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实务简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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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芜湖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实务简介有关政策实务简介演人:

周逢社讲位:

湖市社保单芜会险支付中心一、背景与概况根据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2007年底我市对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

改革的主要基本思路:

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经费渠道和发展方向,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执行类、社会公益类、产业化类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形式,实行分类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

抓好以产业化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抓好以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抓好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财政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抓好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为加快事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建立以养老保险为基础的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做好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最大限度地维护各类人员的利益,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和其它各项人事制度改革,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7年底,我市出台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产业化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73、74号文件),从2007年12月起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市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截止到2010年6月底,全市市区事业单位共有353家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1.57万人,离退休1.22万人。

养老保险费征缴月968万元,离退休费用月支出3235万元,其中统内支出2621万元,统外代发614万元。

二、政策要点1、参保范围:

凡经我市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含转企改制)中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临聘人员均应参加城镇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原则:

事业单位及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事业单位性质和管理权限不变,职工办理离退休的审批权限不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标准和待遇调整政策不变。

3、参保缴费基数及费率职工个人以上年底职工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合计为28%。

4、行政执行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与调整:

(1)待遇支付:

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按人事部门核定的离退休金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007年12月1日后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安排统筹解决,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发放。

(芜政办200781号文补充规定)

(2)待遇调整: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按事业单位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其中:

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按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部分,差额部分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发放。

(芜政办200781号文补充规定)5、产业化、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待遇支付与调整:

(1)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按事业单位核定的退休金标准不变,由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待遇调整按事业单位待遇调整办法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差额部分由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统筹解决。

(2)改制后退休的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

其中改制后5年内退休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

补贴基数为改制时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与本人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算的月退休金之间的差额,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自改制之日起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

如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改制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

从改制之日起第六年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3)改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执行。

(4)改制后单位新进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6、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丧抚费计发规定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均为2000元;未改制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事业单位2007年12月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离退休基本工资的20个月计发抚恤费。

7、产业化类集体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集体身份的退休人员待遇的核定、调整和支付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养老待遇支付。

今后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8、产业化类事业单位征地工中退休人员待遇的核定、调整和支付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核发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对已在单位享受的养老待遇高于按企业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改制时由单位按其差额部分10年的标准缴纳代发费用,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无缴费能力单位在改制时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退休人员身份和待遇由其主管部门确认,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9、产业化类集体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集体身份职工和征地工参保规定2008年1月后办理退休的集体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集体身份职工和征地工(由主管部门确认),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

当年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当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当年月工资收入高于当年底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以当年的月工资收入为基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

三、操作实务1、退休待遇的办理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应于每月5日20日前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市属单位在市征缴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在所属区社保及经办机构办理),持芜湖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增减花名册、盖有编办核减章的退休审批表原件、退休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退休人员93年至07年的档案工资,到市事保中心核定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待遇标准和事企差额部分。

2、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的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单位于每月5日20日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终止手续(市属单位在市征缴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在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并持以下资料至市事保中心办理丧葬抚恤费:

指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死者工资卡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收据原件、芜湖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增减花名册。

如为区属事业单位还需提供其工资分项证明。

3、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贴的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死者生前档案、火化证明、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待遇审核表,至市局养老科进行审核。

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待遇审核表需加盖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所属社区、申报单位以及所属区审核意见章。

市局养老科审核通过后,单位持审核表、芜湖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增减花名册、遗属身份证复印件,于每月5日20日至市事保中心经办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遗属生活补贴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发放。

4、养老待遇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遗属抚恤金政策性调资,由市事保中心根据市、区人社局工资科批准的离退休待遇调整批复进行调整,并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和各级财政承担部分。

5、个人帐户一次性发还产业化、事改企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后,退发个人帐户的,由参保单位提供个人退保通知单和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个人账户退发手续,于指定时间领取新开卡至指定银行领取。

但由同级财政代缴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的,不退发个人帐户余额。

6、个别调整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正常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由于各种原因,需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重新审定或个别调整的,需提供市、区人社局重新核定的审批表,涉及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月数等重新确认,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方可进行调整。

7、养老金发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日为每月15日。

新增退休人员于办理业务的次月15日领取新的工资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

每月8日,市事保中心编制当月发放用款计划(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用款和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的市事业单位财政补差用款)报送市财政部门,同时将统外代发明细及用款额度送各区财政部门,12日前将发放资金拨付至指定银行,由其代为发放。

各区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代发资金转入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外支出户,对未按时转入资金的,代发部分由各区自行发放。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要点和操作实务简介要点和操作实务简介演人:

周逢社讲位:

湖市社保单芜会险支付中心一、政策制定背景和实施情况: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我市独创,在这里有必要先介绍政策制定的背景。

2007年由市委政策研究室牵头,对我市构建全民养老保险的可行性进行课题研究,并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我局根据本市实情经过测算,草拟了芜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草稿),并且分层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2008年我市被列为统筹城乡试点市,考虑到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将原草拟的芜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修改为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在经过大量的测算和论证工作以后,于2009年5月25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以芜湖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了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

目前,市区和芜湖县先后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截止2010年7月底,经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共同努力,市区及芜湖县累计共办理参保29511人,其中享受待遇19558人,累计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31241.23万元,人均月缴费118.35元,共发放待遇1592.56万元,人均月待遇244.01元。

经过半年多的运行和推广,参保居民对于这项政策好评如潮。

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在调研我市城乡居民养老政策后,对我市办法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中央电视台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在新闻联播中进行报道。

省人社厅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作为2010年养老保险工作简报第一期转发全省,向全省推广。

二、政策要点:

1、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取得本市户籍满五年,未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被征地农民(政策性安置、区划调整和婚姻等原因迁入的人员不受五年年限限制),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费基和费率市区参保居民以历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现为1223元/月),三县参保居民以历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为1223元/月)或历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现为511元/月)为缴费基数。

费率为10%或15%,参保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缴费采取银行代扣缴纳的方式。

3、补缴费规定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在两年内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其中:

年龄每超过一年减缴一年费用(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但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

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45-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正常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两年内选择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对本办法实施两年后参保或未经许可中断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期缴满15年后享受待遇。

对不愿延期缴费的,一次性返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

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其中,对于60周岁以上人员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

5、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账户养老金组成。

待遇计算公式为:

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45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补贴账户养老金:

本人补贴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6、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

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利息、其它收入。

财政补贴资金作为统筹基金。

财政补贴标准:

市财政以市区参保人数(含享受待遇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区财政以本区参保人数(含享受待遇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县(含乡镇)以本县参保人数(含享受待遇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要于当年内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当年个人账户划转额的30%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补贴帐户不计息。

7、参保人员死亡后的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死亡后,对未享受待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可依法继承;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享受待遇,如有结余可依法继承,同时享受丧葬费800元。

今后,丧葬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公布。

8、与其他社会保险的衔接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对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待遇的人员,自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积累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转入金额的30%记入补贴账户,并按其选定的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

对不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退还给本人,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享受待遇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原农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停止办理。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因土地被征用、职业变动等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转移和折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申请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规定转移的统筹基金,分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根据芜政办20104号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通知精神,从2010年元月开始,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三、操作实务

(一)参保登记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张,照片1张到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填写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确认,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每月月底前集中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

所有的参保人员均须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协议。

2、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进行初审,并将参保基本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每月20日前将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委托代扣养老保险费的协议交县(区)经办机构。

3、县(区)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参保条件进行复核。

如复核与初审的信息不一致,查明原因,进行修改。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区经办机构将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银行分类送市经办机构。

4、市、县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银行,通知银行办理缴费存折,同时对60周岁以下人员核发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

缴费存折和登记证每月月底前,通过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发给参保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1、缴费基数和费率类型的变更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需选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类型,如需变更,应于每年56月持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芜湖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变更登记单,并录入信息系统,交本人签字确定,同时在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填写变更情况。

2、参保人员按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每月10日前将资金存入缴费银行。

3、市(县)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征缴计划发送银行,委托银行代扣。

银行代扣后每月25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将代扣信息发送市(县)经办机构,同时将资金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4、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存折账户资金,足以缴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由银行全额扣缴。

当资金不足时,按以下顺序扣缴:

首先扣缴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其次扣缴当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欠费;第三扣缴上年度应缴的养老保险欠费。

不足一个月应缴数额的,不再扣缴。

5、参保人员需缴费收据的,凭本人的身份证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到市、县(区)经办机构开具票据。

经办机构在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加盖票据打印的纪录。

(三)退保1、出国、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退保申请,并提供出国定居证明;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由指定的受益人(需提供遗嘱或相关证明)持身份证、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退保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一次性支付申请单,同时收回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2、凭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一次性支付申请单和身份证到市(县)经办机构办理领款手续。

市、县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予以支付。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1、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或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后,报市(县)经办机构审核。

由市、县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申请人可在转移手续办结次月25日到各级经办机构查询结果,也可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2、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县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3、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原件、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和相关资料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后,报市、县经办机构审核。

市、县统一办理基金转移。

对不能转移的,办理退保手续。

办理统筹区域内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和相关资料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初审合格后到市、县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1、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前1个月内,持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照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

对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含缴费满15年,参保人不愿补缴欠费)的,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并经参保人签字确认。

对愿意补缴缓缴期间、上年度和当年缴费有欠费的,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通知单,经参保人员确认签字。

参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银行缴纳。

对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自愿延期缴费的,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申请书,经参保人确认签字,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待缴满15年后再申请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对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不愿延期缴费的参保人员按退保手续办理。

2、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初审通过的人员资料集中于月底前报送市(县)经办机构审定。

市、县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

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到参保人。

(六)丧葬费领取1、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人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领取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参保人员死亡证明、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打印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支付申请单,同时收回芜湖市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2、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人凭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支付申请单和身份证到市(县)经办机构办理领款手续。

市(县)经办机构进行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予以支付。

(七)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1、对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在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时,须选择是否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县(区)老农保经办机构对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打印芜湖市转移折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结算表,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对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打印芜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退款结算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办理退款手续。

(八)基础参保信息的修改1、参保人员发现本人登记信息有误,携身份证、户口簿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或直接携证件和资料到市、县(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复核后确有误予以修改,其中:

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发生变化的要提供公关机关变更的依据和证明,并经市、县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2、参保人员缴费存折遗失或变更缴费银行。

参保人员持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县经办机构办理更换缴费存折手续,经办机构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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