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实务项目一单元1保险与风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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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单元1保险与风险保险与风险单元1保险与风险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1.风险的基础知识2.风险管理3.保险分类及保险原则4.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1.1认识风险一、风险的定义广义:
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对于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收益)和负面效应(损失)的不确定性。
狭义:
风险是指发生某种损失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要素二、风险的要素风险的要素包括:
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损风险的要素包括:
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损失。
失。
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件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
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
风险因素分类根据性质可以分为:
(1)物质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3)心理风险因素(4)社会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能够用货币来衡量。
3.风险损失广义地讲损失包括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按照对象损失分为:
财产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额外费用损失三、风险的特征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3.某一风险发生的偶然性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5.风险的可变性:
风险量的变化;风险性质的变化;风险的旧灭新生。
四、风险的类型1.按照风险的损失对象分:
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2.按照风险的性质分:
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3.按风险的起源和影响的范围分:
基本风险;特定风险4.按照风险发生的原因分: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
5.按照风险能否处理分:
可管理风险;不可管理风险。
五、风险管理1.定义指个人、家庭和企业等经济组织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减少风险的负面影响,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决策及行动过程。
2.特征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风险管理是由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控制和效果评价等环节构成的,其核心是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管理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动态化过程。
3.风险管理的作用增强风险面临者的安全保障制度;降低损失;保障经济组织稳定运营和社会稳定4.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处理方法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5.主要的风险处理方法避免抑制风险处理方法预防控制型财务型保险转移转移自留非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6.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的关系风险管理源于保险;风险管理与保险所研究的对象一致;保险在风险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风险管理的发展促进了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发展;1.2认识保险一、保险的概念、职能和要素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补偿损失
(2)保险的派生职能:
积蓄基金、风险管理3.保险的要素
(1)可保风险
(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费率的合理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订立保险合同二、保险的分类分类的标准:
保险性质立法形式实施方式保险标的风险转移层次其他方式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一、按保险性质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一般保险的技术而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一般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开办的一种保险为实施社会保障目的而举办的社会保险为实施社会保障目的而举办的社会保险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国民生活保险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国民生活保险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农业保险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农业保险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举办的信用保险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举办的信用保险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二、按立法形式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寿险与非寿险-德国、日本(2008.5.30)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美国保险立法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分类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分类前苏联保险法、我国台湾省保险法、美国若干州保前苏联保险法、我国台湾省保险法、美国若干州保险法有类似规定险法有类似规定保险保险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信用保险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源于德国,现见于日本的保险立法。
源于德国,现见于日本的保险立法。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承保标的不仅属于损害保险的范畴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承保标的不仅属于损害保险的范畴,其同时因受损害的主体是“人”,所以也与生命保险有关。
,其同时因受损害的主体是“人”,所以也与生命保险有关。
损害保险与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含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损害保险含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三领域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即可属于生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即可属于生命保险,也可属于损害保险,保险行业将这种横跨两个行业的险种称保险,也可属于损害保险,保险行业将这种横跨两个行业的险种称为“第三领域”。
为“第三领域”。
为美国各州保险立法采用为美国各州保险立法采用意外保险:
意外保险:
人寿保险:
狭义的人寿保险人寿保险:
狭义的人寿保险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除火灾保险、人寿保险、海上保险之外的其除火灾保险、人寿保险、海上保险之外的其他各种保险他各种保险三、按实施方式自愿保险法定保险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由组合实施的保险自由组合实施的保险双方是自愿行为双方是自愿行为按合同实施权利义务按合同实施权利义务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保的一种保险全面性全面性统一性统一性四、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对因保险事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故的发生导致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广义:
人身险以外的一切保险广义:
人身险以外的一切保险狭义:
财产损失保险狭义:
财产损失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信用保证保险:
以商务交往一方当事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权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对义务人不守信权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对义务人不守信用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用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保自己的信用,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违法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同义务或有违法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1998年,央行发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借款人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投保房屋保险。
房贷险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房屋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等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综合险,在房屋保险的基础上再加还贷保证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死亡或伤残时,对银行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意外伤害保险: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条件意外伤害保险: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条件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补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时的费用或损失五、按风险转移层次原保险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再保险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再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业务,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业务,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其他保险人保险、再保险基本关系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分保保分保分保相互相互分保分保注意: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标的,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险标的,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如卫星发射,由于金额巨大,风险集中,往往由数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
不仅如此,有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还要对自己承保的那一部分进行再保险。
解释: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
保险利益(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价值:
指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实际市场价值。
它有时间性,是一个动态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基础。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六、其他方式公营保险与私营保险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按照经营主体保险保险私营保险私营保险公营保险公营保险个人保险个人保险合作保险合作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保险相互保险交互合作保险交互合作保险合资公司保险合资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相互公司保险相互公司保险地方自治团体保险地方自治团体保险国家保险国家保险36团体保险的特点:
团体保险的特点:
u总保单总保单u对团体风险进行评估、选择对团体风险进行评估、选择u团体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费率团体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费率u采用经验费率法采用经验费率法按照投保单位团体保险:
投保人为团体,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团体保险:
投保人为团体,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个人保险:
投保人为单个自然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保险个人保险:
投保人为单个自然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保险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好保险确定好保险标的的价值标的的价值,并以此,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作为保险金额,载明于,载明于保险合同保险合同n赔款保险金额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保险合同中事先不列明保险标的的保保险合同中事先不列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列明险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最高限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0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n全损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按保险金额赔偿n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损失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保险价值)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n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n部分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准部分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准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第五十五条第四款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n按实际价值赔偿按实际价值赔偿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可保风险1.定义保险人可以承担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2.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风险损失的意外性及偶然性;风险损失的可预测性;风险损失程度较高;3.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转化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范围与内容的划分不是固定不变的。
三、可保风险四、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5.分摊原则6.代位追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1)含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构成条件l)必须是合法利益2)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3)必须是客观存在利益1、保险利益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3)有效的限制了保险补偿或给付的程度2、最大诚信原则
(1)含义诚信:
指诚实和守信用。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说明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抗辩3、近因原则
(1)含义近因原则:
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近因原则
(2)近因判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a.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有保险责任内的,也有保险责任外的,则保险人应该区分清。
保险责任内的负责,保险责任外的不负责。
如果难以划分,则协商按比例赔付。
3、近因原则b.多种原因连续致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
3、近因原则(3)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一般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断。
首先,要广泛收集造成损失的各种资料,为判定近因作准备;然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科学地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从而正确确定近因。
4、损失补偿原则
(1)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4、损失补偿原则
(2)赔偿限度赔偿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额外收益。
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4、损失补偿原则(3)赔偿方式三种方式:
1)现金给付2)重置3)修理5.分摊原则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
包括:
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6、代位原则权利代位(又称:
代位追偿)概念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6、代位原则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代位追偿权的范围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四、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2.自愿原则3.境内投保原则4.专业经营原则5.公平竞争原则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分散风险、消化损失1.3认识保险法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保险法即指保险法典;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保险法典,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以及保险的习惯、有关保险的判例和法理。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既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二、保险法的内容保险法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内容。
(1)保险业法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2)保险合同法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3)保险特别法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近因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收益。
(2)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效力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即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
2.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二是补偿的数额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
损失补偿的范围是:
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1)损失赔偿的限制性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
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2)损失补偿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1)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2)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3)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已达到全部损毁或者将受损标的进行修理、恢复、整理续运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价值或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称为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保险人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一:
1998年3月2日,张某为私有东风牌轿车保足额险,保险金额4万元,6月8日,张某堂兄驾驶该车不慎跌入悬崖下的河流,车毁人亡,张某立即报案。
保险公司勘察后,认为车辆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赔付张某4万元。
8月10日,张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打捞车辆,残车以4000元价格转让给王某,而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
8月20日,两人按约定行事。
保险公司得知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分析:
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的额外收入4000元。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给予车主全额赔款,已取得残车实际所有权,张某擅自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张某从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款,又通过转让车辆获得4000元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已大于总损失,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王某获得张某非法转让的车是付出了艰辛且是有偿的,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3.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告知:
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2)保证: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许诺。
3)弃权:
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式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
指既然已经弃权,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案例二:
2002年4月1日,夏某就自己的货运卡车与永安保险签订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汽车进行检查。
此后,保险公司多次提出检查请求,夏某总称业务繁忙,没有接受,后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判断,认为车况极差,不适合运营,遂书面正式建议停产大修,夏某无视保险公司的警告。
2003年1月15日,由于刹车失灵发生事故,汽车完全报废,损失金额7万元。
夏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夏某不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而造成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大于保险人。
主要有四种情况:
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4.保险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认定及保险责任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
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保险标的的遭受损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