

l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

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

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约定:

“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

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l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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