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docx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盘算技能规定
(报批稿)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增强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治理,范例房地产面积测算事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尺度GB/T17986.1-2000《房产丈量范例》和相关执法法例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说明:
随着我市房地产的蓬勃生长,范例我市房地产面积盘算技能和作业行为,增强房地产测绘治理,就显得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本规定依据国度房产丈量范例并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制定。
)
第二条适用范畴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登记、生意业务、评估、抵押、仲裁、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面积测算。
第三条主管部分
广州市领土资源和衡宇治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丈量盘算的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全市房地产测绘治理事情。
(说明:
此项明确了房地产面积丈量盘算及房地产测绘治理的行政主管部分。
)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衡宇面积的一般规定
(一)修建面积:
是指衡宇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罗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以上(含)的永久性修建。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第1单位)
(二)使用面积:
指衡宇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衡宇的内墙面水平投影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第1单位8)
(三)结构面积:
是指修建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罗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衡宇修建面积丈量》第29页)
(四)产权面积:
指产权主依法拥有衡宇所有权的衡宇修建面积。
衡宇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登记确权认定。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第1单位)
(五)建基面积:
即修建基地面积,指衡宇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六)用地面积:
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畴,包罗其地上修建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和。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七)共用地面积:
指两个以上产权人配合占有使用的不能支解的土地范畴的面积。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八)总修建面积:
指各层修建面积的总和,包罗不敷盘算自然层,但又切合盘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插层、技能层的修建面积以及按规定折算的飘阳台、底层外阳台等修建面积的总和。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九)套内修建面积:
由套内衡宇的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修建面积组成。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第1单位第34页)
(十)共有修建面积:
系指由各产权主配合占有或配合使用的修建面积。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第1单位8)
第五条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和一般规定
(一)精度要求:
1.边长限差
式中
为限差,
为边长,单位:
米。
2.面积限差:
式中
为限差,
为所量算的面积,单位:
平方米。
(见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00、101页。
国标中规定面积测算有三个品级要求,考虑到目前量边器具、技能条件以及广州市民众对衡宇面积准确度的要求,接纳二级尺度比力符合。
)
(二)一般规定:
1.面积测算包罗衡宇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
其中衡宇面积测算包罗衡宇修建面积、共有修建面积,产权面积等测算。
2.各种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及格的卷尺或其它能到达相应精度的仪器和东西。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平方米。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
第六条其它规定
(一)若一栋衡宇坐落在崎岖两边路面形成崎岖楼面时,以低路面盘算自然层,若报建有规定以报建为准。
(二)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衡宇,层高(高度)米以上的部位盘算修建面积。
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盘算建基面积。
衡宇墙体向外倾斜,凌驾底板外沿的,以底版投影盘算修建面积。
(参照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
(三)骑楼是单层永久性修建,且原房地产证纪录有骑楼地的,可盘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
(四)建在水域上的排挤衡宇,经报建部分批准,可盘算修建面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盘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第三章房地产面积测算范畴与相关规定
第七条 盘算全部修建面积的范畴
(一)永久性结构的单层衡宇,按一层盘算修建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a)
(二)多层衡宇的总修建面积,按各层修建面积总和盘算。
其首层按衡宇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盘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盘算。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a制定)
(三)衡宇楼层高度一般在米以上为一自然层(如报批资料标注确定层数的以标注为准),按自然层数盘算面积,衡宇内的阁楼(包罗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顶层阁楼)、夹层、插层、技能层等,不盘算自然层,但结构牢固,楼层上、下高度均在米以上部位,盘算修建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b制定)
(四)穿过衡宇的通道,衡宇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盘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c)
(五)楼梯间、电梯(旅行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衡宇自然层盘算面积。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d)
(六)衡宇天面上,属永久性修建,层高在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e)
(七)挑楼、全关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f)
(八)飘窗台高度在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凭据国标《房产丈量范例》对衡宇修建面积的界说制定)
(九)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g)
(十)与衡宇相连的有柱走廊、两衡宇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h)
(十一)衡宇间永久性的关闭的排挤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i)
(十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收支口,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罗采光井、防潮层及掩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j)
(十三)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k)
(十四)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等作为衡宇外墙的,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盘算修建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盘算,各楼层墙体厚度差别时,分层分别盘算。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1.l以及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
(十五)属永久性修建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m)
(十六)依坡地修建的衡宇,利用吊脚做排挤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n)
(十七)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衡宇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盘算修建面积。
(建住房[2002]74号文第(五)条)
第八条 盘算一半修建面积的范畴
(一)与衡宇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a)
(二)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修建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b)
(三)不关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
若其外围水平投影凌驾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盘算修建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c以及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
(四)有顶盖不关闭的永久性的排挤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e)
(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顶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修建面积,其它层当上层楼梯设计为其顶盖且可以完全遮盖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修建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d制定)
第九条 不盘算衡宇修建面积的范畴
(一)已坍毁、拆除的衡宇。
(凭据衡宇修建面积的界说,因已坍毁、拆除的衡宇不属于永久性修建,故不盘算修建面积)
(二)层高小于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能层、阁楼、飘窗台、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a制定)
(三)突出衡宇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b)
(四)衡宇之间无上盖的排挤通廊。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c)
(五)衡宇的天面、挑台(板)、露台、天面上的花圃、泳池、独立柱的亭。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d制定)
(六)修建物内的操纵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修建物的空间安顿箱、罐的平台。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e)
(七)骑楼、骑街楼、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大众门路、街巷通行的,岂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盘算修建面积。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f以及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
(八)屋内用作通风范光的天井、通天。
(凭据衡宇修建面积的界说,屋内用作通风范光的天井、通天因没有上盖,故不盘算修建面积)
(九)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制作的衡宇。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g)
(十)运动衡宇、临时衡宇、浅易衡宇。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h)
(十一)构筑物,如独立烟囱、水塔、储油(水)池、罐、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i)
(十二)与室内不相通的衡宇间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
(参照国标《房产丈量范例》.j)
(十三)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修建。
(建住房[2002]74号文第(十)条)
(十四)楼梯已盘算修建面积的,其下方空间岂论是否利用均不再盘算修建面积。
(建住房[2002]74号文第(七)条)
第十条 用地面积的测算
(一)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罗衡宇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
(二)有围护的用地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的,盘算用地面积。
无围护的用地,如不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不盘算用地面积,如有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按其设立的牢固界址点盘算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一)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a)
(二)市政统领的门路、街道、巷道等大众用地。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b)
(三)大众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c)
(四)已征用、划拨大概属于原房地产证纪录范畴,经计划部分审定需要作市政建立的用地。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d)
(五)小区内的修建物间、绿化、门路等大众用地。
(凭据国标《房产丈量范例》的相应规定,这些用地属于计划部分计划的大众用地,故不计用地面积)
(六)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国标《房产丈量范例》.e)
第四章成套(单位)衡宇的修建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第十二条成套(单位)衡宇的修建面积的分摊盘算
(一)成套(单位)衡宇的修建面积的测算
1.成套(单位)衡宇的修建面积
是由套(单位)内衡宇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修建面积三部分组成。
2.套内衡宇使用面积
为衡宇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盘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楼梯、厨房、卫生间、茅厕、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d.不包罗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的面积计入使用面积。
3.套内墙体面积
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它承支撑体所占的面积。
其中:
a.套内的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套(单位)与套(单位)之间的分开墙、套(单位)与大众修建之间的分开墙、套(单位)外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套内阳台面积
套内阳台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衡宇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其中:
a.关闭式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盘算修建面积;
b.不关闭式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盘算修建面积。
(二)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置惩罚和分摊公式
1.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罗共有的衡宇修建面积和共有的衡宇用地面积。
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置惩罚原则
a.产权各方有正当权属支解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支解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衡宇的修建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3.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盘算公式
按相关修建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盘算:
K=∑δSi/∑Si
δSi=K×Si
式中:
K:
为面积分摊系数;
Si:
为各套(单位)到场分摊的修建面积,m2;
δSi:
为各套(单位)到场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
为到场分摊的各单位修建面积总和,m2。
(三)共有修建面积的分摊
1.应分摊的共有修建面积一般包罗:
电梯间、楼梯间、天面梯间、室外楼梯、大众门厅、大堂、中庭、大众走廊、走火通道、管道井、电房、泵房、水箱间、值班警卫室和专用设备房(层)等为整栋大楼办事的大众用房和治理用房的修建面积。
共有修建面积还包罗套(单位)与大众修建之间的分开墙、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修建面积。
2.不应分摊的共有修建面积一般包罗:
a.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遁迹室(层);
b.用作大众休憩、绿化等场合的排挤层;
c.作为市政设备、设施的用房;
d.大楼内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棚;
e.为社区、小区办事的治理用房;
f.为修建造型而建,但无实用功效的修建面积;
g.违章建的大众面积。
3.共有修建面积的盘算要领
整幢修建物的修建面积扣除整幢修建物各套套内修建面积之和,并扣除不应分摊的共有修建面积,即为整幢修建物的共有修建面积。
4.共有修建面积的分摊要领
a.住宅楼的共有修建面积的分摊要领
住宅楼以幢为单位,依照下式,凭据各套衡宇的套内修建面积,求得各套衡宇分摊所得的共有修建分摊面积。
K=∑△Si/∑Si
△Si=K×Si
式中:
K:
为面积分摊系数;
∑△Si:
为住宅楼应分摊的共有修建面积之和;
∑Si:
为到场分摊的单位套内面积的总和;
Si:
为单位的套内面积;
△Si:
为各单位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b.商住楼的共有修建面积的分摊要领
首先凭据住宅和商业等的差别使用功效按各自的修建面积将全幢的共有修建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修建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修建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
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修建面积,加上住宅部分自己的共有修建面积,依照本章4.a.的要领和公式,按各套的修建面积分摊盘算各套衡宇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
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修建面积,加上自己的共有修建面积,按各层的修建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修建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修建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修建面积,然后再凭据层内各套衡宇的套内修建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衡宇分摊得到的共有修建面积。
c.多功效综合楼的共有修建面积的分摊要领
多功效综合楼共有修建面积凭据各自的功效,参照商住楼的分摊盘算要领进行分摊。
(说明:
衡宇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干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哪些该分摊?
哪些不应分摊?
如何分摊?
本条款依据国标《房产丈量范例》附录B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有关名称及术语的寄义
(一)衡宇及其隶属结构
1.修建物:
一般指主要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它运动的衡宇或场合。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衡宇修建面积丈量》第29页)
2.构筑物:
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运动的修建物。
如水塔、水池、挡土墙等。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衡宇修建面积丈量》第29页)
3.走廊:
衡宇墙体外有顶盖的、作为人们进出和行走的通道。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20页)
4.柱廊:
是指有顶盖和支柱,供人通行的通道。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5.檐廊:
以屋檐、楼体或挑廊或挑楼底板作为上盖、无支柱、与修建物相连、有围护结构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分。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6.挑廊:
是指二层挑出衡宇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
(引自国标《房产丈量范例》第2单位13页)
7.排挤通廊:
是指两修建物之间供人民通行用的空中走廊。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18页)
8.门廊:
衡宇门前突出的有顶盖,且有支柱支撑顶盖的进出通道。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18页)
9.门斗:
是指衡宇门前突出的有顶盖,且支撑顶盖的是承重墙体的进出通道。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18页)
10.过道: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房地产测绘执法法例汇编》第13页)
11.地下室:
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凌驾该房间净高的1/2的地下修建物。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16页)
12.半地下室:
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凌驾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凌驾1/2的修建物。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16页)
13.骑楼:
指建在马路旁,底层是人行道的楼房的一部分。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14.阁楼:
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衡宇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设、加建的使用面积不敷楼层面积的暗楼。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房地产测绘执法法例汇编》第49页)
15.夹层:
指利用自然层的空间修建的部分房间。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衡宇修建面积丈量》第84页)
16.技能层:
是指衡宇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条理。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17.阳台:
是供人民休憩及晾晒衣物用的衡宇设施,是户内与户外的过渡空间。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17页)
18.关闭阳台:
是指接纳实体栏板作围护,栏板以上用玻璃等物全部围闭的阳台。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17页)
19.飘檐:
指衡宇向外飘出的屋檐、雨篷。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20.飘台:
指衡宇向外飘出的有围护结构而无上盖的平台。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21.天面:
衡宇顶面上,四周有围护结构的,可供人民正常运动的平台,也称天台。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22页)
22.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运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房地产测绘执法法例汇编》第13页)
23.挑台:
挑出衡宇外墙或伸出屋面,有围护结构无顶盖的平台。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22页)
24.排挤衡宇:
是指底层排挤,以支撑物作承重的衡宇,其排挤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房地产测绘执法法例汇编》第49页)
25.水箱间:
指建有储水池及机器设备的衡宇。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房地产测绘执法法例汇编》第38页)
26.玻璃幕墙:
指由金属构件与玻璃板组成的修建外围护结构。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玻璃幕墙工程技能范例》JGJ102-96条)
27.女儿墙:
是指修建物外墙部分高于屋面的墙,它作为屋顶上护栏设施或修建物屋檐组成部分。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衡宇修建面积丈量》第15页)
28.室外楼梯:
位于修建物以外与墙体搭建的牢固楼梯。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房地产测绘执法法例汇编》第50页)
29.天井:
四面有衡宇、三面有衡宇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衡宇另两面有围墙时中间的空地。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衡宇修建面积丈量》第30页)
30.伸缩缝:
是指修建物与修建物之间设置在底子以上的竖直缝,为使相邻两修建物分散而形成的空隙,以适应温度变革时所引起的修建物的伸缩。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吕永江主编的《房产丈量范例与房地产测绘技能》第120页)
31.沉降缝:
将修建物或构筑物从底子到顶部完全分开成段的竖直缝,借以制止各段不均匀下沉而产生裂缝。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衡宇修建面积丈量》第31页)
32.勒脚:
是外墙靠近室外地面处的外貌部分,目的是掩护近地墙身和对修建立面产生一定的效果。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衡宇修建面积丈量》第33页)
(二)衡宇的修建结构分类及表现
衡宇修建结构的分类,按衡宇的梁、柱、墙等承重结构的修建质料来规定的结构分类。
共分为六类,分别用英文字母M、N、A、B、C、E作代号表现。
在代号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表现楼房的自然层数。
结构代号如下:
1.钢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质料制作的,包罗悬索结构,以字母M表现。
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制作的,以字母N表现。
3.钢筋混凝土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制作的,以字母A表现。
4.混淆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制作的,以字母B表现。
5.砖木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制作的。
以字母C表现。
6.浅易结构:
指木屋或用木柱等浅易质料承重板墙或无墙的浅易衡宇,以字母E表现。
(说明:
衡宇的修建结构分类,国标《房产丈量范例》附录A有具体的规定,上述是参照其具体规定制定的。
)
(三)衡宇层数
1.低层:
1层(平房)—2层;
2.多层:
3层—8层;
3.低高层:
9层—16层,最高50米;
4.中高层:
17层—25层,最高75米;
5.高高层:
26层—40层,最高100米;
6.超高层:
40层以上,高于100米。
(说明:
随着现代修建学的生长,高层、超高层修建层出不穷,如何按层数来分别衡宇,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具体规定,上述分别是引自李和睦主编的《衡宇修建面积丈量》)(四)其它
1.尺度层:
平面部署相同的住宅楼层。
(因国标《房产丈量范例》没有界说,故引自李和睦主编的《房地产测绘执法法例汇编》第13页)
2.衡宇自然层数:
是指按衡宇的楼板和地